浙江金中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陈吉勇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章摘要 本文为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原告浙江金中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被告李迪、陈吉勇及第三人浙江安融科技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为由提起诉讼,法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先后于2017年5月18日、9月26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中,原告先与李迪及第三人达成庭外和解并撤回对其起诉,法院裁定准许;其后原告又与陈吉勇及第三人达成庭外和解,申请撤回对陈吉勇的起诉,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本案体现涉外股东或高管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中庭外和解与撤诉结案的程序路径,对理解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诉讼处理与和解策略具有参考意义。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杭商外初字第51-4号2018-03-01

当事人

原告:浙江金中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康路245号24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81693104U。

法定代表人:吴建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立寅,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吉勇(CHENJIYONG),男,1969年11月1日出生,美利坚合众国国籍,住美利坚合众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宝,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寓禹,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浙江安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康路245号801-8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586538288M。

法定代表人:吴建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益芳,该公司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金中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迪(LIDI)、陈吉勇(CHENJIYONG)和第三人浙江安融科技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8日、9月26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浙江金中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立寅、被告陈吉勇(CHENJIYONG)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寓禹、第三人浙江安融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益芳到庭参加了两次庭审;被告陈吉勇(CHENJIYONG)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宝到庭参加了第一次庭审;被告李迪(LIDI)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巾淋到庭参加了第二次庭审。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金中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迪(LIDI)、第三人浙江安融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后申请撤回对李迪(LIDI)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已于2018年1月19日作出(2015)浙杭商外初字第51-2号民事裁定,予以准许。其后,原告浙江金中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又与被告陈吉勇(CHENJIYONG)、第三人浙江安融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浙江金中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金中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金中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800元,减半收取计12400元,由浙江金中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浙江金中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沈 斐

审 判 员 李洁瑜

人民陪审员 王建英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金不换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起诉条件是什么?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属于公司法领域的重要诉讼类型,其法律内涵通常指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所引发的争议。此类纠纷的核心规则在于,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享有财产权益,相关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一旦违反义务造成损失,公司有权请求赔偿;在特定情形下,符合条件的股东也可为维护公司利益提起诉讼。此类案件在管辖上一般由公司住所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审理,涉及外籍被告时还可能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的特别规定。就本案而言,原告浙江金中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被告李迪、陈吉勇和第三人浙江安融科技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为由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说明该案符合起诉与受理的形式要件。实务中,原告提起此类诉讼需要明确被告身份、责任基础、损失事实及因果关系,涉外因素还会影响送达、审理期限等程序安排。

民事诉讼中原告撤回起诉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撤回起诉是民事诉讼中原告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重要方式,其法律概念指原告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判决作出前,主动向法院申请不再继续诉讼的行为。核心规则在于,撤诉申请应当由原告自愿提出,且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法院对撤诉申请负有审查职责,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准许,反之则可不准许。撤诉一旦获准,诉讼程序即告终结,原告在法定条件下仍可就同一纠纷再行起诉,但需注意诉讼时效及重复起诉的限制。本案中,原告浙江金中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迪、第三人浙江安融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后申请撤回对李迪的起诉,法院于2018年1月19日作出裁定予以准许;其后原告又与被告陈吉勇、第三人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于2018年2月28日申请撤回对陈吉勇的起诉,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撤回起诉。可见当事人通过和解方式化解争议并申请撤诉,是本案终结诉讼的主要方式,法院的审查重点在于撤诉是否出于自愿及是否损害他人权益。

涉外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中和解撤诉有何风险?

涉外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因涉及外籍当事人、域外送达与证据调取等环节,程序周期通常较长,和解撤诉虽能快速终结诉讼,但蕴含特定法律风险。核心规则在于,庭外和解协议属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约定,其履行依赖于各方诚信,若一方不履行和解义务,另一方需另行主张权利,而不能直接请求法院按原诉讼请求裁判。本案中,被告陈吉勇系美利坚合众国国籍并居住于美国,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先后与李迪、陈吉勇及第三人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800元减半收取计12400元,由原告负担。由此可见,原告为达成和解承担了相应诉讼成本。实务中,当事人应重点关注和解协议是否明确约定履行期限、履行方式、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条款,必要时可申请法院出具调解书以赋予强制执行力;若仅以撤诉方式结案,一旦对方不履行,原纠纷可能重新进入诉讼程序,且需重新评估诉讼时效、证据固定与管辖问题。此外,涉外因素下和解款项的支付、汇兑与执行亦应提前安排,避免因跨境履行障碍导致权益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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