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栏中,我们曾经告诫创业者,不要试图傍名牌,那是一条名利俱损的违法之道。本文我们谈谈如何合法利用名牌效应帮助自己创业,那就是加盟特许经营。
所谓特许经营,根据商务部新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的规定,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特许经营(也称作连锁经营)作为一种崭新的经营模式,在中国的市场上逐渐活跃起来是最近几年的事,但是在境外经营者的直接推动下,境内特许经营业务发展迅速,国家贸易主管部门也将特许经营和大卖场、物流服务一同纳入重点引导、支持发展的三大行业。而一些不法分子也趁机蒙混其中,坑骗加盟者,扰乱了特许经营这样的新兴市场。为此,商务部重新修订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旨在强化对特许经营的规制,净化特许经营市场,保护加盟者的权益。
加盟特许经营,不要迷失在形形色色的广告之中,也不要为所谓的低风险、高利润所诱惑,而要对特许人进行全面的考察。根据《办法》规定,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二)拥有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三)具备向被特许人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培训服务的能力;(四)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五)需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的特许经营,特许人应当具有稳定的、能够保证品质的货物供应系统,并能提供相关的服务;(六)具有良好信誉,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欺诈活动的记录。因此,加盟者应当查验特许人的营业执照(包括其直营店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商标注册证,认真核对其加盟手册中相关事项。
同时,根据《办法》规定,在正式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前,应当要求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从事特许经营的年限等主要事项,以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内容和纳税等基本情况;(二)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点、经营情况以及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表等,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被特许人的比例;(三)商标的注册、许可使用和诉讼情况,商号、经营模式等其他经营资源的有关情况;(四)特许经营费的种类、金额、收取方法及保证金返还方式;(五)最近5年内所有涉及诉讼的情况;(六)可以为被特许人提供的各种货物供应或者服务,以及附加的条件和限制等;(七)能够给被特许人提供培训、指导的能力证明和提供培训或指导的实际情况;(八)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是否曾对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等。对于上述信息应当予以核实。
完成上述考察和资料审查,如果值得加盟,就需要与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无论特许人已经提供了多少证明、资料,无论特许人作了多少承诺、保证,对于加盟者最终的保障还是特许经营合同,因此必须十分重视合同的签订。该合同除了应当具备合同的一般条款外,对于加盟者而言,以下内容应当予以特别关注:(一)授权许可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内容、期限、地点及是否具有独占性。如果是独占性的,则既可以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人,也可以在该区域内设立自己的特许经营网点。此外,特许经营合同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二)特许经营费的种类、金额、支付方式以及保证金的收取和返还方式。特许经营费有不同支付方式,既有一次性的加盟费,也有在使用特许经营权过程中按一定的标准或比例定期支付的使用费,应当具体约定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防止有歧义。(三)培训和指导。对加盟者提供开展特许经营所必需的销售、业务或者技术上的指导、培训及其他服务是特许人最主要的义务之一,必须予以详细约定。(四)商号、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使用是特许经营中的重要环节,特许人应当有明确的授权。(五)促销、宣传与广告。除非特许人授权的商标为驰名或者著名商标,特许人促销与广告宣传对于加盟者的收益影响很大,必须明确特许人用于促销与广告宣传的费用支出以及宣传的区域、层次、广度、深度等。(六)合同附件。特许人的任何承诺、保证,应当作为合同内容,不能作为合同的,也应作为合同附件,附件应当是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文原载于《科技创业》2005年3月号)(选自《创业法律108问》,作者:杨春宝高级律师,电话:13901826830)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常见法律问题
加盟特许经营前,创业者应如何核实特许人是否具备合法资质?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7条,特许人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即‘两店一年’)。创业者可通过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查询特许人是否完成备案,并核实其经营资源(如商标、专利等)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未备案或不符合‘两店一年’条件的特许人,其合同效力及后续履约均存在较大法律风险。
加盟合同中的‘冷静期’条款具体如何适用?
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12条,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通常实践中该期限为7天,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在此期间,被特许人无需说明理由即可解除合同,特许人应退还已收取的款项。创业者应警惕合同中未约定冷静期或约定过短的情形,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如果特许人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创业者能否主张合同无效或要求赔偿?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21条至第23条,特许人应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财务状况、经营资源、诉讼记录等。若特许人隐瞒重大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导致被特许人违背真实意愿签订合同,被特许人可依据《民法典》第148条或第500条主张撤销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实务中,法院通常会支持被特许人在此类情形下的索赔请求。
加盟后发现特许人提供的品牌或技术存在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加盟商应如何应对?
加盟商应及时固定证据,并向特许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11条,特许人应保证其经营资源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若特许人授权使用的商标、专利等存在权利瑕疵,加盟商可依据合同约定或《民法典》第577条要求特许人赔偿损失,并有权解除合同。同时,建议加盟商暂停使用相关资源,避免自身陷入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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