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杨春宝高级律师代理的两宗重大商事仲裁案件均获得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胜诉裁决。
其中一宗为股权转让纠纷,杨律师代理的当事人是仲裁申请人,该当事人是一家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等多地上市的世界级的光伏制造销售企业。该公司多年前与中国一家民营企业合资设立中外合资多晶硅公司,经数年运营,该合资公司虽然取得长足的发展,但是,由于合资双方经营理念分歧严重等原因,双方决定终止合作,由中方收购外方所持全部股权。对于股权转让款,双方同意部分以货币支付,部分以多晶硅料充抵,但外方对于充抵量有决定权。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该合资公司已经变更为内资公司,中方虽也支付了部分股权转让款(包括以多晶硅料充抵),但尚有人民币1.37亿余元没有支付,而中方对于外方的付款及供货请求却置之不理,并采取回避策略。外方被迫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要求中方以货币方式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中方对此提出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股权转让款已转化为预付款等十多项抗辩。杨律师率领的律师团队详细分析了股权转让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的逻辑关系以及履行情况,着重指出外方依照协议享有货币支付选择权,并以适当方式通知了中方。经过一年多的审理,仲裁庭支持了申请人的观点,裁定中方支付股权转让款并承担仲裁费用。
另一宗为产品质量纠纷,杨律师代理的当事人是仲裁被申请人,该当事人是一家代理众多国际奢侈品牌的外商独资企业。该公司多年前与一家零售商签订协议,许可该零售商在指定门店销售某国际品牌的服装。2010年8月,由于该零售商销售业绩不佳等原因,品牌代理商决定终止合作,双方为此签订相关协议,由该零售商将指定门店移交给品牌代理商,并就相关善后事宜作出约定。2011年2月,该零售商突然以数件产品存在质量瑕疵并受到工商部门处罚以及相关媒体负面报道为由提起仲裁,要求退还其在合作期间购买的尚未售出的2400多件库存,并据此申请冻结了代理商数百万元银行存款。杨律师率领的律师团队向仲裁庭提交了大量有力反驳零售商观点的证据,全面分析了双方的合作关系以及终止情形、零售商提出质量异议的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零售商提起仲裁的背景和动机,并依法提出反请求。最终,仲裁庭不但完全驳回零售商的退货请求,还裁决零售商承担代理商支付的律师费。
相关法律服务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什么是货币支付选择权在股权转让中的法律效力?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货币支付选择权指合同约定一方在多种支付方式中有权选择具体履行方式的权利。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若约定部分价款以货币支付、部分以实物充抵,且选择权归属于债权方,则债权方有权决定以货币方式收取全部价款,债务方应受该选择结果约束。该权利属于形成权,一经行使即产生拘束力,债务方不得单方变更或拒绝。n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在本案中,外方与中方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部分转让款以多晶硅料充抵,但外方对充抵量有决定权。中方支付部分款项后,剩余1.37亿余元未付,且对外方付款及供货请求置之不理。杨律师团队着重论证外方依约享有货币支付选择权,并以适当方式通知中方。仲裁庭采纳该观点,裁定中方以货币方式支付全部未付转让款,并承担仲裁费用,体现了合同约定选择权在司法裁决中的决定性作用。n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约定实物充抵时,建议明确充抵量的决定机制、行使方式及通知形式,避免模糊表述。行使选择权的一方应保留书面通知证据,并及时主张权利。对于负有付款义务的一方,若未约定选择权归属,可能面临以货币支付全部价款的风险。约定争议解决条款时,应选择有管辖权且专业能力强的仲裁机构,以便高效解决此类商事纠纷。
仲裁中反请求如何有效影响裁决结果?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仲裁反请求是仲裁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请求事项,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事实提出的独立仲裁请求,以抵销或吞并对方请求权。仲裁庭通常将本请求与反请求合并审理,反请求提出应遵守仲裁规则和期限要求,并需缴纳相应仲裁费用。有效的反请求能够转移争议焦点,迫使申请人回应,并可能获得独立的有利裁决。n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在产品质量纠纷案中,品牌代理商作为被申请人,面对零售商以质量瑕疵为由要求退还2400多件库存并冻结存款的仲裁请求,杨律师团队不仅充分举证反驳零售商的质量异议,还依法提出反请求,要求零售商承担代理商支付的律师费。仲裁庭最终完全驳回零售商退货请求,并裁决零售商承担代理商律师费,说明反请求的提出和论证强化了代理方的立场,并获得实际赔偿。n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后,应仔细评估是否存在可主张的反请求,注意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避免因逾期而另行仲裁。反请求应围绕同一合同或交易事实,并准备充分证据支撑,同时考虑反请求金额与仲裁费用成本。提出反请求还有助于增加谈判筹码,推动双方在互相让步基础上达成和解,或促使仲裁庭整体评判双方责任。
商事仲裁中质量异议如何认定和处理?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质量异议是指买受人或合作方以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为由,主张退货、减价或赔偿的权利。商事合同通常约定质量异议的提出期限和方式,若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或未按约定程序通知,可能被视为产品已符合约定质量。法律上要求异议方对质量瑕疵承担举证责任,且质量异议不能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权利恶意逃避合同义务。n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本案零售商在合作终止后五个月,突然以数件产品存在质量瑕疵并受到工商部门处罚及媒体负面报道为由,要求退还尚未售出的2400多件库存。杨律师团队向仲裁庭提交大量反驳证据,全面分析合作终止情形、合同约定质量异议条款及零售商提起仲裁的背景动机。仲裁庭未采纳零售商的质量异议主张,完全驳回退货请求,显示单纯以零散瑕疵为由主张大宗退货难以得到支持,尤其当异议提出时机和动机存在疑点。n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当事人在合同中应明确质量异议的检验期间、通知期限及异议范围,并在发现质量问题时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保留鉴定报告和往来函件。被主张一方应核查异议是否超期、是否符合约定程序,并保留产品合格证明和交付记录。对于以质量瑕疵为由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可通过反请求追究对方恶意仲裁的损失。本例中零售商还需承担对方律师费,警示滥用质量异议可能面临索赔风险。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