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杨春宝律师。
今天要跟小伙伴们分享一个关于私募基金的小故事。在分享故事之前,先跟各位小伙伴们科普一下私募股权基金到底是何方神圣。为了方便小伙伴们理解,大家可以把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理解为一个定制蛋糕的过程。投资人就是定制蛋糕的人,基金是做蛋糕的作坊,管理人是这个作坊的糕点师,而股权就是做蛋糕需要的糖霜、奶油等原材料。投资人把钱投给基金这个作坊来“定制蛋糕”,再由基金去投资公司的股权(好比作坊购买蛋糕原材料),基金管理人对投资的股权进行管理(就如作坊里的糕点师精心制作蛋糕),最后基金获得股权收益(好比作坊把蛋糕做大),再进行基金清算把收益或者说“蛋糕”分配给一个个投资人。讲到这里相信小伙伴们已经看出来,对于私募基金的投资人来说,最令人激动的一刻当然就是最后分蛋糕的那一刻,或者确切地说,是基金清算分配的那一刻!不过呢,投资有风险,并不是所有的投资都有回报,也不是所有的“定制”都能“分到蛋糕”。如果因为基金没有好好管理或者其他因素的影响导致投资无法获得收益,投资人什么时候可以主张赔偿损失呢?以往的主流裁判观点一般认为只要基金尚未清算,除非管理人同意推定全损,否则便不会认定投资者存在实际损失。换言之,必须蛋糕分完了我们才知道投资人有没有拿到应得的份额,有没有“缺斤少两”。因此,以往投资人主张损失一般都需要等基金清算分配完毕。不过呢,老杨今天要跟小伙伴们分享的案子却与以往不同。
啰里吧嗦半天,终于轮到我们的主角登场,小范在2016年的时候经推荐投资“小智基金”,并与P公司签订《私募基金合同》,约定小范认购300万元的基金份额,P公司担任基金管理人。为了把“蛋糕”做大但是又能降低风险,P公司呢,代表小智基金加入了B有限合伙企业,并成了一个有限合伙人,然后这个B合伙企业再去投资黑猫公司的股权。因为合伙清算比较方便,到清算的时候呢,小智基金就可以凭P公司管理人的合伙份额分到收益。一年以后,黑猫公司成功借壳上市,两年后呢,基金也到了清算期,本来应该皆大欢喜,大家“排排坐,吃cake”,但没想到这个B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C公司居然卷款跑路,根本就没有购买过黑猫公司的股权,而作为管理人的P公司,竟然粗心到竟然没能去查看黑猫公司公开的股东名单。小范内心OS:“我定制的蛋糕没了”,于是一纸诉状把P公司告到法院,要求P公司赔偿损失。刚刚已经跟各位小伙伴们提过,按照以往的主流裁判观点,这是不可能的呀,因为C公司跑路了,小智基金根本没完成清算,“蛋糕”都没开始分,这损失还能确定吗?在本案中,法院给出了肯定的答案,法院认为,基金的清算结果是认定投资损失的重要依据,但不是唯一依据,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投资损失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认定损失。在这个案子里,小范的投资款被C公司卷走,这意味着基金资产已经脱离管理人控制,清算小组无法接管基金财产,基金清算处于停滞,也无证据表明存在可资清算的基金财产。因此法院可以推定投资本息全部亏损。而基金管理人P公司未查看公开股东名单,未尽勤勉管理的义务。最终法院判决P公司赔偿小范投资款本金和资金占用损失。不过小伙伴们请注意,推定全损、管理人赔偿损失后,事情还没完哦。因为私募基金可能继续处于清算程序,理论上仍然存在小范从中获得清偿的可能,例如老天开眼,跑路的C公司老板被抓捕,投资款被追回,因此存在着小范获得双重清偿的可能。对此,法院依据损失填平原则明确指出,如果未来小范从清算程序中获得清偿,应当在管理人赔偿金额中予以扣除,换句话说,罪魁祸首毕竟是C公司,P公司虽然蠢,但不坏,小范也不能太贪心,如果后面得到第二次清偿,不能全揣进自己腰包,要把管理人P公司赔偿的那部分还给人家的。
总而言之,言而总之,并不是只有私募基金清算了,投资者才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如果有其他证据证明投资损失,哪怕没清算,投资者也有权要求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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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私募基金未完成清算时,投资者能否要求管理人赔偿损失?
传统观点认为,私募基金投资者的实际损失需待基金清算完毕后方能确定,因此未清算时通常不予支持赔偿主张。但根据本案司法实践,若存在以下情形,投资者可在基金未清算时要求管理人赔偿损失:第一,基金管理人未尽到勤勉义务,如未核查被投资公司的公开股东信息,导致基金资产被挪用;第二,基金资产已脱离管理人控制,清算小组无法接管基金财产,清算程序陷入停滞;第三,无证据表明存在可资清算的基金财产,法院可依据其他证据推定投资本息全部亏损。本案中,法院明确指出基金的清算结果是认定投资损失的重要依据,但不是唯一依据。如果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投资损失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认定损失。因此,投资者在基金未清算时,若能证明管理人存在过错且基金无实际清算可能,即可主张赔偿。这一判决突破了传统清算前置要求,为投资者维权提供了新路径。但需注意,投资者主张的损失需有充分证据支持,如管理人未尽义务的证明、基金资产被挪用的凭证等,否则法院仍可能以基金未清算为由驳回诉讼请求。
该判决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哪些情形下可以适用“不清算也赔偿”规则?
该判决的适用范围并非所有私募基金未清算的情形,而是具有特定前提条件。首先,管理人必须存在严重过错,如在本案中未履行最基本的勤勉义务,例如未查看被投资公司的公开股东名单,导致基金资产被第三方挪用。其次,基金资产已实际脱离管理人控制,清算小组无法接管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无法推进。再次,无证据表明存在可资清算的基金财产,即基金资产已全部损失或无法追回。例如本案中普通合伙人C公司卷款跑路,基金资产被侵占。此外,法院推定全损是基于高度盖然性,而非绝对确定。若后续存在清算可能,投资者仍可从中获得清偿,但需遵循损失填平原则,即投资者从清算中获得的清偿应抵扣管理人已赔偿的金额。因此,该规则适用于管理人存在重大过失、基金资产已无收回可能、清算程序实质停滞的极端情形。对于其他情形,如基金尚未清算但管理人无过错、或基金资产虽被挪用但仍有追回可能,法院可能不会直接推定全损,投资者仍需等待清算结果或另行举证。投资者在适用该规则时,需注意收集管理人过错、基金资产现状、清算障碍等证据,否则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投资者在获得赔偿后,如果后续从基金清算中再获清偿,是否需要退还管理人的赔偿款?
需要退还。根据本案法院依据损失填平原则明确指出,如果投资者从清算程序中获得清偿,应当在管理人赔偿金额中予以扣除。损失填平原则的核心是填补投资者的实际损失,防止其获得双重赔偿。本案中,法院判决管理人赔偿投资者投资本金及资金占用损失,同时保留基金继续清算的可能性。如果后续清算程序中,因追回被挪用的资产或其他原因,投资者实际获得了清偿,则其实际损失已部分或全部得到弥补,此前管理人赔偿的金额超出实际损失的部分应予以返还。例如,假设投资者投资本金300万元,管理人已赔偿300万元本金及利息,若后续清算中投资者获得100万元清偿,则其实际损失为200万元本金及部分利息,管理人赔偿的300万元本金中需扣除100万元,投资者应退还100万元给管理人。这一机制避免了投资者因管理人赔偿和清算分配而获得双重收益,确保公平。投资者需注意,在获得管理人赔偿后,如果后续参与清算分配,应当主动向管理人报告或由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抵扣程序,否则可能构成不当得利。实践中,法院通常会要求管理人保留追偿权,或在判决中明确清算分配后的抵扣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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