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IT时报记者就Google Adsense包含欺诈广告事宜采访杨春宝律师。杨律师分析了包括Google Adsense、百度联盟、阿里妈妈广告等类似的广告发布系统的操作模式、经营资质及其法律地位、使用这些广告发布系统的网站的法律地位、广告主的法律地位,指出其各自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法律的缺位。
相关法律服务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广告发布系统在欺诈广告中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广告发布系统如Google Adsense、百度联盟等,在法律上通常被认定为广告经营者或广告发布者。根据我国广告法律的基本原则,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负有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核的义务,包括查验广告主资质、核实广告内容真实性与合法性。若广告发布系统未能履行该义务,导致欺诈广告发布并造成消费者损害,则可能承担连带责任。实务中,常见争议焦点在于“技术中立”抗辩是否成立——即平台主张其仅提供自动化投放工具,无法逐条审核海量广告。但司法实践倾向于认为,平台对明显违规或含有欺诈信息的广告(如虚假承诺、诱导点击)应通过技术手段主动拦截,不能以技术中立为由完全免责。此外,若广告发布系统明知或应知广告欺诈仍提供发布服务,则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如罚款、停业整顿)以及民事赔偿。风险提示:广告发布系统应建立完善的广告审核机制,包括关键词过滤、人工抽检、用户投诉响应等,并留存审核记录以备举证。同时,需关注监管部门对互联网广告的专项治理动态,及时调整合规策略。
使用广告发布系统的网站主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使用广告发布系统的网站主(即网站运营者)在法律上通常被认定为广告发布者或广告经营者,具体取决于其是否参与广告内容的筛选、编排或收费。若网站主仅提供广告位并通过第三方系统(如Google Adsense)自动投放广告,对广告内容无直接控制权,其责任认定较为复杂。根据司法实践,网站主负有合理注意义务,即对广告内容进行基本审核,特别是对明显违法违规或欺诈性广告(如“点击即得大奖”“虚假医药广告”等)应采取屏蔽或删除措施。若网站主未尽到注意义务,放任欺诈广告传播,则可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实务中,常见争议焦点在于:网站主是否应承担“主动审查”义务,还是仅需“被动响应”投诉。目前主流观点认为,网站主应建立常态化的广告审核机制,包括定期抽查广告内容、设置用户举报入口、及时处理投诉等。若网站主从欺诈广告中直接获利(如按点击分成),其责任更重,可能被认定为共同侵权。风险提示:网站主应与广告发布系统签订明确协议,约定责任划分,并保留系统自动投放的日志记录,以证明自身已尽合理注意义务。同时,建议网站主在广告位上设置“免责声明”提示用户注意,但这不能完全免除法律责任。
当前法律在规制网络广告欺诈方面存在哪些不足?
当前法律在规制网络广告欺诈方面存在若干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法律对广告发布系统的定位不够明确。虽然《广告法》将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纳入规制,但对于自动化广告投放系统(如Google Adsense)是否属于“广告经营者”或“广告发布者”,实践中存在争议。这类系统以技术工具形式介入,法律尚未清晰界定其审核义务的边界,导致平台常以“技术中立”为由规避责任。第二,跨域追责存在障碍。网络广告欺诈往往涉及境外广告主或境外平台(如Google Adsense服务器位于海外),我国执法机关在取证、送达、执行等方面面临困难,导致欺诈者难以被有效追究。第三,消费者维权成本高。欺诈广告受害者多为分散的个体用户,单个损失金额较小,而诉讼成本较高,且举证难度大(需证明广告存在欺诈、平台存在过错等),导致消费者维权动力不足。第四,行政处罚力度与威慑力不足。现有罚款上限较低,对于大型平台而言违法成本远低于欺诈广告带来的收益,难以形成有效威慑。实务操作指引:建议监管部门完善互联网广告监管规则,明确自动化广告系统的审核义务标准,建立跨部门协查机制,并探索公益诉讼或集体诉讼制度以降低消费者维权门槛。同时,推动行业自律,建立广告发布系统信用评价体系,对屡次出现欺诈广告的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