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huangw咨询:我现在准备和一家日本的贸易公司合作,我准备在国内办理一个日本那家公司驻中国办事处,请问我可不可以参与经营,就算我参与经营,我们的交货地点不在中国,是在日本,有相应的承运人,我能不能拿回我的货款。如果不行,那么开一家这样的公司,但是我又不是承运人,这样的公司算不算是具备国际贸易的条件呢?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外国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办事处不具有经营资格,只能起宣传等作用,不得参与经营。你可以考虑通过设立中外合资企业的方式间接操作。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为了实现你上面的合作目标,你不一定需要开公司,就产品的进出口而言,你可以直接跟那家日本公司签合同,然后委托中国的进出口贸易公司办理产品的出口手续,你可以从所委托的那家进出口贸易公司那里取货款。就你所提问的情况而言,大多在国内从事出口贸易的人士都有各种解决的途径,你可以参照他们的做法。若你打算成立公司,那么比较简单的做法就是你成立一家贸易公司,然后到省级外经贸部门办理进出口经营权的备案手续,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就可以了(但是要想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则有一定的条件)。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开展进出口贸易,是否需要开一家公司,这家公司怎样才具备国际贸易的条件?”,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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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外国公司驻华办事处能否参与经营活动?
成立贸易公司并取得进出口经营权是开展国际贸易最规范的方式。根据现行法律和行政管理规定,设立内资贸易公司首先需按照公司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应包含货物进出口或技术进出口等内容。在完成工商注册后,公司需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市级商务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取得进出口经营权。需要说明的是,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时已包含进出口经营权的申请,内资企业则需另办备案。备案程序通常包括:在线填报备案信息、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商务部门审核通过后发放备案登记表。取得备案后,公司还需依次办理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取得海关报关资质;到外汇管理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到税务部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备案;如需自理报关,还需向海关申请报关专用章及电子口岸卡。此外,若公司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需满足会计核算健全、年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目前为500万元)等条件,否则只能按小规模纳税人处理,可能影响出口退税的办理。实务中,即使公司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并非所有商品都可自由进出口,涉及国家限制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还需另外申请许可证。因此,开办贸易公司应全面评估资金、专业人员、合规成本等因素,并建议聘请专业法律顾问和财务顾问协助办理各项手续,确保合法合规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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