胁迫供货商撤促销员 苏宁永乐南京交火(第一财经日报)

文章摘要 本文以2005年苏宁与永乐在南京市场的商业冲突为背景,聚焦苏宁向供货商发出公函、胁迫其撤出永乐门店促销人员的事件。文章呈现了家电连锁零售企业恶性价格竞争中的法律争议:苏宁行为涉嫌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永乐则指其扰乱价格体系。事件反映出供货商在渠道博弈中的被动地位,也提示经营者应依法规范竞争行为。实务上,此类胁迫性商业安排可能引发法律诉讼,并影响企业声誉与供应链关系。

记者昨日获悉,为了抵抗上海永乐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下称“永乐”)入侵南京总部,苏宁电器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苏宁”,002024.SZ)目前正在大力胁迫上千名供货商从永乐南京店撤出所有促销人员,早已在国内多个城市正面交锋激战的这两大家电连锁零售企业的冤仇,从此又更深了一步。

苏宁老巢在南京被围

目前在南京市的家电零售市场,苏宁和总部也在南京的江苏五星电器有限公司(下称“五星”)已经垄断了当地家电市场的绝大多数市场份额,不过,总部位于北京的国美电器控股有限公司(下称“国美”,0493.HK)和总部位于上海的永乐,一直在对南京家电市场虎视眈眈,记者从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获悉,去年国美、苏宁、永乐、五星等4家国内最大的家电连锁商的销售额分别为:239亿元、221亿元、132亿元、94亿元。目前,国美、永乐更是不约而同地一起攻打国内最大的竞争对手——苏宁、五星的老巢南京。

6月4日,永乐在南京江宁区开出了南京首家店,该店以“超低商品价”在南京家电市场引起不小骚动,昨日,江苏省分公司市场科科长裴海珊告诉记者,仅4日、5日两天,江宁店就售出商品2500万元,今年之内,永乐还将在南京开5家门店,在竞争对手老巢站稳阵脚。

国美华东二区总经理赵飞称,位于南京新街口淮海路与洪武路交界处的国美南京首家门店,目前正在紧锣密鼓地装修,开业日期敲定为6月18日。“今年内国美会在南京开设8家门店,在南京家电市场,之前由于苏宁、五星的长期垄断,所以家电零售价格偏高,国美的进入,将把南京市场的家电价格拉低10%~15%。国美计划明年年底成为南京家电市场的老大。”

胁迫上千名供应商撤促销员

目前在南京开有10家门店的苏宁,明显感受到了近日永乐江宁店的有力挑战,所以,目前苏宁总部发出传真公函命令永乐江宁店的上千名供货厂商撤出所有促销人员,从而拖垮永乐首家店的生意。

昨日,记者从永乐江宁店的多家供货厂商那里得到了这份盖有“苏宁电器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业务专用章”的传真公函,公函中称到:“由于永乐江宁店出现了严重低于供价销售、破坏供货厂商价格体系的行为,所以,苏宁对策如下:1、针对永乐的乱价行为,苏宁首先将在江宁、卡子门、光华门三店全线跟进价格销售立式且低于永乐价格,高于永乐限量,苏宁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供货厂商承担!2、如供货厂商撤出永乐江宁店的所有促销人员(含正式及临促),苏宁则视为供货厂商控价有力,可以不进行跟进价格销售。否则,苏宁将在南京十店全线跟进,所有损失由供货厂商承担!以上问题,如在规定时间内不予回复,苏宁将视同默认!”

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供货商称,该公司空调产品在苏宁、永乐门店中皆有销售,苏宁此公函上完全是“霸王条款”,根本没有考虑到供货厂商的实际难处,家电大卖场彼此间每次进行恶性价格战时,供货厂家都被逼“超低价供货”,根本无利可图,如今苏宁此举,更是把企业逼上了绝路!

裴海珊则称,每个家电连锁零售商在开设新店时,都会限量供应不少“低于成本价优惠顾客”的物价商品,苏宁也是这么做的,凭什么就说只有永乐在“乱价”?目前大卖场中的销售人员中大部分都为供货厂商派出的促销人员,如果全都撤走,那永乐门店根本没办法做生意。“这两天已经有不少供货厂商因畏惧苏宁而欲撤走促销人员,不过,永乐目前在整个江苏省已经有24家门店,所以供货厂商还是有所顾虑,永乐也正在和供货厂商积极协商,希望可以联手共同抵抗苏宁这种有违商业道德的做法。”

互指双方“不正当竞争”

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春宝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条款,苏宁利用“霸王条款”胁迫供货商撤走促销人员,会损害到供货商和永乐作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苏宁此举在法律上的确涉嫌“不正当竞争”。

永乐营销管理中心市场部经理、新闻发言人黄建平则称,苏宁凭借“在南京市场暂时的强势地位”而采取的无理举措,已经严重威胁到永乐江宁店的正常经营,永乐不排除采取法律诉讼手段来解决该问题。

苏宁总裁孙为民则对此回应:永乐江宁店中的众多商品都低于“成本价”销售,这也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永乐严重破坏了供货商的价格体系,“损人不利己”,而且,供货商既然能够容忍永乐的“低价扰市”行为,那也应该支持苏宁的“低价跟进”行为,否则,就要从永乐江宁店中撤走促销人员。

(本文转载自《第一财经日报》2005年6月7日C1版《公司·产业》)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苏宁胁迫供货商撤促销员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苏宁利用其南京市场优势地位,向供货商发出公函,以低价跟进并转嫁损失相威胁,要求供货商撤出永乐门店的促销人员,该行为在法律上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体系确立的基本原则是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苏宁的“霸王条款”实质是滥用自身渠道优势,干涉供货商自主经营选择,并试图切断永乐门店的销售支持力量,损害了供货商自由交易的权利,也破坏了永乐正当经营的条件。司法实践中,此类以胁迫方式限制竞争对手正常获取交易机会的行为,通常被认定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竞争手段。经营者实施该类行为,可能面临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若情节严重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对于供货商而言,面对渠道方的越权要求,应审慎评估法律风险,保留书面证据,必要时可向监管部门举报或提起诉讼,避免因屈从于单方胁迫而卷入不正当竞争纠纷。

供货商面对渠道商胁迫性要求应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供货商在面临渠道商以“低价跟进”或“撤出卖场”相胁迫时,应从法律与商业两个维度综合应对。首先,供货商应认识到渠道商的该类要求缺乏法律依据,供货商与各零售渠道之间属于平等的民事合同关系,渠道商无权单方限定供货商的经营行为,更无权将自身价格竞争损失转嫁给供货商。其次,供货商应保留好所有往来函件、传真、邮件及沟通记录,特别是带有公章或授权代表签字的书面材料,这些证据是后续维权的基础。第三,供货商可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反映渠道商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行政调查与制止。第四,供货商可以依据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的相关原则,主张渠道商的行为构成违约或侵权,要求其赔偿因胁迫导致的实际损失,包括被迫撤人造成的费用、销售机会损失及商誉损害。此外,供货商还应加强自身价格体系的管控,明确各渠道的销售政策,避免因渠道间恶性竞争而被动承受损失。实务中,多个供货商共同行动、联合应对,往往能更有效制衡强势渠道商,但需注意联合行为不得违反反垄断法律关于横向垄断协议的规定。

零售企业价格战中的低价销售行为是否合法?

零售企业开展价格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常态,但并非所有低价销售行为均合法。法律原则上禁止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此类行为被称为掠夺性定价,属于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判断低价销售的合法性,需从主观意图、客观价格水平及市场影响三个层面分析。如果企业仅是短期、限量地推出特价商品以吸引客流,且并非持续以低于成本价销售,通常不被认定为违法;但如果企业长期、大规模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且具有排挤竞争对手的明显意图,则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在本案中,苏宁指责永乐以低于成本价销售破坏价格体系,而永乐则声称其仅是新店开业期间的限量优惠,双方各执一词。实践中,认定低于成本价销售需要精确核算商品的进货成本、运营成本及税费等,难度较大,因此执法机关往往更关注行为是否实质性损害了市场竞争秩序。对于零售企业而言,应避免采取长期、系统性的低价倾销策略,同时不得以低价为名胁迫供货商承担损失。一旦卷入此类争议,企业应保存成本核算证据、销售记录及竞争分析报告,以便在行政调查或诉讼中证明自身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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