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Reporters of "China Business Network Daily" interviewed Mr. Chambers Yang on the issues of limitation of action,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monopoly of knowledge. Mr. Yang introduced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legal practice on the relevant trial period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cases, mainly various remedies for right holders which could be used in the long-term cases. He also gave his opinions on the relations among abus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anti-monopoly,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opposing arbitrary rights on knowle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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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诉讼时效如何适用?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诉讼时效适用民事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则,权利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的三年内提起诉讼。但知识产权案件具有专业性强、证据隐蔽性高、侵权链条复杂等特点,实践中权利人往往难以在短期内发现侵权行为或确定侵权主体,因此时效起算点的认定常成为争议焦点。对于持续侵权行为,时效期间自侵权行为终了之日起算,但损害赔偿数额只能主张起诉前三年内的损失,超过部分不予支持。为避免时效届满,权利人应及时采取证据保全、发送律师函、提起诉讼或仲裁等中断时效的措施。同时,权利人应注意,如果侵权行为持续时间较长,即便超过三年,只要侵权行为仍在持续,法院仍可判令停止侵权,但损害赔偿的追溯期受时效限制。对于长期维权案件,建议权利人建立侵权监测机制,定期公证取证,并善用诉前禁令等临时措施,以固定权利状态和避免损失扩大。此外,知识产权无效宣告程序、行政投诉等环节可能影响时效中断的认定,权利人需保留相关程序文件。实务中,法院会结合侵权行为是否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权利人是否怠于行使权利等综合判断,因此权利人应积极举证,避免被认定为主观怠于维权。
在长期知识产权案件中,权利人有哪些临时救济措施?
在知识产权诉讼周期较长的情况下,权利人可运用多种临时救济措施以保障实体权益。第一,行为保全,即通常所说的禁令,权利人可在起诉前或诉讼中申请法院责令对方停止侵权行为,例如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或停止使用侵权商业秘密。申请行为保全需提供担保,并证明有较大胜诉可能性、难以弥补的损害、利益平衡及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第二,证据保全,针对侵权证据可能灭失或日后难以取得的情形,权利人可申请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相关账册、合同、电子数据等,以防止证据被销毁。第三,财产保全,通过冻结对方银行存款、查封房产或机器设备,确保未来生效判决能够执行。第四,对于长期持续的侵权行为,权利人可主张以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确定赔偿额,或在诉讼中申请法院责令对方提交财务账册,以查明真实获利。第五,如果涉案权利稳定性受到挑战,权利人可同步启动确权程序或无效抗辩的应对,防止因权利不稳定而影响临时措施效力。此外,对于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等复杂案件,权利人还可考虑申请法院作出禁诉令或反禁诉令,以协调跨域诉讼冲突。实务中,临时措施的适用标准较为严格,法院会审查申请的紧迫性与必要性,权利人应准备充分证据,必要时聘请专业律师撰写保全申请,并设置合理的担保金额。同时,错误申请保全可能引发赔偿风险,因此务必审慎评估胜诉前景与证据基础。
如何界定知识产权滥用与反垄断的关系?
知识产权滥用与反垄断之间存在紧密关联但又有区别。知识产权本身具有合法垄断的属性,权利人依法独占实施其智力成果并不当然构成违法。但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是激励创新,而非允许权利人借助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若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超出法律赋予的边界,例如利用标准必要专利实施歧视性许可、拒绝许可、搭售非必要产品、限定交易相对人向第三人许可技术,或以维权之名行垄断之实,则可能落入反垄断法规制的范畴。反垄断法并不否定知识产权保护,而是关注权利行使行为是否实质性地排除或限制相关市场竞争。判断是否构成滥用,需要综合考量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动机、竞争效果以及合理理由等因素。实务中,常见的争议焦点包括: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是否违反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权利人提起侵权诉讼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和解协议中的限制条款是否具有排除竞争效果。对于企业而言,在维护自身知识产权时,应避免将权利保护异化为市场封锁工具,需建立合规审查机制,评估许可条款、诉讼策略及商业安排的竞争影响。行业协会或专利池运作也需注意集体垄断风险。另外,滥用知识产权不必然导致权利无效,但可能承担停止滥用行为、消除影响甚至行政罚款等责任。权利人应准确理解保护与滥用的边界,在行使权利时保留合理理由证据,以降低反垄断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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