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春宝律师被续聘为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调解员

文章摘要 本文报道杨春宝高级律师再次被续聘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中心调解员,体现其在商事与海事争议解决领域的专业认可。文章介绍了中国贸促会的背景及调解中心自1987年成立以来的职能定位,即以调解方式独立、公正地协助中外当事人解决商事、海事争议。调解员由贸促会总会或分会聘请具有专门知识或实际经验的公道正派人士担任,杨春宝律师自2002年首次受聘,此次续聘彰显其长期专业贡献。对法律实务界而言,该信息有助于理解贸促会调解机制在多元化争议解决中的价值,也为商事主体选择调解路径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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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高级律师近日再次被聘请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中心调解员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成立于1952年5月,是由中国经济贸易界有代表性的人士、企业和团体组成的全国民间对外经贸组织,在国内多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并与世界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广泛的经贸联系,长期致力于促进国内外的经贸交流与合作。

贸促会调解中心成立于1987年,是以调解方式独立、公正地帮助中外当事人解决商事、海事等争议的常设调解机构,在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及一些重要城市设立分会调解中心共42家。调解员由贸促会总会或分会聘请商事、海事领域、法律领域里具有专门知识或实际经验的公道正派人士担任。杨春宝高级律师于2002年首次被聘请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中心调解员。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贸促会调解中心的调解有何特点?

贸促会调解中心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设立的常设调解机构,自1987年成立以来,长期以调解方式独立、公正地帮助中外当事人解决商事、海事等争议。其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独立性,调解中心作为中立机构,不依附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调解员依据事实与法律进行调解,不受行政或商业利益干预。第二,专业性,调解员由贸促会总会或分会从商事、海事、法律等领域中聘请具有专门知识或实际经验的公道正派人士担任,能够针对复杂的跨境贸易、投资、运输、保险等争议提出符合商业惯例的解决方案。第三,国际性,贸促会与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经贸组织保持广泛联系,调解程序兼顾中外当事人的法律文化差异,适合涉外纠纷。第四,高效灵活,相比诉讼和仲裁,调解程序更注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调解时间和方式可由双方协商确定,成本相对较低,且调解过程不公开,有利于保护商业秘密。第五,结果的可执行性,经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虽非仲裁裁决,但当事人可依法通过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或将其转化为合同条款,从而保障履行。实务中,调解尤其适用于希望维持长期商业关系的当事人,能够在双方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实现共赢。对于中国企业而言,在涉外合同争议条款中约定贸促会调解中心作为调解机构,是一种值得考虑的替代性争议解决安排。

担任贸促会调解员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贸促会调解中心的惯例与规则,调解员由贸促会总会或分会聘请,核心条件包括公道正派的品德要求和专业能力两方面。品德层面,调解员必须秉持中立、公正、廉洁的操守,不得偏袒任何一方,不得利用调解身份谋取私利,同时应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能够引导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解决争议。专业层面,调解员通常来自商事、海事、法律等领域,需具有专门知识或实际经验。具体而言,法律背景的调解员如资深律师、法学教授、退休法官,应精通合同法、公司法、国际贸易法、海商法等相关法律,熟悉诉讼与仲裁程序,能够为当事人厘清法律风险;商业背景的调解员则应了解行业惯例、贸易术语、金融结算、物流保险等实务,能够提出符合商业逻辑的解决方案。此外,调解员往往需要具备一定的工作年限和行业声望,杨春宝律师自2002年首次受聘,至今被续聘,说明长期的专业积累和职业操守是获得信任的重要因素。贸促会调解中心通常会对调解员进行定期考核和培训,确保其掌握最新的法律动态和调解技巧。对于有意申请成为调解员的法律或商务人士,建议关注贸促会及其地方分会的公开选聘通知,提交详细的专业履历和推荐材料,并通过审核后参加相关培训。需要注意的是,调解员并非全职岗位,而是以兼职身份参与个案调解,因此受聘者需合理安排时间,确保能实际参与调解程序。

商事调解协议如何保障强制执行?

商事调解协议本质上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民事合同,其本身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通过法律上的转化程序可以获得强制执行效力,这是实务中的关键要点。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路径:第一,司法确认程序,双方当事人可以在调解协议生效后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经审查认为协议合法有效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将出具确认裁定书,该裁定书具有强制执行力。申请时需提交调解协议、调解组织出具的调解证明以及双方身份信息等材料,应注意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第二,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当事人可以对调解协议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当一方不履行时,另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无需再经过诉讼程序。并非所有调解协议都能办理此类公证,通常要求协议内容涉及金钱给付且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第三,转化为仲裁裁决,如果调解程序与仲裁程序衔接,例如在仲裁机构主持下达成调解,仲裁庭可以依据调解协议制作裁决书,该裁决书具有与普通仲裁裁决同等的强制执行力。对于涉及外国的调解协议,可依据相关国际公约或双边司法协助协定申请承认与执行,但需特别审查调解协议是否符合公约关于和解协议的定义和形式要求。实务操作中需要注意的风险包括:调解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得存在虚假调解、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权益的情形,否则法院可能不予确认。同时,协议中应明确履行期限、金额、方式等具体要素,避免因约定不明导致执行困难。当事人若担心对方反悔,建议尽早选择司法确认或公证方式固定协议效力,并在调解过程中保存好调解记录、送达凭证等文件,以作为后续程序的基础证据。争议焦点常见于调解协议是否真实反映双方意思表示、是否包含可执行性条款等,必要时可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审查与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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