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咨询:1、国有企业破产后的财产拍卖能否参照2004年11月15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中的第十六条:拍卖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购买,如无更高价,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则拍归该应价最高的竟买人。顺序相同的多个优先购买权人同时表示买受的,以抽签方式决定买受人。
2、我市有一家国有企业破产后,人民法院委托某拍卖公司发出公告将其财产进行拍卖。在拍卖时,拍卖主持人临时宣布另增加一条规定:同等价格,优先原承租人。竞拍只有两家,原承租人连续举牌跟价,造成另一方举牌加价到1300万元时误以为中标,而主持人落锤定音后缺宣布原承租人以1300万元同等价格优先中标。
明显拍卖不公,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达2500万元左右,能否上诉状告拍卖公司及相关职能部门,并要求法院作出拍卖无效的判决?
上海盛先磊律师解答:“同等价格、优先原承租人”的规则应事先公示,拍卖存在程序上的瑕疵,应该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再咨询:这个是一般的国有企业破产后财产拍卖不是民事执行拍卖,能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给予原承租人优先受买权?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根据拍卖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拍卖师应当于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难以认定拍卖师在拍卖前临时增加规定有违上述法律规定;最高院的上述规定是“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的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对于是否适用于企业破产,则看该企业破产是否为在法院执行阶段被宣告破产,一般而言,最高院的上述规定不适用于企业破产的拍卖;再者,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故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即使拍卖师没有宣布增加该规定,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也具有优先购买权。
至于所提到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达2500万元左右的问题,则很可能涉及到整个国有资产转移程序的不合法的问题,可以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反映意见,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终止产权转让活动,必要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转让行为无效(具体可参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再咨询:请问起诉的时限是多长?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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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企业破产重整有哪些法律程序?
破产重整程序:1)向法院申请重整;2)指定管理人;3)制定重整计划;4)债权人会议表决;5)法院批准执行。重整期间债务人可继续经营,但受管理人监督。
公司章程可以自由约定哪些事项?
公司章程可以自由约定的事项包括:1)股东出资比例和出资方式——可不按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和分红权(依据《公司法》第34条);2)股权转让规则——可排除或限制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权利;3)股东会职权和议事规则——可调整股东会表决权比例(非简单多数决)、增加股东会职权;4)董事会组成和职权——可设置特别事项的董事会表决机制;5)法定代表人——可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6)股东退出机制——可约定股权回购的条件和价格确定方式。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建议由专业律师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制设计。
公司治理机构如何设置?
公司治理机构的设置需考虑公司规模和股东结构:1)股东会——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重大事项;2)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负责执行股东会决议、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有限责任公司可设3-13名董事;3)监事会(或监事)——公司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董事和高管的履职行为,检查公司财务;4)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建议在章程中明确各机构的职权边界和议事规则,避免出现权力真空或权力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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