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Tinashi咨询:当事人是上海保税区一家外资贸易企业,假如现从日本进口一批农药原料,该原料是商务部82号文限制类加工商品目录中所列的。那么,能不能根据《商务部对新一批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作出解读》的第四条:考虑到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完全实行保税监管,区内企业只能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公告规定允许区内已设立的企业继续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即,该外贸企业能不能申请加工贸易?如申请加工贸易后,能不能加工82号文禁止类的商品目录所列农药?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该外资贸易企业在申请在保税区设立登记的时候,其经营范围须经核准,若核准的经营范围包括“加工”这一个范围,则可以从事加工贸易。若目前的经营范围不包括“加工”,则需要先向保税区管委会主管部门申请,经同意后方可从事加工贸易业务。至于能否加工该批农药原料,根据上述引用的《解读》第4点:“考虑到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完全实行保税监管,区内企业只能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公告规定允许区内已设立的企业继续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因此,应当是可以继续从事该业务的。具体请向该保税区相关部门咨询,并以其答复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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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经营范围,需先确认拟变更的经营范围是否属于负面清单限制领域。如不在负面清单内,按照《公司法》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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