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会公告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协会”)于2020年8月7日发布《关于注销第十九批公示期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联系协会的失联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公告》称,现有北京京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等22家机构达到公示期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联系协会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注销条件。协会将注销该22家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将上述情形录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已注销机构不再具有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不得再以私募基金名义展业,并应当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协会相关自律规则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妥善处置在管基金财产,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协会于2020年8月21日发布《关于注销青海生科青易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不能持续符合管理人登记要求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公告》称,根据《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相关规定,现有青海生科青易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管理人不能持续符合管理人登记要求,协会将注销该5家机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将上述情形录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已注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和基金合同约定,妥善处置在管基金财产,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二.私募基金销售新规
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8月28日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办法》”),其中不乏对私募基金销售行为的规范,具体如下:
1. 独立私募基金销售机构的定义和应具备的条件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是专业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其不得从事其他业务,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下称“私募销售机构”)。申请注册为私募销售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涉及包括财务、运营、营业场所和安防、信息管理平台、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数量、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诉讼和仲裁等方面的内容);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组织形式;有合规的名称/组织架构/经营范围;股东须以自有资金出资(不得为债务资金、委托资金等),境外股东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高管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基金行业高管人员任职条件等。
2. 销售私募基金的特别规定
私募销售机构应当:
(1)应参照适用《办法》第三、四章的规定(涉及基金销售业务规范、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2)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销售私募基金;
(3)销售私募基金应充分了解投资人信息,收集、核验投资人资产证明/收入证明或纳税凭证等材料,对投资人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并要求投资人承诺投资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存在非法汇集他人资金等情况,并应就前述事项履行投资人签字确认等程序;
(4)销售合法合规的私募基金,对拟销售私募基金进行审慎调查和风险评估,充分了解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集中度/杠杆水平/风险收益特征等;销售文件应按规定全面说明产品特征并充分揭示风险;不得销售未在产品合同等法律文件中明确限定投资范围/投资集中度/杠杆水平的私募基金;合规风控人员应对私募基金销售准入出具专项合规和风险评估报告,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5)针对私募基金销售业务建立专门的利益冲突识别、评估和防范机制;对存在关联关系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履行严格的利益冲突评估机制,经评估无法有效防范利益冲突的,不得销售相关产品;经评估确定可销售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投资人充分披露,并在销售行为发生时由投资人签字确认;
(6)参照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1]开立私募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并参照证监会规定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划转流程进行资金交收。
3.违反办法的后果
私募销售机构如违反办法规定销售私募基金的,将视不同情形和严重程度,被处以警告和/或罚款,被证监会责令暂停办理私募基金份额参与,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处理。基金销售支付机构违规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支付业务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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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私募基金管理人被注销登记后有何法律后果?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注销是行政监管措施,核心后果是机构不再具有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不得再以私募基金名义开展业务。该制度适用于失联私募机构及不能持续符合登记要求等异常情形,目的在于清理不合格主体、防范非法集资和资金挪用风险。注销后,管理人和相关当事人对在管基金财产仍负有妥善处置义务,应依法完成清算、分配或移交,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2020年8月,协会先后公告注销22家公示期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联系并提供有效证明的失联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5家不能持续符合管理人登记要求的机构,并将上述情形录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可以看到,监管层对长期失联、拒不整改以及持续不达标机构采取常态化出清,不再容忍休眠或空壳管理人继续占用市场资源。相关机构一旦被注销,原有基金合同的终止、财产清算和投资者通知等事务就必须立即启动。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管理人应保持注册地址、联系方式和指定人员通讯畅通,及时关注协会公示和邮件通知,避免因失联被注销。机构在出现经营异常或不能持续符合登记要求时,应主动聘请法律服务机构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争取整改空间。投资者也应当定期查询管理人登记状态和诚信档案,发现异常后及时要求管理人披露基金财产状况,必要时依据合同约定启动赎回、清算或诉讼程序。被注销机构若继续以私募基金名义募集,将构成违规展业。
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私募基金时应履行哪些义务?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基金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私募基金时,应当遵循非公开募集、合格投资者和适当性管理原则。合格投资者判断需收集并核验投资人资产证明、收入证明或纳税凭证等材料,评估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要求投资人承诺投资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存在非法汇集他人资金的情形,同时履行投资人签字确认程序。销售机构还须对拟销售私募基金进行审慎调查和风险评估,了解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集中度、杠杆水平和风险收益特征等,不得销售未在产品合同中明确限定上述要素的私募基金。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证监会发布的销售新规对私募基金销售行为提出特别监管要求,要求独立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参照适用基金销售业务规范、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对与销售机构存在关联关系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须建立专门的利益冲突识别、评估和防范机制;经评估无法有效防范利益冲突的,不得销售相关产品。合规风控人员应对私募基金销售准入出具专项合规和风险评估报告,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同时,销售机构应开立销售结算专用账户,按照监督机构监督下的划转流程进行资金交收。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销售机构实务中应建立产品筛选与准入制度,把投资范围、集中度、杠杆水平等关键要素固定于合同文件,严禁销售条款模糊或约定不明的产品。投资人风险评估和资金来源核验不能流于形式,资产证明、收入证明和纳税凭证应留存备查。对关联产品销售,内部合规部门应保留利益冲突评估报告,需要向投资人披露的事项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投资人签字确认。违反监管要求可能面临警告、罚款、暂停办理私募基金份额参与等后果,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依法处理。机构应定期对从业人员开展适当性和私募销售规则培训,降低违规展业风险。
独立私募基金销售机构的设立需满足哪些条件?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独立私募基金销售机构是专业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除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其他业务。申请注册为私募销售机构,应当依法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组织形式,并具备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架构和经营范围。股东须以自有资金出资,不得以债务资金、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境外股东应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机构净资产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高管人员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并符合证监会规定的任职条件。此外,还要满足营业场所、安防设施、信息管理平台、业务和风险管理制度以及从业资格人员数量等方面的要求。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2020年8月发布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对独立私募基金销售机构的定位和准入条件作了明确安排,将私募销售业务与其他基金销售业务相区分。该办法要求机构具有专业化的业务能力和风险隔离基础,防止销售机构同时从事无关业务导致利益冲突或风险传导。从实务场景看,市场上部分机构以咨询或理财名义变相销售私募产品,却不具备相应的资金监督和信息管理能力;新规强调净资产、自有资金出资和专门销售资格,正是为了压实销售责任、避免空壳主体混入。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拟设立私募销售机构的发起人,应提前准备净资产验资、股东出资来源证明、高管任职资格证明和风险管理制度文件,确保信息管理平台和安防设施符合标准。股东出资应留有流转记录,避免债务资金、委托资金进入资本金。已经开展相关业务但未取得销售资格的主体,应尽快停止募集行为并申请相应资质,或与已取得资格的销售机构合作。在日常经营中,应持续保持财务指标、人员资格和制度运行达标,避免因不能持续符合展业条件被注销或暂停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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