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mbers Yang was appointed to be Panel Conciliators in the Conciliation Center of CCPIT/CCOIC Pudong Sub-council

文章摘要 本文报道了2002年1月10日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浦东分会调解中心在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新闻中心举行调解员聘任仪式,复旦大学法学院陈治东教授、Chambers Yang律师等48名法律专家受聘为调解员。该调解中心作为常设调解机构,旨在为中外当事人提供独立、公正的法律服务,协助解决商事、海事等领域的争议。文章凸显了专业调解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作用,以及涉外法律服务中调解资源的国际化配置,对实务界理解调解员选任标准与调解中心功能具有参考价值。

On January 10th, 2002, the conciliation center of CCPIT/CCOIC Pudong Sub -council held an appointment meeting in the News Center of Pudong New area People's Government. Professor Chenzhidong, Law School of Fudan University, Chambers Yangas well as the other 48 legal experts were engaged to be conciliators. The conciliation center is a conciliation standing body, which provide independent and fair legal services for sino-foreign parts, helping them to settle disputes on business, maritime, etc.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调解中心聘任调解员的法律意义是什么?

①调解中心聘任调解员的法律意义在于构建专业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根据我国法律实践,调解是当事人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重要方式,调解员作为中立第三方,通过促成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其性质属于民事行为,经双方认可的调解协议具有合同效力。调解中心作为常设机构,为中外当事人提供稳定、规范的调解服务,是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②文章中,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浦东分会调解中心于2002年1月10日举行聘任会议,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Chambers Yang律师等48名法律专家受聘为调解员。这一事实表明,调解中心注重吸纳学术界与实务界的专业人士,以提升调解的专业性和公信力。聘任高水平法律专家担任调解员,有助于解决商事、海事等复杂争议,增强涉外当事人对调解机制的信任。③实务中,调解员的选任通常综合考虑法律素养、实务经验、行业背景及中立性。调解中心聘任调解员后,会建立名册供当事人选择。对于企业而言,在合同中约定调解条款或争议发生后申请调解,需注意调解员的专业领域是否匹配争议性质。调解的优势在于程序灵活、保密性强、成本较低,但调解协议的强制执行仍需通过司法确认等程序实现。风险提示:调解并非诉讼的前置程序,当事人需明确调解不成后的救济途径,避免拖延权利主张时效。

商事调解与诉讼相比有哪些特点和优势?

①商事调解是当事人在中立第三方协助下自愿协商解决商事争议的制度。其核心规则是自愿原则、保密原则和自主处分原则。调解员不作出裁决,而是帮助当事人找到双方均可接受的解决方案。调解协议本质上是合同,经当事人签收后具有约束力,但一般不具有强制执行力,需通过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或经法院司法确认后方可申请执行。商事调解适用于合同纠纷、股权争议、海商海事等商业领域。②文章所述调解中心为中外当事人提供独立、公正的法律服务,专门处理商事、海事等争议。这反映了商事调解在涉外经济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与诉讼相比,调解程序灵活,可节省时间与费用,且调解过程不公开,有利于维护商业秘密和商业信誉。例如,在一起跨境贸易纠纷中,当事人通过调解可快速恢复合作关系,而诉讼往往导致关系破裂。③实务中,选择商事调解需注意以下要点:首先,确认调解机构的中立性和调解员的专业背景;其次,明确调解规则和程序,包括调解时限、费用承担;再次,评估调解方案的可行性及后续执行保障。对于调解协议,建议及时办理司法确认或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风险方面,当事人应警惕调解中出现虚假调解损害第三方利益的情形,同时避免在调解中自认事实导致不利后果。调解虽非诉讼强制前置,但在许多案件中作为首选的争议解决方式。

涉外商事争议中如何有效利用调解机制?

①涉外商事争议中的调解机制,是指在中立第三方协助下,中外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和解以解决跨国商事纠纷的方式。根据国际商事调解的通行规则,调解应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保密原则以及调解员中立原则。调解协议在《新加坡调解公约》框架下可跨境执行,但我国尚未批准该公约,因此目前跨境执行仍需依据国内法及双边司法协助安排。涉外调解机构通常配备熟悉多法域法律和多种语言的调解员,以满足跨境争议解决的需求。②文章提到,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浦东分会调解中心是常设调解机构,专门为中外当事人提供独立公正的法律服务,解决商事、海事等争议。该中心聘任的48名调解员中包含高校学者和执业律师,说明其调解队伍具备处理涉外法律问题的专业能力。浦东新区作为对外开放前沿,设立此类调解中心有助于优化营商环境,为涉外企业提供便捷的争议解决途径。③实践中,有效利用调解机制需要把握以下要点:第一,在合同中预先约定调解条款,明确调解机构、调解规则和调解语言;第二,争议发生后,及时提交调解申请并准备完整的证据材料;第三,选择熟悉相关贸易惯例或海事规则的调解员;第四,调解过程中保持开放态度,合理评估调解方案。应注意,调解协议在境外执行可能面临障碍,建议结合仲裁或诉讼做好替代方案。风险提示:涉外当事人需关注调解时限与诉讼时效的中断问题,避免因调解拖延导致权利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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