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无线互联网(WAP)存在的严重的著作权侵权问题以及一些WAP经营者对此的不同的观点和态度,《IT时报》记者采访了杨春宝律师。杨律师分析了无线互联网著作权侵权的背景和状况,介绍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立法、司法和行政保护的情况。
相关报道敬请参阅《IT时报》2006年10月30日《ICT经纬》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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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无线互联网环境下哪些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
根据著作权法基本原则,只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就落入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在无线互联网(WAP)环境中,常见侵权行为包括:未经许可将文字、图片、音乐、影视、软件等作品上传至WAP服务器供手机用户浏览或下载;通过链接、深度链接、聚合盗链等方式使用户无需跳转即可获得侵权内容;以及将PC网站内容直接转换成WAP格式传播。特别要注意,即使WAP经营者没有直接上传作品,而是通过技术手段对侵权内容进行转码、缓存或智能推荐,若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内容仍提供实质性帮助,也可能构成帮助侵权。司法实践中,WAP服务提供者不能仅以“自动存储”或“技术中立”为由免责,其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是否从侵权内容中直接获利、是否具备删除屏蔽能力,都是认定责任的关键。此外,利用WAP网站传播非法出版物、影视盗版资源还可能同时触犯行政法甚至刑法。因此,无线互联网从业者必须建立版权审核机制,对内容来源进行合法性审查,否则将面临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追诉等多重风险。
WAP经营者主张技术中立抗辩能否免除侵权责任?
技术中立原则源自特定案例,但并非所有利用技术的行为都能豁免。在无线互联网领域,WAP经营者常常主张其仅提供网络存储、自动转码或链接服务,不知道内容侵权,因此应适用避风港规则。然而,法律上的侵权认定不以主观恶意为唯一标准,而是综合考量经营者对侵权内容的认知可能性与控制能力。如果WAP网站主动对作品进行分类、编辑、排行榜推荐,或者从侵权内容中直接获得广告分成、会员费收益,那么就不能再以技术中立为由脱离干系。司法实践对“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比较严格:权利人发出合格通知后,WAP经营者应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或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若未采取,则就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反之,若经营者明知或应知侵权仍提供技术服务,则构成共同侵权。尤其在移动互联网时代,WAP经营者掌握服务器和算法控制权,若其通过转码技术获取内容并去除原网页广告,或诱导用户下载侵权资源,实质上已构成直接侵权。因此,技术中立抗辩仅在经营者能够证明自己系善意提供技术工具、未参与或知晓具体侵权内容且及时履行注意义务时才有可能被采纳。实务中,WAP经营者应完善版权投诉响应机制,建立事前审查与事中监控流程,切莫将技术中立当作侵权挡箭牌。
信息网络传播权受到侵害时有哪些法律救济途径?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人享有的专有权利之一。当其作品被未经授权在无线互联网传播时,权利人可以通过民事、行政、刑事三层途径维权。民事方面,著作权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赔偿数额一般按照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违法所得计算;难以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作品类型、侵权情节、主观过错程度等酌情判定,并可支持合理维权开支。权利人还可申请诉前禁令,要求法院责令停止侵权,防止损失扩大。行政方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对于损害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行政机关可主动查处,权利人也可向版权局或文化市场执法部门投诉举报。刑事方面,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无线网络复制发行他人作品,达到一定数量或金额标准的,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面临刑事处罚。此外,权利人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送侵权通知,要求其删除或断开链接,这是最快捷的初步救济方式。实务中,权利人应注意及时固定证据,包括网页截图、源代码、访问日志、公证保全等,同时可申请区块链存证增强证明力。维权路径的选择应结合侵权规模、损失程度、维权成本等因素综合考量,一般先发警告函或通知,再视情况启动行政投诉或民事诉讼,严重侵权则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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