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以货币及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权作为一种财产权益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上述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特征,但是,直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自2009年3月1日起实施的《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股权出资办法》”),境内投资者才得以将其所持的境内公司股权作价出资。而尽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但由于商务部门始终未出台股权出资的配套文件,因此投资者始终无法以股权出资方式设立或变更外商投资企业。
商务部终于在今年9月发布了《关于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境内外投资者以企业股权为出资形式,设立或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明确了操作途径。《暂行规定》已于今年10月22日起施行。
一、 股权出资设立、变更外商投资企业的方式与流程
根据《暂行规定》,境内外投资者(包括自然人、企业和其他组织)可以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以下称为“股权企业”)的股权作为出资,设立及变更外商投资企业,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方式:
(一)以新设公司形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即在中国设立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此方式可应用于跨国企业集团进行投资结构调整,特别是在中国境内设立地区总部或者投资性公司以统一管理先前已经设立的众多公司;
(二)增资使非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此方式可应用于跨国公司对中国境内内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三)增资使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发生变更,此方式可应用于跨国企业集团进行投资结构调整。
股权出资设立或变更外商投资企业的三种方式需经过的审批流程大致相同,可分为申请设立或变更外商投资企业——股权企业变更——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完成三个阶段。就上述第一种投资方式举例来说,若境外投资者A公司拟以其持有的外商投资企业B公司股权出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C公司,则C公司的设立需要经过以下步骤:
1. 投资者A公司应当就新设C公司事宜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审批机关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加注“股权出资未缴付”)。若股权企业B公司与C公司分由不同审批机关批准,C公司的审批机关还应事先征求B公司所在地省级审批机关意见。
2. 在C公司取得《批准证书》后,A公司为了履行其对C公司的出资义务,应当促使B公司向其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将用作出资的股权的持有人由A公司变更为C公司。B公司取得股东变更的审批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工商、税务、海关、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由此也标志着A公司对C公司的出资义务履行完毕。
3. 完成上述变更后,C公司应向审批机关递交相关文件,以申请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在备注栏加注“股权出资已缴付”字样),并随后办理工商登记和其他证件。
二、 实际操作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股权出资只是一种不同于货币出资的出资方式,因此设立或变更外商投资企业仍应遵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投资者不能利用股权出资规避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因此在实务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 股权出资后,被投资企业和股权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持股企业均应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及其他外商投资相关规定;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在申报股权出资之前剥离相关资产、业务或转让股权。
2. 《暂行规定》除了与《股权出资办法》保持一致,规定了股权不得用于出资的相关情形外,还特别规定“未按规定参加或未通过上一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和“房地产企业、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股权)投资企业的股权”不得用于出资,使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更符合国家外商投资政策导向。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用于出资的股权只能是境内公司的股权,境外公司的股权尚不能用作出资,但根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以境外上市公司或者特殊目的公司的股权进行换股并购的除外。
3. 《暂行规定》规定,投资者在向审批机关提交股权出资申请材料时,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就用作出资的股权是否权属清晰、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以及股权出资后,被投资企业和股权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持股企业是否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因此,投资者拟以股权出资采用外商投资企业时,应聘请中国律师其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律师应当对股权企业以及投资者的投资意向进行必要的法律尽职调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此做法也更有利于保证股权出资的合法性。
4. 用于出资的股权必须经过评估,相关投资者可在股权评估的基础上协商确定股权作价金额、股权出资金额,但股权出资金额不得高于股权评估值。若股权作价金额大于股权出资金额(即溢价出资),则超出部分应作为资本公积。
5. 若股权出资涉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规定的有关情形的,应由外国投资者按照相关规定提出并购安全审查申请。
《暂行规定》的实施无疑使得以股权出资设立或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成为可能,对于投资者而言,通过将所持有的股权作价出资能够加速股权流转,并有效激活股权价值;同时,通过股权二次投资,投资者也能加速各经营实体的重组,根据需求搭建出更为合理的投资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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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股权出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有哪些方式?
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股权出资是指投资者以其持有的境内公司股权作为对价,向新设立或存续的外商投资企业履行出资义务。根据相关规定,境内外投资者可依法以股权出资方式设立或变更外商投资企业,具体包括三种法定情形,即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增资使非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增资使既有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发生变更。三种方式均需经过审批机关批准,并遵循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的基本法律框架。n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中所举示例中,境外投资者A公司拟以其持有的外商投资企业B公司的股权出资设立C公司,即采用新设公司方式。该方式适用于跨国企业集团在中国境内设立地区总部或投资性公司,以统一管理先前设立的众多子公司。增资使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方式则适用于跨国公司对中国境内内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增资使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方式适用于集团内部投资结构调整。三种方式的审批流程基本一致,均要经历申请设立或变更、股权企业变更、最终完成登记三个阶段。n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投资者应当根据投资目的和交易结构选择最合适的出资方式。如果拟通过新设方式搭建区域管理平台,应优先考虑新设外商独资或合资企业;若欲参股或控股内资企业,可采用增资变更方式;若为集团内部重组,则可采用股权变更方式。需注意,不同方式的税务处理、审批层级及工商登记要求可能存在差异,建议在方案设计阶段即与审批机关进行预沟通,避免流程反复。
哪些股权不得用于出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并非所有股权均可用于出资,用于出资的股权必须权属清晰、权能完整且依法可以转让。相关规定在一般非货币出资禁止情形的基础上,针对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设置了特别限制。特别限制包括未按规定参加或未通过上一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以及房地产企业、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股权)投资企业的股权均不得用于出资。此外,境外公司股权原则上不能用于出资,但外国投资者以境外上市公司或特殊目的公司股权进行换股并购的除外。n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章明确指出,商务部《暂行规定》与工商总局《股权出资办法》保持一致的同时,增加了上述特别限制条款。这些限制体现了国家对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导向,防止通过股权出资规避房地产调控、投资性公司监管以及创业投资领域的专门管理规定。同时,用于出资的股权仅限于境内公司股权,这缩小了股权出资的标的范围。对于外资并购中常见的境外换股交易,则需援引专门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进行处理,不属于本规定的一般适用范围。n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投资者在遴选拟出资股权时,应当提前核查目标股权企业是否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是否通过上一年度联合年检、是否属于房地产或投资性公司等限制性行业。同时,要确认股权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持股企业的经营范围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若存在不符之处,必须在申报前剥离相关资产、业务或转让股权。对于境外股权,除换股并购外不能直接用作设立或变更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建议投资者通过其他合规路径实现交易目的。
股权出资实务操作中需要履行哪些关键程序?
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股权出资属于非货币出资,须遵循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一般规则,包括股权评估作价、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等。核心程序是经过审批机关批准,并在出资履行的不同阶段取得加注相应说明的批准证书。股权出资的关键在于股权的实际交付,即出资金额须与股权评估值相符,且须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才能视为出资义务履行完毕。n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章详细描述了以股权新设外商投资企业的流程,投资者须先申请并获得加注《股权出资未缴付》的批准证书,然后促使股权企业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将出资股权持有人变更为被投资企业,最后被投资企业申请换发加注《股权出资已缴付》的批准证书并办理工商登记。此外,提交申请时应一并报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须就股权权属清晰、权能完整、可转让性以及出资后产业政策合规性发表意见。用于出资的股权还须经评估,股权出资金额不得高于评估值,溢价部分应计入资本公积。n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投资者应当聘请中国律师对股权企业进行必要法律尽职调查,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在评估环节,应选择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确保评估报告在有效期内。审批机关不同时,须遵循跨机关征求意见程序。若出资涉及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情形的,还应另行申请安全审查。投资者还应关注股权出资后的产业政策持续合规,避免因股权层层穿透后出现禁止或限制类情形。建议在投资协议中明确股权出资的作价基准日、评估机构选择权、审批失败的责任分担及退出机制,以防范交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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