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未履行的股权转让协议能否撤回

文章摘要 本文针对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未实际履行时,转让方能否行使股东权利及能否撤回协议的问题,给出了明确的法律实务指引。核心要点包括:只要股权转让未完成变更登记且未实际履行,转让人在法律上仍视为公司股东,有权在股东会会议纪要上签字;公司内部股东名册未变更的,转让协议不能对抗公司。对于撤回协议,文章强调合同一经签订原则上不能随意撤回,但可依据对方违约、合同约定解除条件或法定无效、可撤销情形,通过诉讼等法律程序主张权利。该内容对创业者处理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纠纷具有直接参考价值。

 问:

我与他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尚未办理转让变更登记,对方也没有履行协议中的钱款。请问:我能不能行使股东权利在股东会议纪要上签字?我能不能撤回转让协议,不再转让股份?可以的话需要哪些程序?

 

答:

这一问题涉及股权转让的效力。一般认为,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后,如果并未实际履行,那么你仍然是该公司股东,享有股东的全部权利。而且从公司的角度讲,由于并未实际履行,故在公司股东名册上也未发生变更,你们转让股权的协议并不能对抗公司。因此,你可以行使股东权利并在股东会会议纪要上签字。

至于未履行的协议是否可以撤销,则需看协议是如何约定的,一般而言,协议一经签订,不能随意撤回,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协议。但是合同可能由于多种原因而解除或者撤销甚至被认定为无效,因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方没有支付股权转让款的行为是否构成了违约行为,是否满足合同中约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或者是否存在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法定情形,等等。而且,确认上述情形应当通过诉讼进行。(选自《创业法律108问》,作者:杨春宝高级律师,电话:13901826830)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股权转让协议未履行时,转让人应如何维护权益?

股权转让协议未履行时,转让人首先应明确自身的法律地位:在未经变更登记且未收到转让款的情形下,转让人仍是公司注册股东,对公司享有股东权利,并需承担股东义务。同时,转让人对受让人享有合同债权,有权要求其支付转让款或承担违约责任。两者的法律关系相互独立又有关联,维护权益时需分别处理。对于公司内部事务,转让人可正常出席股东会并表决,以保障公司决策不损害自身利益;对于合同履行问题,则应依据协议约定追究对方违约责任。n在本文所述案例中,受让人既未办理变更登记也未支付转让款,属于典型的不履行行为。转让人可以行使股东权利在股东会纪要上签字,这是法律明确支持的维权手段之一。同时,针对受让人的不作为,转让人应核查协议中关于付款节点、违约责任和解除条件的条款。如果对方经催告后仍不付款,转让人可考虑主张解除协议并索回股权。若协议本身存在欺诈或显失公平情形,还可依法请求撤销。但所有这些主张的成立与否,均需以合同内容和证据事实为基础,通过诉讼程序获得权威确认。n为降低风险,建议转让人在签订转让协议时即设定明确的履行期限和违约后果,并约定股权变更登记与付款的先后顺序。发生纠纷后,应第一时间书面催告对方履行义务,限制合理期限。若决定解除协议,应通过律师函或司法途径作出正式意思表示,切勿以自行签署股东文件代替法定解除程序。此外,转让人还应关注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问题,若协议未经法定程序流转,可能影响转让效力,需提前梳理相关决议文件,确保自身权益主张完整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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