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公司清算案例之上海海景大酒店有限公司特别清算法律服务

文章摘要 本文以上海首例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清算案为切入点,剖析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合作终止后清算阶段的实务难点。该案中,中方以房屋使用权出资、外方以资金设备出资并负责经营,因合作破裂经仲裁解散。由于双方就清算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最终启动特别清算程序,由外资主管部门组成特别清算委员会,并引入专业律师参与。文章揭示了特别清算相较于普通清算的适用条件、启动方式及专业中介机构的重要作用,为外资企业退出市场提供了具有参考价值的实务指引。

本案为上海第一起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清算案。该公司采用典型的中外合作模式,即中方合作者以房屋使用权为合作条件,外方合作者以资金、设备为合作条件;外方负责经营管理,中方获得保底利润。遗憾的是双方合作不久就分歧不断,终至仲裁。仲裁裁决终止合作合同,清算合作公司。双方经多轮谈判,无法就清算中的若干问题达成一致,遂申请特别清算。经上海市外资委批准,虹口区外经委组成了特别清算委员会。该委员会聘请杨春宝律师等作为专业人士参与清算。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清算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框架,外商投资企业解散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普通清算要求企业在自行组成清算组后能够顺利开展清算事务,但在实践中,企业往往因股东或合作方之间存在重大分歧,导致清算组无法组成、清算事项无法决议或清算事务长期停滞。此时,企业或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启动特别清算程序。特别清算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一是企业已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或者经批准解散;二是企业无法自行组织清算,或者自行清算陷入僵局;三是存在可能损害债权人或合作方合法权益的情形。特别清算的启动通常需经企业审批机关批准,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本案中,双方经仲裁裁决终止合作合同后,因无法就清算中的若干问题达成一致,遂申请特别清算,正体现了特别清算在化解清算僵局中的兜底作用。实务中,企业应首先尝试自行清算,若确实无法推进,应及时申请特别清算,避免拖延导致资产贬值或债务扩大。

特别清算委员会由哪些人员组成?

特别清算委员会是根据法律授权,在特别清算程序中负责具体清算事务的临时性机构。其组成人员通常由政府主管部门代表、有关专业人员以及债权人或股东代表构成。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清算委员会一般由企业原审批机关(如商务部门)或其委托的地方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委员会成员可包括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具有专业知识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本案中,经上海市外资委批准,由虹口区外经委组成特别清算委员会,并聘请杨春宝律师等专业人士参与清算,体现了行政主导与专业支持相结合的特点。清算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接管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和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业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置剩余资产以及协助办理注销登记等。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实务中,专业律师的参与有助于确保清算程序合法合规,妥善处理合同纠纷、员工安置、税务注销等复杂问题,降低清算风险。

中方以房屋使用权出资的清算处理难点有哪些?

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中方常以房屋使用权而非所有权作为合作条件,这在法律上属于用益物权的出资方式。当企业进入清算程序时,该房屋使用权的处理面临多重难点。首先,房屋所有权归属于中方合作者,而外方可能已基于合作合同对房屋进行了装修、改造或添附,清算时需区分原物返还与增值部分的价值归属,若双方无明确约定,则容易引发争议。其次,房屋使用权不同于货币或实物资产,其评估作价、折价或变现方式较为特殊,若合作期限未满而提前终止,剩余期限的使用权价值如何计算,需要专业评估机构出具意见。再次,如果房屋已被用于抵押或存在其他权利负担,清算中需优先处理相关担保债务,否则可能影响清算程序的顺利进行。最后,由于外方以资金设备出资并负责经营,清算时还需核算中方应得的保底利润是否已实际支付,外方投入的设备是否仍属外方所有,以及合作期间的盈亏分担等问题。本案中,双方就清算中的若干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正是上述复杂性的体现。建议中方在合作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使用权的处置规则,包括提前终止时的补偿标准、装修添附的归属及清算时的评估方法,以减少争议。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 本站声明:本站所载之法律论文、法律评论、案例、法律咨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权人均为站长杨春宝高级律师本人。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作者和出处"法律桥",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s://law-bridge.net/。
  •  
  •         本站所有内容(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法规)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本站不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您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请洽询有资质的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本站所载投稿文章,其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