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刑事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
裁判要点
1.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包工头),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2.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包工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即使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刑事立案前为其垫付了劳动报酬的,也不影响追究该用工单位或者个人(包工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
基本案情
被告人胡克金于2010年12月分包了位于四川省双流县黄水镇的三盛翡俪山一期景观工程的部分施工工程,之后聘用多名民工入场施工。施工期间,胡克金累计收到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51万余元,已超过结算时确认的实际工程款。2011年6月5日工程完工后,胡克金以工程亏损为由拖欠李朝文等20余名民工工资12万余元。6月9日,双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胡克金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胡却于当晚订购机票并在次日早上乘飞机逃匿。6月30日,四川锦天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工程总承包商代胡克金垫付民工工资12万余元。7月4日,公安机关对胡克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立案侦查。7月12日,胡克金在浙江省慈溪市被抓获。
裁判结果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9日作出(2011)双流刑初字第5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克金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胡克金拒不支付20余名民工的劳动报酬达12万余元,数额较大,且在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支付后逃匿,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胡克金虽然不具有合法的用工资格,又属没有相应建筑工程施工资质而承包建筑工程施工项目,且违法招用民工进行施工,上述情况不影响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胡克金逃匿后,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清偿了胡克金拖欠的民工工资,其清偿拖欠民工工资的行为属于为胡克金垫付,这一行为虽然消减了拖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但并不能免除胡克金应当支付劳动报酬的责任,因此,对胡克金仍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胡克金系初犯、认罪态度好,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相关法律服务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能否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根据刑法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构成本罪的主体包括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也包括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法律的规制重点在于实际用工并负有支付报酬义务的行为人,而非单纯的工商登记资格。因此,包工头虽无合法用工资格,只要其违法招用劳动者并拖欠报酬,经政府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即可能成为本罪主体。在本案中,被告人胡克金作为包工头分包景观工程,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和合法用工资格,但其聘用多名民工施工并累计收到工程款51万余元,超过实际工程款,完工后却以亏损为由拖欠20余名民工工资12万余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限期责令其支付后,胡克金连夜乘飞机逃匿,法院最终认定其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说明用工主体资格并非定罪前提。实务中,建筑领域层层转包、违法分包常见,包工头往往无资质。司法机关审查时,重点判断行为人是否实际招用劳动者、是否负有直接支付义务、是否经责令后仍不支付。劳动者维权时应及时向人社部门投诉,取得责令支付文书,以便启动刑事程序。同时,包工头应知晓资质缺失不能逃避刑事责任,切忌以亏损为由恶意欠薪。
他人垫付劳动报酬是否影响追究包工头的刑事责任?
法律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保护的不仅是劳动者财产权,更是劳动报酬支付秩序。行为人经政府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不作为已构成犯罪既遂。他人代为垫付属于事后补救措施,不改变犯罪行为已经完成的事实。因此,垫付行为不能成为免除刑事责任的理由,只能作为量刑情节考量。本案中,胡克金逃匿后,总承包企业四川锦天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代其垫付了拖欠的12万余元民工工资。法院认为,这一清偿行为消减了拖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但并不能免除胡克金应当支付劳动报酬的责任。据此,法院仍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胡克金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明确垫付不影响定罪。实务中,总承包企业代垫工资后,应注意保存垫付凭证,依法向实际欠薪的包工头追偿;也可在刑事程序中主张作为从轻情节。司法机关对垫付行为通常认定为积极退赃退赔,可能影响量刑但不足以免罪。包工头不能误以为他人代付即可脱罪,仍应主动支付或与垫付方达成清偿协议,以争取从宽处理。
包工头逃匿后经政府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根据刑法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即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责令支付是刑事追责的前置程序,政府部门的责令行为具有法律效力,行为人收到责令后仍逃匿或拒不支付,即可认定主观恶意明显。本案中,双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1年6月9日责令胡克金支付拖欠工资,胡克金当晚订购机票并于次日逃匿,直至7月12日被抓获。其行为完全符合经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构成要件,且拖欠数额12万余元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法院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体现了对恶意逃匿欠薪行为的严惩。实务指引方面,劳动者遭遇欠薪后应第一时间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获取责令支付文书,这是刑事立案的关键证据。用人单位或包工头在收到责令后,即便资金周转困难,也应积极沟通协商或部分支付,切勿采取逃匿方式回避。一旦逃匿,不仅民事赔偿责任不能免除,还将面临刑事处罚,且被列为追逃对象,社会信用和从业资格均受严重影响。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