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讲稿:如何保护商标权(2009)

文章摘要 本文是杨春宝律师在2009年中国食品饮料行业高峰年会上关于商标权保护的演讲稿,系统梳理了商标注册与侵权救济两大核心板块。注册环节强调申请在先、符合中文语言习惯、以境外控股公司名义申请、兼顾类似商品类别及与企业名称域名衔接等策略,并结合蓝色风暴、索爱等典型案例阐明司法认定标准。侵权救济部分介绍了海关保护、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三条路径,重点阐释了管辖法院、当事人确定、侵权行为类型、举证责任与赔偿计算方式,并通过立邦案展示商标与字号、域名冲突的解决思路。文章对企业在商标布局、风险防范及维权实务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这是杨春宝高级律师在2009年第六届中国食品饮料行业高峰年会上的演讲稿(中文翻译):

第一部分
商标注册中的注意事项

1、使用前及时提出注册商标申请

  商标的地域性
  我国实行注册在先原则

案例1
某德国企业在我国销售建材产品多年,但并未就其商标在我国申请注册。其后,其在中国的销售代理商将该商标申请注册,给德国企业的营销造成了非常严重的负面影响。

案例2  “蓝色风暴”商标侵权案

案件摘要:浙江某酒业公司在我国注册了“蓝色风暴”文字、图形组合注册商标,核准使用商品为第32类:包括麦芽啤酒、水(饮料)、可乐等。某世界知名饮料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可乐产品上使用了“蓝色风暴”文字,并且在其宣传活动中多次使用“蓝色风暴”字样。为此,浙江的酒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该世界知名饮料公司停止带有“蓝色风暴”商品的生产、销售、广告、宣传行为并赔礼道歉。

一审法院认为:
首先,饮料公司的饮料产品上在使用“蓝色风暴”字样的同时,以更显著的方式标注了其拥有的商标品牌,因此,饮料产品上的“蓝色风暴”仅是促销的主题名,并非商品标识。

其次,该饮料产品的知名度远高于酒业公司的产品,饮料公司主观上并没有利用“蓝色风暴”标识为其产品牟取不当利益、误导公众的意愿,加之,酒业公司不生产可乐,因此,客观上将不会导致消费者的误认。

基于上述理由,一审法院认定饮料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二审法院认为:
首先,该知名饮料公司投入大量的资金,通过多种方式,长时间地在中国进行“蓝色风暴”产品的促销活动,“蓝色风暴”标识已经在消费者心中产生深刻印象,消费者一看到“蓝色风暴”标识自然联想到其可乐产品,因此,“蓝色风暴”已为区分产品来源的标识,事实上成为一种商标。

其次,该知名饮料公司通过一系列的宣传促销活动,已经使“蓝色风暴” 形成了良好的市场声誉,当酒业公司在自己的产品上使用其合法注册的“蓝色风暴”商标时,消费者往往会将其与饮料公司产生联系,产生误认,使酒业公司的“蓝色风暴”注册商标将失去其基本的识别功能,并使酒业公司寄予“蓝色风暴”商标谋求市场声誉,拓展企业发展空间的价值受到抑制,其受到的利益损失是明显的。因此,根据《商标法》的规定,饮料公司在其商品上使用“蓝色风暴”商标的行为,侵犯了酒业公司“蓝色风暴”注册商标专用权。

2、应符合中国的语言习惯和消费者的习惯

建议在中国注册中文文字商标
便于识别、记忆
消费者比较熟悉、认可的称呼方式

案例3  凌志VS雷克萨斯

“凌志”是日本丰田公司旗下的高级轿车品牌。日本丰田公司在将其引入中国前并未在中国进行商标注册,致使“凌志”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迫于无奈,日本丰田公司在中国进行销售时,只能将这一标志的中文商标定名为“雷克萨斯”。

案例4  “索爱”商标案

案情摘要:2003年,刘建佳向商标局提出“索爱”商标的注册申请,2004年该商标经核准注册。2005年,索尼爱立信(中国)公司对“索爱”商标提出撤销注册申请,其理由主要是:“索爱”是索尼爱立信(中国)公司在中国拥有的驰名商标,刘建佳恶意注册争议商标将侵害其公司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2007年,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裁定维持争议商标。

一审法院认为:
首先,在多家网站上有大量针对“索爱手机”或“索爱”电子产品的报道,且这些产品都指向索尼爱立信公司的产品;

其次,从汉语的语言表达的习惯来看,在组成“索尼爱立信”的两家公司或品牌“索尼”和“爱立信”中各取一字构成对其简称是非常自然的。

再次,“索爱”这一简称被中国相关公众、媒体采用并广泛使用,且已被广大消费者感知并一致认同,成为“索尼爱立信”公认的简称,与之形成了唯一的对应关系。尽管索尼爱立信(中国)公司没有将“索爱”作为其未注册商标进行宣传,但消费者的认可和媒体的宣传共同作用,已经达到了索尼爱立信(中国)公司自己使用“索爱”商标的实际效果,故“索爱”实质上已经成为该公司在中国使用的商标。
刘建佳从事电子行业多年,理应知道上述情况还申请注册“索爱”,主观上具有不正当性。因此,法院支持了索尼爱立信公司的主张,撤销了商标局的裁定。

二审法院认为:
网上的各种评价、报道并非索尼爱立信公司所为。在刘建佳申请“索爱”商标前,索尼爱立信公司从未进行任何有关“索爱”产品的生产、销售及宣传等商业活动,所以,即使消费者都认可两者之间的关联性,也不能因此认定“索爱”是索尼爱立信公司已经使用的商标,因此,索尼爱立信公司也无权依据《商标法》所规定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为由申请撤销刘建佳的商标。

3、应以国外控股公司名义申请注册商标

目的:
无形资产的集中控制、管理
许可使用费的收益转移
避免国内控股公司经营期满后商标作为清算资产及商标转让等程序

4、商标注册的商品类别应考虑全面,兼顾类似商品

目的:
防止他人在类似类别抢先注册
预防商标侵权行为

案例5
某知名服装公司在服装类别中注册了其商标,但某日突然发现他人销售相同商标的眼镜产品。因其并未在眼镜类别中注册该商标,在其未能证明自身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前提下,无法向对方主张权利。

5、商标注册应与企业名称、域名相衔接

目的:
防止他人抢先注册,造成误认,错失商机
预防商标侵权行为

第二部分
商标侵权的救济途径

1、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备案→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海关调查→作出处理决定

2、商标权的行政保护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举报→协商→工商部门予以处理→行政诉讼
商标侵权诉讼

3、商标的司法保护

依据:《商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

(1)管辖

 侵权行为实施地
 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查封扣押地
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2)当事人的确定(原告)

 商标注册人
 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
 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
 普通许可的被许可人须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

当事人的确定(被告)
 侵权产品生产者
 侵权产品销售者
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者

(3)侵权行为

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 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
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 其他商标侵权行为。

(4)权利人的举证

 被侵权人拥有的商标权属证明;
 侵权行为的证明,如侵权产品购买过程、侵权产品;
 被侵权人提出的赔偿金额的依据。

(5)赔偿额的计算方式

 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 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受到的损失;
 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 上述无法确定的,可根据侵权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案例6  “立邦”商标纠纷案件

商标与字号间的冲突
武汉某企业注册了包含“立邦”字样的企业名称。后立邦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该企业变更企业名称。该案件中,法院认定“立邦”为驰名商标,并支持了立邦公司的诉请,判决武汉的这家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且新名称中不得含有“立邦”字样。

商标与域名间的冲突

去年,立邦公司发现他人申请注册了包含“NIPPON”字样的域名,立邦公司委托我们向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起域名仲裁,请求裁决将nipponpaint.asia转移给立邦涂料。最终,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作出裁决,支持了申诉人立邦公司的请求,域名注册商已根据该裁决向立邦公司转移了该域名。

问  答

 

谢谢大家!

 杨春宝 合伙人/律师

 中国上海淮海中路283号香港广场南座37层
 电话: 0086 21 6385 9090
 传真: 0086 21 6390 6651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商标注册需要注意哪些实务要点?

商标注册的实务要点首先体现为申请时机的把控。我国实行注册在先原则,商标权具有地域性,未在特定国家注册商标则难以在该国获得保护。文章案例中某德国企业长期在中国销售但未注册商标,结果被代理商抢注,导致营销受阻,这正是未及时申请的典型教训。蓝色风暴案则说明即便他人先注册,若在后使用者通过大量宣传使标识获得识别性,仍可能被认定为侵权,凸显注册与使用的紧密关联。其次,商标设计应贴合中文语言习惯,便于消费者识别记忆,凌志被迫更名雷克萨斯的案例说明忽视中文商标注册可能丧失品牌价值。再次,商品类别布局需全面,兼顾类似商品,避免他人在眼镜等非核心类别抢注同名商标而无法维权。此外,建议以境外控股公司名义申请,以利无形资产集中管理和许可收益调配;同时将商标注册与企业字号、域名衔接,防止他人抢注造成混淆。综上,企业应在使用前申请、按语言习惯设计中文商标、合理选择申请主体、全面覆盖类别并联动域名字号,构建完整防御体系。

商标侵权诉讼中原告应如何确定?

商标侵权诉讼中原告资格的确定取决于商标使用许可类型。商标注册人作为商标权人当然有权起诉。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因独占享有使用权,可以独立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原则上需与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但若商标注册人不起诉,被许可人也可以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则必须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才能起诉。这一规则旨在平衡各方权利与利益,避免重复诉讼或权利滥用。文章在司法保护部分对此有明确说明,并列举了被告范围,包括侵权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以及伪造或销售伪造注册商标标识者。实务中,原告应首先审查许可合同性质,判断自身是否具备独立起诉资格。同时需准备商标权属证明、侵权证据及赔偿依据等材料。若属于普通许可,应提前取得书面授权文件,以免因原告不适格导致驳回起诉。对于排他许可,可催促商标注册人共同维权,若其拒绝行使权利,则应保存证据并单独起诉。理解当事人规则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精准锁定责任主体。

商标侵权赔偿数额如何计算?

商标侵权赔偿数额的计算遵循法定顺序。首先以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为标准,若该利益难以查明,则按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计算。同时,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如调查取证费、律师费、公证费等,可一并主张。若上述两项均无法确定,法院可根据侵权情节判决五十万元以下的法定赔偿。文章列举了赔偿额的计算方式,并强调权利人需提交证明侵权人获利或自身损失的证据。实务中,权利人常因难以掌握侵权人的真实销售数据而无法精确计算损失,此时应充分利用举证规则,申请法院调取侵权人财务账册或交易记录。同时,将维权合理开支单独列项,并保留票据。若采用法定赔偿,应围绕侵权持续时间、规模、主观恶意、商标知名度等情节进行充分举证,以争取较高判赔。此外,司法保护部分还提示了侵权行为的地域管辖选择,权利人可在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商品储藏地或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法院中选择有利法院。合理运用赔偿计算规则与举证策略,能够显著提升侵权救济的实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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