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投融资法律实务:模式与流程》评论:So Great

文章摘要 so great评“公司投资与管理高级法律顾问丛书公司投融资法律实务:模式与流程” 个人评分: 心情指数:受益匪浅  阅读场所:书桌旁 发表于 2009-07-26 10:50第一次阅读法律实务人士撰写的书籍,不一般的感受,书中除了一些基本法律要点的逻辑编排之外,还附加了很多实践中的案例,更值得一提的是那些贴心的小帖士,既可以作为教训也可以当成经验。总之,公司法务、公司法律师、并购专家、税务师都值得好好阅读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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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公司投资与管理高级法律顾问丛书公司投融资法律实务:模式与流程

《公司投融资法律实务:模式与流程》评论:So Great - 上海公司法律师-公司法律桥-上海杨春宝一级律师 个人评分: 《公司投融资法律实务:模式与流程》评论:So Great - 上海公司法律师-公司法律桥-上海杨春宝一级律师《公司投融资法律实务:模式与流程》评论:So Great - 上海公司法律师-公司法律桥-上海杨春宝一级律师《公司投融资法律实务:模式与流程》评论:So Great - 上海公司法律师-公司法律桥-上海杨春宝一级律师《公司投融资法律实务:模式与流程》评论:So Great - 上海公司法律师-公司法律桥-上海杨春宝一级律师《公司投融资法律实务:模式与流程》评论:So Great - 上海公司法律师-公司法律桥-上海杨春宝一级律师/images/placeholder.php?size=300x150" title="非常喜欢"/>
心情指数:受益匪浅  阅读场所:书桌旁

发表于 2009-07-26 10:50

第一次阅读法律实务人士撰写的书籍,不一般的感受,书中除了一些基本法律要点的逻辑编排之外,还附加了很多实践中的案例,更值得一提的是那些贴心的小帖士,既可以作为教训也可以当成经验。

总之,公司法务、公司法律师、并购专家、税务师都值得好好阅读此书!

最后编辑于:2018-10-07 12:07
最后更新:2018年10月7日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公司增资扩股时,老股东是否享有优先认购权?

根据《公司法》第34条,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实务中,可通过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排除该权利。若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则《公司法》未强制规定优先认购权,是否赋予由股东大会决议或章程约定。建议在投融资前明确股东权利安排,避免后续争议。

对赌协议中,目标公司为股东提供股权回购担保是否有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及司法实践,目标公司为股东回购义务提供担保的效力需经公司内部决议程序(如股东会决议)。若未经决议,法院可能认定担保无效。但若投资方善意且已尽审查义务,或公司实际受益,则可能支持担保有效。建议在协议中明确要求目标公司出具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并留存相关文件。

股权转让中,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如何认定?

根据《公司法》第71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可主张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包括转让价格、支付方式、付款期限等核心条款。实务中,若转让方与第三方约定分期付款、对赌条款等特殊条件,其他股东应复制该等条件。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要求优先购买权人提供同等履约担保,否则视为放弃。

公司进行股权融资时,如何设计反稀释条款才能合法有效?

反稀释条款通常通过调整股权比例或价格实现,常见类型包括完全棘轮和加权平均。实务中,条款效力需符合《公司法》资本维持原则,不得变相抽逃出资。例如,完全棘轮可能因调整后对公司资本公积造成不当影响而引发争议。建议采用加权平均方式,并明确触发条件(如后续融资折价超过20%)。同时,应在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中预设反稀释调整机制,避免侵害债权人利益。

投融资协议中“优先清算权”条款的法律效力如何?

优先清算权条款约定公司在清算或发生视为清算事件(如被并购)时,部分股东优先获取清算财产的权利。根据《公司法》第186条,公司清算后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但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通过章程自由约定分配顺序(《公司法》第34条)。实践中,法院通常认可该条款效力,但需注意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优先清算权金额不应超过股东实际出资额,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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