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用股权激励的方法留住高级管理人员呢?股份怎样出让呢?

文章摘要 本文以实务案例解析股权激励中股份出让比例的争议焦点,指出按原持股比例出让(咨询者观点)更为合理,因为分红权实质是按比例分担。同时,明确新股东若成为正式股东,有权按股权比例分配公司现有资产(包括一千万资产),但可通过合同约定仅赠与分红权(即仅享有收益权而不承担股东义务)来避免资产稀释。文章提供了简化操作的实务思路:通过赠与合同约定管理人员享有分红债权,而非股权,从而实现留人目的且不改变公司治理结构。该策略对中小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法律桥网友刘谦咨询:我和一个朋友开公司五年,目前公司资产一千万,我们的股份结构是我30%,他70%。现在为了留住公司人才,我们决定给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才赠与20%股份,但我和合伙人之间在出让股份问题上有分歧:我的合伙人认为我们应该各出让10%股份,而我认为应该按照目前股权比例出让。为此股份出让陷入僵局。请问:
1、我们谁的看法合理;
2、新股东对于我们公司目前的一千万资产有分配权吗?还是只参与公司赠股以后的利润分配?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

对于上述问题1,其实可以作如下变通理解:如果说公司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获得了这20%的股份,其根本意义在于获得这20%的分红权,假设公司的红利共为100万,那么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获得了20万,剩余共为80万,您获得24万,他获得56万,相当于你出让了6万,他出让了14万。因此,就上述股权赠与问题,你的理解是合理的。

对于上述问题2,按照法律的理解,新的股东对公司的享有的是股权,对公司的全部财产按照股权的比例享有权利(当然也应对公司的债务根据股权的比例承担责任),因此有权对这一千万财产享有分配权。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考虑到既然实际上您跟您的朋友的想法是留住管理人员,那么可以约定赠与管理人员股权分红权,而不是股权,也就是说管理人员只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根据所受赠的比例来享受分红,而不承担股东的义务,这就可以让他们无权要求分配公司的财产,而只能从公司的盈利中获得利益。通过合同的约定,公司的管理人员享有的仅仅是赠与合同规定的一种债权,他们既然不是公司的股东,也不必承担公司经营失败的风险,这是比较好的一个方法。

再咨询:感谢您!很受启发!我昨天一直在等您们的回复,如今有了答案很高兴!你们在北京有办事处吗?或者您们推荐一位对股权激励机制较为擅长的律师给我,我希望能够聘请这样一位律师给我们作详细的咨询和制作相关文件。再次感谢!专业人士还是不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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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如何设计股权激励方案避免资产稀释?

为避免股权激励导致现有股东资产被稀释,可采取以下法律实务策略:第一,采用“分红权”而非“股权”激励。与管理人员签订专项协议,约定其按虚拟比例享受公司年度净利润分红,但该虚拟比例不映射到工商登记股权,管理人员不成为股东,故无权对现有资产主张分配权,也不承担公司债务。第二,采用“期权池”模式。先预留一部分股权(如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由创始人或现有股东代持,待管理人员满足业绩条件后,再通过增资或转让方式授予实际股权,但需在章程中明确该部分股权仅享有分红权,无资产分配权(需全体股东同意)。第三,设定“股权回购”机制。若授予实际股权,可在协议中约定,一旦管理人员离职或触发特定情形,公司或原股东有权按约定价格回购其股权,回购价格通常以“净资产”或“估值”基础计算,但可排除对现有存量资产的分配。第四,利用“优先清算权”条款。在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中约定,当公司清算、解散或发生重大资产出售时,原股东优先从剩余资产中收回其出资额,剩余部分再按股权比例分配,从而降低新股东对现有资产的分配份额。第五,税务筹划。注意股权赠与可能视为平价转让,若净资产溢价,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建议通过业绩考核条件分期授予,并合理定价以控制税负。总之,应在专业律师指导下综合运用事前协议、公司治理结构和交易安排,平衡激励效果与资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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