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21 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就上市公司收购中的相关问题采访杨春宝律师。杨律师介绍了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信息披露制度,并分析了相关案例。
相关法律服务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上市公司收购中哪些主体负有信息披露义务?
在上市公司收购过程中,信息披露义务主体主要包括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上市公司本身、以及相关中介机构。根据现行法律规则,任何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此后,持股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一定比例(通常为百分之五)时,也应当依照前述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此外,收购人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的,在达成协议后同样需要披露相关信息。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要约的回复、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等也属于信息披露的内容。实践中,一致行动人的认定常常成为争议焦点,多个主体之间若存在主观合意或客观协调行为,可能被推定为一致行动人,从而合并计算持股比例,进而触发信息披露义务。因此,任何参与收购交易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只要其实际控制或影响收购决策,均需审慎评估自身是否构成信息披露义务人,避免因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而承担行政或民事责任。
收购信息披露的核心内容有哪些?法律如何要求?
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的核心内容应当包括收购人的基本情况、收购目的、资金来源、收购计划、后续安排以及持股变动情况等。具体而言,收购人需要在权益变动报告书中说明其身份信息、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情况;详细披露本次收购的背景、目的以及未来是否计划继续增持或减持股份;对于收购资金来源,需明确是否自有资金或借贷资金,若涉及杠杆收购,还需披露融资安排及担保措施。此外,收购人应当披露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详细变动情况,包括交易方式、价格、数量及时间节点。法律规则要求信息披露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任何不实披露,例如隐瞒一致行动人关系、虚报资金来源、承诺不减持后又反向操作等,均构成信息披露违规。监管机构对披露文件的形式和时限也有严格要求,例如权益变动报告书需在触发披露义务后的特定天数内编制并公告,同时需提交至证券交易所和上市公司。实务中,许多收购方因忽视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人的识别,导致信息披露不完整,从而被监管处罚。因此,收购方应聘请专业律师和财务顾问,对披露内容进行逐项核查,确保符合法律原则,并留存相关证据,以应对可能的监管问询。
信息披露违规的常见类型及法律后果是什么?
信息披露违规在上市公司收购中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类型:一是延迟披露,即收购方在持股比例达到法定阈值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二是虚假记载,如虚构收购资金来源、夸大收购方实力或虚假承诺后续安排;三是重大遗漏,例如未披露与一致行动人之间的关系、未披露关联交易或未说明收购后可能导致的控制权变更风险;四是误导性陈述,即使用模糊、片面或可能引起投资者误解的语言描述收购意图。根据现行法律规则,信息披露违规的后果十分严重。行政责任方面,监管机构可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罚款金额根据违规情节轻重可能达到数百万元。对于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同样面临个人罚款。刑事责任方面,若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构成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或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相关责任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民事责任方面,因信息披露违规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违规主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收购方还可能面临业务限制,例如被禁止一定期限内再次收购上市公司,或者被要求终止收购行为。实务中,常见争议焦点包括违规行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是否造成重大影响、以及责任主体是否属于实际控制人。因此,收购方必须建立严格的内部合规流程,确保从收购意向到实施完毕的全过程信息披露合法合规,同时保留所有决策和沟通记录,以应对潜在纠纷。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