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的实际投资人是澳大利亚籍华人张先生,当初考虑到张先生以外籍华人名义持股在出资及外资企业变更手续上存在麻烦,故借用境内居民陈先生等人的名义办理工商登记,公司实际由张先生出资并经营。现陈先生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财务会计凭证等财务资料。我们认为陈先生只是公司挂名股东,张先生才是真正的股东,因此,不宜将公司财务资料交给陈先生。但陈先生威胁说他将诉诸法院。请问陈先生可以告我们吗?我们应该怎么办?
--------- 读者:马丽
你所咨询的情况在实际生活中并不少见,一些原本居住在境内的华人通过不同渠道加入外国籍,但是他们还是需要继续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一些境外华人想到境内从事经营活动,但是因为怕麻烦,于是就以境内的亲戚、朋友的名义投资设立公司或者购买房产、买卖股票,其中不少最后酿成纠纷。
首先,应当指出的是,依据我国相关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无论是与中国的公司或企业共同举办合营企业或独立设立外资企业,均必须经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并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该审批行为是我国法律赋予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权利。你公司由境内居民陈先生等人的名义办理工商登记,应为内资企业,张先生系外国投资者,不能成为你公司股东。在没有矛盾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外资并购等方式将你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以确认张先生的股东身份。但是在目前情况下,要确认张先生为公司实际投资人,只能通过诉讼实现。
其次,股东身份应当由公司的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确认。你公司由陈先生等人的名义办理工商登记,因此,工商登记确认的公司股东应为陈先生等人。即使你公司可以提供实际出资情况等证据材料,也必须通过提起确认股权之诉来确认张先生的股东身份。如果陈先生提起诉讼主张股东的知情权,你公司不能以陈先生仅仅是挂名股东为由进行抗辩。
第三,股东享有知情权,在股东知情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股东对公司的知情权是股东权利的内容之一。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司作为股东投资载体应当在15日内将公司会计账簿送交股东查阅。如果公司拒绝提供查阅,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因此,如果你公司在陈先生提出书面查阅要求后15日内没有提供查阅,陈先生可以向法院起诉你公司。当然,如果你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陈先生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你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陈先生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他并说明理由。如果陈先生仍然提起诉讼,你公司可以以此作为抗辩理由。
总之,根据你所述情形,陈先生虽然是挂名股东,他仍然依法享有知情权,并且可以据此起诉你公司。在此情形下,张先生应当尽快与陈先生协商解决办法,确认张先生的实际股东身份,并办理外资审批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如果无法协商,张先生应当立即提起确权诉讼,确认其系你公司的实际投资人,并办理外资审批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同时,我们必须提醒大家的是,如果没有进行必要的法律关系设计,不要轻易委托他人以他人的名义进行投资活动。
(本文载于《科技创业》2007年2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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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挂名股东能否起诉公司要求查阅会计账簿?
可以。根据公司法确立的股东知情权规则,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挂名股东虽然在实质上并非出资人,但因其姓名记载于工商登记和股东名册,法律上即被认定为公司股东。公司若仅以挂名股东并非实际出资人为由拒绝其查阅请求,该抗辩不能成立。在程序上,挂名股东应首先向公司提出书面查阅请求,说明查阅目的。如果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自书面请求提出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作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挂名股东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实务操作中,公司应重视该法定程序,严格审查股东查阅请求是否具有不正当目的,否则可能败诉。此外,挂名股东即使没有实际出资,其股东资格在未经法定程序变更前仍然有效,公司不能以内部协议对抗工商登记的公示效力。因此,公司应谨慎评估风险,妥善处理查阅请求,必要时及时提起确认股东资格之诉或协商解决争议。
公司拒绝挂名股东查阅财务资料的合法前提是什么?
公司拒绝挂名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合法前提是能够证明其查阅存在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具体而言,公司必须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并非为了了解公司经营状况,而是为了窃取商业秘密、同业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用于其他非法用途。在提出拒绝时,公司应当在收到股东书面查阅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该股东作出答复,并明确说明拒绝理由。如果公司既未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答复,也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股东具有不正当目的,那么法院将支持股东的知情权请求。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会计账簿之外的财务会计凭证等原始凭证,法律未明确列举于股东可查阅范围,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但若会计账簿记载不完整或不真实,法院可能根据具体情况裁定允许查阅原始凭证。因此,公司拒绝查阅不能仅依据股东身份为挂名或实际出资人不同,而必须基于客观事实和证据。风险提示:公司若滥用拒绝权,可能被法院判决强制查阅,并承担相应诉讼费用。建议公司在决定拒绝前,咨询法律专业人士,确保拒绝理由合法有据。
实际出资人如何确认自己的股东身份并防范挂名风险?
实际出资人确认股东身份最主要的法律途径是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也就是确权诉讼。由于工商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实际出资人仅凭出资凭证、代持协议等内部证据,不能直接对抗善意第三人,也不能当然取得股东资格。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综合考量出资行为、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公司章程及股东名册记载等因素作出认定。如果实际出资人系外籍人士,还需注意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国现行外资准入管理制度,外国投资者应当依法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未经审批或备案的,不能直接成为内资企业股东。因此,实际出资人应尽快与挂名股东协商,签订明确的股权代持协议或解除代持协议,并共同办理股权变更手续。若协商不成,应立即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请求确认其实际投资人身份,然后凭生效判决到商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外资审批及工商变更登记。防范挂名风险的核心在于事前设计:一是尽量避免使用他人名义持股;二是如果确需代持,必须签订详尽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三是实际出资人应实际参与公司经营决策,保留出资凭证、分红记录、参与管理文件等证据;四是定期核查工商登记信息,防止挂名股东擅自处分股权。否则,一旦产生纠纷,实际出资人可能长期陷入诉讼,面临股权被转让、质押或被执行等重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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