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12日,商务部发布了《商务部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商务部通知”),次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下称“结算办法”),对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及人民币结算作出了相应规范。上述两个规定的颁布,是继2009年7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颁布后,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又一里程碑式的突破。根据上述两个规定,目前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须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必须是来源合法的境外人民币
商务部通知允许所有外国投资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参照适用)以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依法来华开展直接投资活动,境外人民币的来源合法性是外国投资者在向商务部门提交审批时必须予以证明的内容。境外人民币的合法来源包括:
(一)外国投资者通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取得的人民币;
(二)从中国境内依法取得并汇出境外的人民币利润和转股、减资、清算、先行回收投资所得人民币;
(三)外国投资者在境外通过合法渠道取得的人民币,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发行人民币股票等方式取得的人民币。
应当指出的是,外国投资者以从中国境内所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获取但未汇出境外的人民币利润以及转股、减资、清算、先行回收投资所得人民币开展直接投资的,并不适用境外人民币直接投资的相关规定。
二、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适用外商投资管理规定
虽然使用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免除了使用外汇投资所需的结汇手续,但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本质上仍然属于外商投资,因此,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及所投资外商投资企业的再投资仍然应当符合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要求,遵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的有关规定。对于通过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汇入境内的人民币资金,除了参与境内上市公司定向发行、协议转让股票等活动外,在中国境内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或用于委托贷款。
三、审批机构及权限
商务部通知明确规定了人民币跨境直投的审批流程,为简化流程,一般情况下,跨境人民币直投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审批,但是对属于以下情形的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应当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商务部审核:
(一)人民币出资金额达3亿或3亿元人民币以上;
(二)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小额信贷、拍卖等行业;
(三)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或股权投资企业;
(四)水泥、钢铁、电解铝、造船等国家宏观调控行业。
不难理解,作为一个实验性的规范,商务部在审批权限的设置上还是较为谨慎的,目前对于跨境人民币直投由中央部门审批的数额标准仍低于跨境外汇投资的数额标准。
应当指出的是,根据国务院的相关规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无需商务部门审批,因此,如果使用境外人民币在境内投资设立合伙企业,也无需经过商务部门的批准。
四、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
接受跨境人民币直投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各地人民银行分行进行登记注册,并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境外投资者汇入的人民币注册资本或缴付人民币出资应当按照专户专用原则,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外商投资企业向其境外股东、集团内关联企业和境外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借款和外汇借款应当合并计算总规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凭人民币贷款合同,申请开立人民币一般存款账户,专门用于存放从境外借入的人民币资金。
综上所述,商务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的两个规定从总体上为外国投资者利用人民币跨境投资提供了更清晰的指引。境外人民币直投避免了外商投资企业在使用资本金时将外汇兑换为人民币的繁琐程序,也减少了因汇兑损益产生的不利税负影响,同时为外国投资者持有的人民币提供了更有效利用的途径。我们相信今后人民币跨境直接投资额会快速增长,这是人民币迈向国际化走出的重要一步。
(作者联系方式:chambers@hllawyers.com,rickylv@hllawye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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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境外人民币合法来源包括哪些?
【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中的境外人民币,是指外国投资者在境外合法持有并用于来华直接投资的人民币资金。规则核心在于资金来源合法性,外国投资者向商务部门提交审批时必须证明其人民币来源合法,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参照适用。合法来源不限于贸易结算所得,还包括境内利润汇出后再投资以及境外合法融资所得。这一要求旨在防止洗钱、违规资金流动,并确保人民币跨境使用符合监管框架。【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章列举了三类合法来源:一是通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取得的人民币;二是从中国境内依法取得并汇出境外的人民币利润和转股、减资、清算、先行回收投资所得人民币;三是外国投资者在境外通过合法渠道取得的人民币,包括但不限于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发行人民币股票等方式取得的人民币。文章特别指出,外国投资者以从中国境内所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获取但未汇出境外的人民币利润以及转股、减资、清算、先行回收投资所得人民币开展直接投资的,并不适用境外人民币直接投资的相关规定。【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实务中,外国投资者应准备完整的资金来源证明文件,如跨境贸易结算凭证、完税证明、利润汇出证明、境外发债或发股文件等,以应对商务部门审批与人民银行登记要求。常见争议焦点在于未汇出境外的境内利润再投资是否属于境外人民币直投,文章已明确其不适用,企业应改走境内再投资或利润转增资本等路径。风险方面,若资金来源证明不充分或资金实际用于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委托贷款等禁止用途,可能面临审批受阻、资金退回或行政处罚。企业应在投资架构设计阶段与商务、人民银行、外汇管理等部门沟通,确保资金路径合规。
跨境人民币直投审批权限如何划分?
【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审批权限,是指商务主管部门对人民币跨境直投项目进行审核批准的层级分工。原则上,一般项目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审批,以简化流程、提高效率;但涉及大额出资、特定行业、特殊投资主体或国家宏观调控行业时,须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商务部审核。这一权限划分体现了在人民币国际化试点初期审慎监管与便利化并重的思路。【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章明确,应当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商务部审核的情形包括:人民币出资金额达3亿或3亿元人民币以上;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小额信贷、拍卖等行业;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或股权投资企业;水泥、钢铁、电解铝、造船等国家宏观调控行业。文章还指出,作为一个实验性的规范,商务部在审批权限设置上较为谨慎,目前跨境人民币直投由中央部门审批的数额标准仍低于跨境外汇投资的数额标准。此外,根据国务院相关规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无需商务部门审批,因此使用境外人民币在境内投资设立合伙企业,也无需经过商务部门批准。【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实务操作中,投资者应先判断项目是否触及商务部审核标准,尤其是出资金额是否达到3亿元、行业是否属于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小额信贷、拍卖等特殊领域,投资主体是否为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或股权投资企业,以及是否涉及水泥、钢铁、电解铝、造船等宏观调控行业。若涉及上述情形,应预留更长的审批时间并准备详尽申报材料。常见风险在于误判审批层级导致程序延误,或忽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无需商务审批但可能仍受其他登记、行业许可约束。企业还应关注产业政策、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和反垄断审查要求,避免因合规瑕疵导致交易受阻。
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有哪些账户管理要求?
【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是指境外投资者汇入人民币资本金或缴付人民币出资,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从境外借入人民币资金时,通过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收付和管理的制度。其核心规则包括登记注册、专户专用、账户用途限制以及借款规模合并计算。接受跨境人民币直投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各地人民银行分行进行登记注册,并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资本金应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章指出,境外投资者汇入的人民币注册资本或缴付人民币出资应当按照专户专用原则,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外商投资企业向其境外股东、集团内关联企业和境外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借款和外汇借款应当合并计算总规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凭人民币贷款合同,申请开立人民币一般存款账户,专门用于存放从境外借入的人民币资金。这些规定表明,人民币资本金与境外借款在账户管理上分别设置,且借款规模受到合并计算约束。【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实务中,外商投资企业应在收取人民币资本金前完成人民银行分行登记,并开立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确保资金从境外汇入后进入专户,避免与一般结算账户混同。资本金专用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企业不得直接或间接将汇入的人民币资金用于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或委托贷款,但参与境内上市公司定向发行、协议转让股票等活动除外。对于境外借款,企业应凭人民币贷款合同开立人民币一般存款账户,并将人民币借款与外汇借款合并计算总规模,防止超规模借入。常见风险包括未及时登记、账户开立错误、资金用途违规以及借款规模超标,可能引发监管问询、账户冻结或行政处罚。企业应建立资金台账,保留贷款合同、出资证明和划款凭证,确保账户使用与申报用途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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