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自发为“人肉搜索”“立法”(新闻晨报)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人肉搜索第一案”后法院向工信部发送司法建议函,以及网民自发制定“人肉搜索公约1.0Beta版”展开。公约共八条,旨在加强网络公民道德意识,引导“人肉搜索”向正确方向发展,其中明确反对搜索他人隐私、保护已暴露隐私,但涉及贪污腐败等事项可例外。网络社区负责人表示公约综合网友意见并参照刑法修正案讨论内容。法律界人士指出,即便举报腐败也应有度,呼吁立法机关尽快明确“个人隐私”定义。文章反映了当时网络言论监管与隐私保护的现实困境,对理解“人肉搜索”的早期治理实践具有史料价值,也为当下个人信息保护与网络行为规范提供了背景参考。

近日,在审理完“人肉搜索第一案”后,朝阳区人民法院还向主管网络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去司法建议函,建议采取更加有效、适当的技术措施,对网民言论进行适时监管,避免类似侵权行为的发生。之后,一条名为“人肉搜索公约1.0Beta版”的帖子也在各大网站论坛流传,网友自发为“人肉搜索”“立法”。

这份由网民自发制订的公约一共有8条。制定者称,为加强网络公民的网络道德意识,加深对“人肉搜索”正确理解,使“人肉搜索”向正确的方向发展,并不断服务大众,特制定本公约。公约对网友在使用“人肉搜索”可能带来的法律和道德层面的负面效应均有约束。颇有意味的是,第三、四条分别是“以网络道德为准绳,尽量不参与搜索他人隐私”、“对他人暴露隐私尽力保护,保证不在公共场所公布他人隐私”。第五条则是,“对于涉及贪污、腐败、惩恶扬善的可以不受第三、四条的约束。

猫扑网社区负责人杜培源昨天表示,公约是综合了各方网友的不同意见共同制定的,也参照了正在讨论中的刑法修正案关于网络侵权的条款。天涯网总编辑胡彬则对晨报记者表示,“人肉搜索”难免侵犯到一些人的隐私,每个帖子该如何把关,还需要讨论,毕竟我国法律还没有关于“个人隐私”的明确界定。处理过多起网络侵权案的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杨春宝认为,即便是举报贪污腐败也应该有个度,立法机关应尽快为“个人隐私”定义。(转载自《新闻晨报》2009年1月8日A19版:中国·综合)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人肉搜索公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所谓“人肉搜索公约1.0Beta版”是网民自发制定的一份自律性规范文件,全文共八条。从文章披露的内容看,公约的核心在于强化网络公民的道德意识,使“人肉搜索”能够在合法、合规且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轨道上运行。公约明确要求以网络道德为准绳,尽量不参与搜索他人隐私;对于已经暴露的他人隐私,应当尽力保护,不得在公共场所公布。同时,公约设置了例外条款,即对于涉及贪污、腐败、惩恶扬善等具有明显公共利益属性的事项,可以不受前两条关于不搜索隐私、不公布隐私的限制。这一例外安排反映出当时网民对“人肉搜索”功能的两极化认知:一方面承认其可能侵害隐私权,另一方面又希望保留其对监督公权力、揭露违法行为的积极作用。从实务角度看,该公约本质上属于软性自律规则,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但其出现表明公众已开始意识到“人肉搜索”的负面效应,并尝试通过自我约束降低法律风险。需要注意的是,公约不能替代法律,也不能成为免责事由,一旦行为超出法律允许边界,行为人仍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其后续发展也印证了网络言论治理需要法律明确规则而非单纯依靠自律。

人肉搜索可能引发哪些法律风险?

人肉搜索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主要集中在人格权领域,包括隐私权、名誉权、个人信息权益等。从文章背景看,当时的“人肉搜索第一案”已暴露出网友擅自收集、发布他人身份信息、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私密资料,甚至导致被搜索人生活受到严重干扰的后果。根据现行法律原则,自然人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人肉搜索行为一旦超越合理边界,例如恶意公布他人不雅照片、捏造事实毁损名誉、泄露个人敏感信息,就可能构成民事侵权,受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及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例如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罪名。实务中,参与搜索并传播信息的网友、论坛管理员、平台运营者均可能成为责任主体,平台若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等必要措施,需要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就具体操作而言,即便以举报贪污腐败为目的,也必须遵循比例原则,不得将无关个人隐私、家庭琐事、社交关系等不当公开。法律界人士强调“应有个度”,正是提醒公众在追求正义时不能以牺牲他人合法权益为代价。此外,由于“隐私”概念在法律上的界定经历了一个从模糊到清晰的过程,早期案件常因缺乏明确标准而难以定责,但现今司法实践中已有较为成熟的认定规则,包括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等分类保护。因此,参与人肉搜索前应当谨慎评估信息性质、公开范围及目的正当性,避免触碰法律红线。

如何规范人肉搜索行为以保护隐私?

规范人肉搜索行为需要多管齐下,既包括法律层面的明确界定,也包括网络平台的技术监管与网民自律。文章反映出2009年时期的治理思路:法院向工信部门发送司法建议函,建议采取更有效、适当的技术措施对网民言论进行适时监管;同时,网民自发制定公约,试图通过道德自律降低侵权风险。从现行法律实践来看,规范路径已经更加成熟。第一,法律已对个人信息和隐私权提供明确保护框架,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过度收集和公开。网络平台作为信息传播的重要载体,应当建立用户实名制、内容审核、投诉举报、快速删除等机制,对涉及他人隐私的信息及时采取屏蔽或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第二,网民应当树立权利边界意识,不得假借“道德审判”或“舆论监督”之名实施网络暴力。即使针对涉嫌贪污腐败等公共事件,也应通过正规渠道向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部门举报,而非擅自发布可能涉及无关人员的隐私信息。第三,行业自律规范可以发挥补充作用,但须注意自律条款不得违背法律规定。例如公约中“涉及贪腐可不受约束”的例外,在司法实践中并不能当然豁免侵权责任,因为举报与公开隐私之间需要严格区分,公布范围应当以必要为限。第四,法律适用层面需要认定“公众人物”与“普通个人”的隐私保护强度差异,但即便公众人物,其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生活同样受到保护。对于普通网友而言,最稳妥的做法是:不参与搜索、不传播、不点评他人隐私信息;若发现自己的隐私被泄露,可及时保存证据并向平台投诉或起诉。平台若疏于履行管理义务,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总之,规范人肉搜索的核心在于将行为限制在合法、正当、必要的范围内,任何以正义为名的越界行为都可能构成新的侵权。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 本站声明:本站所载之法律论文、法律评论、案例、法律咨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权人均为站长杨春宝高级律师本人。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作者和出处"法律桥",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s://law-bridge.net/。
  •  
  •         本站所有内容(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法规)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本站不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您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请洽询有资质的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本站所载投稿文章,其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