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第六届中国食品饮料行业高峰年会于2009年6月24-26日在上海浦东淳大万丽酒店举行。杨春宝高级律师应邀出席,并以“如何保护商标权”为题发表演讲。杨律师在演讲中对跨国公司在中国注册商标提出了诸多建议,并介绍了针对商标侵权的各种救济途径。
近百名来自食品饮料行业的各大跨国公司代表出席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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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跨国公司在华注册商标时,应如何规划品牌布局以防范风险?
杨春宝律师在演讲中强调,跨国公司在华注册商标需结合中国法律环境与市场特点进行系统性布局。首先,应尽早申请商标注册,因为中国采用“申请在先”原则,晚于他人申请可能导致核心品牌被抢注。其次,品牌布局需覆盖商品和服务类别,不仅包含核心类别(如食品饮料的29、30、32类),还应辐射关联类别(如餐饮、广告等),以防他人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此外,建议进行防御性注册,即注册与主商标近似的联合商标,或在未来可能拓展的业务领域提前注册。针对风险防范,杨律师指出需定期监测商标公告,对初步审定公告中的近似商标及时提出异议;同时保存商标使用证据(如销售合同、广告材料),以应对可能的“撤三”(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对于外国公司,建议通过《马德里协定》或单一国家注册方式进入中国,并委托专业代理机构办理,避免因翻译或申请流程错误导致驳回。总之,品牌布局应兼顾广度与深度,形成“核心-防御-储备”的多层保护体系。
商标侵权发生后,企业可采取哪些行政投诉与民事诉讼救济途径?
杨春宝律师在演讲中详细介绍了商标侵权的法律救济途径。行政投诉方面,权利人可向侵权行为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局)举报,要求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包括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行政投诉的优势在于程序简便、成本较低,适合快速制止大规模侵权活动。但行政决定通常不涉及赔偿,权利人需另行通过民事诉讼索赔。民事诉讼方面,企业可向中级人民法院或具有知识产权管辖权的基层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赔偿数额可依据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违法所得或法定赔偿(最高500万元)计算。杨律师建议,企业应保留侵权证据(如公证购买侵权商品、网页截图、销售记录),并申请法院证据保全或财产保全,防止侵权人转移资产或销毁证据。此外,对于恶意侵权或情节严重的,可主张惩罚性赔偿,即按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两种途径并非互斥,企业可双管齐下,先行政投诉制止侵权,再民事诉讼索赔损失。
如何区分商标侵权中的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常见的误解有哪些?
杨春宝律师在演讲中指出,商标侵权达到一定社会危害程度时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根据《刑法》第213-215条,侵犯注册商标罪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或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刑事追诉的标准通常涉及金额或情节,例如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立案标准为非法经营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达到3万元以上。而民事侵权则无金额门槛,只要未经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即构成侵权。常见误解包括:一是认为只要未被工商查处就不构成刑事犯罪,实际上刑事立案可源于举报或侦查,与行政查处无关;二是认为获得商标注册证后他人任何使用均属犯罪,但需区分“使用”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且刑事犯罪要求主观故意;三是混淆行政罚款与刑事罚金,行政罚款由行政机关决定,刑事罚金须经法院判决。此外,杨律师提醒,企业应避免自行收集证据时采取非法手段(如窃取、胁迫),以免证据不被采纳或反被追责。对于轻微侵权,优先民事调解;对于大规模、恶意侵权,应果断刑事报案,并配合公安机关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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