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怎样对破产企业进行债务追偿

文章摘要 本文针对破产企业债务追偿问题,系统阐述了债权人追讨未收货款的法律规则与实务路径。债权能否实现取决于破产企业总破产财产与总破产债权的比例,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可优先受偿。普通破产债权清偿顺序位列破产费用、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用、税款之后。实务中,债权人需密切关注法院破产公告,在法定申报期限内书面申报债权并提交证明材料,参加债权人会议参与分配方案讨论表决,最终按比例受偿。文章为债权人依法维权提供了清晰指引,具有显著实务参考价值。

问:

1.请问对一家已申请破产企业,有没有可能讨回未收货款呢?

2.如果可以的话,我该怎样做呢?

答:

 1.能否讨回未收货款,要看该企业有多大的偿还能力。根据《民事诉讼法》和《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债权应当从破产财产中等比例清偿。也就是说,您能得到的清偿比例就是该企业总破产财产与总破产债权之间的比。如果您的债权有担保的话可以优先受偿,担保物不列入破产财产。

对于一般债权来说,其在破产财产中的清偿顺序是第三位的。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破产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破产费用包括(一)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分配所需要的费用;(二)破产案件的受理费;(三)债权人会议费用;(四)催收债务所需费用;(五)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2.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在5日内通知债务人。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公告和通知中应当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除此之外,根据《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还会在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30日内在国家、地方有影响的报纸上刊登企业破产受理公告。

因此,你们应该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如果没有收到书面通知,应当密切注意破产公告,及时申报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应当在法院确定的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内(1-3个月),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当你们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债权后,就可以列入破产债权,并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由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当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

在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后,管理人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至此,你们的债权才可能按清偿比例实现。(选自《创业法律108问》,作者:杨春宝高级律师,电话:13901826830)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破产企业债务追偿的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破产债权清偿顺序是指在破产程序中,破产财产按照法定先后顺序向各债权人进行分配的规则。破产财产需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依次清偿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税款,最后清偿普通破产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可就担保物优先受偿,不列入破产财产。根据文章所述,普通债权在破产财产中的清偿顺序处于第三顺位。破产费用涵盖了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分配费用,案件受理费,债权人会议费用,催收债务所需费用等。这意味着在破产企业资产有限的情况下,普通债权人能够收回货款的比例直接受制于前置顺位债权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数额。债权人在面对债务人破产时,需准确评估自身债权在清偿顺序中的位置及破产财产的总体规模。对于普通债权而言,由于清偿顺序靠后,受偿风险较高。债权人应尽早核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若存在财产担保,务必在申报时明确主张优先受偿权,以最大化降低货款无法收回的经济损失。

债权人应如何向破产企业申报债权?

债权申报是指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后,向法院或管理人主张其债权存在的法律行为。债权人必须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及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将面临无法参与破产财产分配的法律后果。文章明确指出,法院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规定期限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在法院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向法院申报债权,书面说明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证明材料。若逾期未申报,虽然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追偿。债权人应密切关注法院在国家或地方有影响的报纸上刊登的破产受理公告。若未收到书面通知,切勿消极等待,应主动向法院或管理人了解申报期限及流程。务必在法定期限内完整提交合同、对账单等证明材料,避免因材料瑕疵导致债权不被确认,从而丧失参与破产财产分配的权利。

债权人如何参与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是指管理人根据破产财产变价情况,结合债权分类和清偿顺序制定的财产分配规则。该方案必须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并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债权人通过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是监督破产财产管理并最终实现债权受偿的核心法律途径。文章提到,债权人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债权后,即可列入破产债权并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当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在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后,由管理人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法院裁定,至此债权才可能按比例实现。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应积极行使债权人会议的参与权和表决权,仔细审查管理人提出的分配方案,防止破产财产被不当低价变卖或虚增破产费用。若对分配方案有异议,应在会议上提出质询和反对意见。只有积极参与破产程序的各个环节,才能确保破产财产分配的公平性并最大化追回未收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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