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公司法司法解释出台进言(一)
挑战公司法有限责任的刚性制度
本报实习记者 徐妤
公司法颁布至今已十年。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类公司诉讼案件逐年增多,而公司法对公司诉讼方面制度设计比较原则,难以满足审判实践需要。据悉,最高人民法院准备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本报特设此栏,为关心公司法发展的理论和实务界人士提供发展观点建议的平台。
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制是个伟大的创造。然而,北京中润律师事务所的戚兆岳律师指出:有限责任的刚性制度有必要进行修正。如果在任何情况下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承担有限责任,股东就可以很方便地在公司形式的庇护下逃避债务。特别是小公司,财务制度不够健全或者有的根本就是空壳公司。所以律师在代理执行案件中常常遇上无法执行的情况,许多小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根本得不到保护。于是我们便想,能不能在司法解释中列举出具体的情形,在这些情形之下,小股东和债权人有权越过公司这个层面,直接追诉大股东。具体的追诉形式可以借鉴合同法上的代位诉讼。
上海浩华律师事务所的杨春宝律师说,实践中常遇上这样的情况,公司实际上就是“夫妻店”,或者名为公司,实为合伙。公司财产与家庭、个人财产界限不清,公司股东将公司收益用于个人消费、挥霍,极大的侵犯了债权人的利益。尤其是民营企业,这样的情况屡见不鲜。实践中,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的时候,是根据确凿的证据,依照诚实信用和公平的原则做出判决。然而在这样的情况下,债权人往往难以了解公司内幕,提不出确凿的证据。所以杨律师认为,很有必要在司法解释中界定一个规范,让债权人能够轻松举证,在特殊情况下将有限责任转变为无限责任。
两位律师所谈到的否认公司法人人格诉讼的问题。其实不是一个新话题,法学界已争论多年。据戚律师介绍,实践中也曾有这样的案例:债权人对公司提起诉讼,福建某地方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公司经营过程中账务相当混乱,股东的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混在一起,于是判决要求股东个人和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这实际上就是在案例中突破了法律关于公司有限责任的刚性规定。但当时这个案例没有引起大家注意。
是否突破法律关于公司有限责任的刚性规定,实际上是法律的利益衡量和价值取向问题。有限责任的理论基础是对于风险或投资资本的有限责任保护,是自由企业得以有效运行的基础,对个人责任的这种保护,鼓励并推动了商业、交易、制造和工业的发展,而这些又提供了就业机会,开创了货物和商品销售市场,支持了国民经济和财政的增长、稳定和繁荣。如果不能免除个人对公司债务的责任,公司概念在当今经济和商业中起重要作用的地位将毁于一旦。
在号称近乎完美的美国公司法中有一个重要的原则,译作“刺破公司的面纱”。这一原则主要适用于那些以公司为工具,通过控制公司,来实现欺诈目的和逃避个人债务和责任的情况。适用这一原则,就意味着行为人所使用的公司人格被法律否定,行为人不能再根据法律而享受组建公司给个人带来的利益——免除个人责任。因此,适用这一原则的条件要严格限制。如果在司法解释中引进该原则,就应制定出实际操作性强的具体规范,明确清楚的界定行为性质。在依然确立有限责任的前提下作相应的变通和完善,以求得对法律关系各方利益保护的平衡。
(本文转载自《法律服务时报》2003年3月7日服务在线版,作者:徐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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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什么是公司有限责任的刚性制度?为何需要突破?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公司有限责任是指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独立对外承担债务。该制度具有刚性特征,原则上股东即使在公司资产不足清偿时也不直接对公司债权人负责。其理论价值在于分散投资风险、鼓励资本流动,是自由企业制度运行的重要基础。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文章指出,现实中大量小公司财务制度不健全,有的根本是空壳公司,股东借公司独立人格逃避债务。律师在代理执行案件时经常遭遇无法执行,小股东及债权人利益严重受损。例如民营企业中常见夫妻店、名为公司实为合伙,公司财产与家庭个人财产混同,股东将公司收益用于个人消费挥霍,侵犯债权人权益。福建某地方法院曾因账务混乱判决股东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即属突破刚性的个案。③实务指引:突破有限责任刚性并非否定该制度本身,而是通过司法解释明确特殊情形,如财产混同、人格混同、资本显著不足等,允许债权人越过公司直接向滥用股东追责。债权人应注重收集资金流向、账目混同等证据,法院应依据诚实信用与公平原则在个案中审慎适用,同时严格限制条件以防动摇有限责任根基。
实务中哪些情形可以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如何认定?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法人人格否认又称刺破公司面纱,是指在特定情形下否认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责令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核心适用情形包括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及有限责任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常见表现有财产混同、业务混同、人员混同、利用公司进行欺诈或掏空资产等。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文章引述戚兆岳律师建议,认为司法解释应列举具体情形,使债权人能够越过公司层面直接追诉大股东。杨春宝律师指出实践中常见夫妻店、名为公司实为合伙,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界限不清,股东将公司收益用于个人消费。福建某地方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因公司经营账务混乱、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合,法院判决股东个人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这一案例即体现了实务中的突破尝试。③实务指引:认定法人人格否认应把握三个要件:主体要件是滥用行为人为控制股东;行为要件是存在财产混同或人格混同的滥用事实;结果要件是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需针对财务混同、资金混用等关键点举证,法院应结合银行流水、会计账簿、审计报告等综合判断。同时应注意防止债权人滥用该制度,避免对公司人格独立造成不当冲击。
引入刺破公司面纱原则有何意义?需注意什么?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刺破公司面纱原则源自美国公司法,其核心在于否定滥用者所享有的公司独立人格保护,使行为人直接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主要适用于利用公司作为工具实施欺诈、逃避个人债务或规避法律义务的情形。该原则是对有限责任制度的矫正和补充,体现了法律在股东利益与债权人利益之间的价值衡量。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文章指出,我国司法实践已有突破有限责任的个案,如福建某地方法院因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而判决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当时未引起广泛重视。由于缺乏具体规范,债权人往往难以了解公司内幕,举证困难,法官裁判标准不统一。引入刺破公司面纱原则有助于统一裁判尺度,遏制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行为,强化对债权人的司法保护,同时倒逼公司规范财务制度和治理结构。③实务指引:在司法解释中引入该原则,应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明确适用条件、举证责任分配和后果规则,例如列举财产混同、人格混同、资本显著不足等典型情形,并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以缓解债权人举证困难。同时必须坚持有限责任制度为原则,刺破公司面纱为例外,严格限定适用条件,避免因过度否认公司人格而损害交易安全、抑制投资热情,从而在保护债权人利益与维护公司制度之间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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