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基金风控之创始人股权转让限制及股权兑现条款

文章摘要 私募投资机构注资后,确保创始团队长期稳定并限制创始人转让股权,是基金风控重点。文章指出,创始人若以境外离岸公司返程投资,基金可在离岸地法律下运用股权兑现条款,约束兑现时间与比例。因我国公司法实行法定资本和资本维持制度,公司回购股权受限,注销股份须经减资程序,股权兑现在国内法下难以直接落地。但通过适当设计限制创始人转让股权的条款,亦可促使创始人持续持股、提升企业价值。制订时应明确兑现期起算日、受限股权范围及回购价格。

    一旦私募投资机构对被投企业注入了资金,则如何确保创始管理团队的长期稳定性便成了重中之重,限制创始人转让被投企业股权以促使其持续持有被投企业股权,保持与私募投资机构利益一致,努力提升被投企业价值,就显得十分必要。

    有些创业者为了将来融资及上市考虑,使用境外架构,设立离岸公司再返程投资于境内实体企业,因而,在融资时也将境外离岸公司作为主体,私募投资机构在投资该离岸公司时,则可在离岸地法律框架下灵活运用所谓“股权兑现”(Vesting)条款以实现上述限制创始人退出被投企业的目的。由于我国公司法实行法定资本和资本维持制度,公司只能在特定情形下回购股权,所谓注销股份也需要依法经过减资程序,因而,“股权兑现”条款在我国公司法下并没有可行性。不过,只要经过适当设计,详细约定限制创始人转让被投企业股权的条款,也可以起到促使创始人努力提升被投企业价值的作用。

    创始人股权转让限制及股权兑现条款的制订要点包括:创始人的股权在其离开被投企业之前属于创始人,只是该等股权的兑现(包括兑现时间和兑现比例等)须受到创始人股权兑现条款的制约;需确定股权兑现期的起算日;定义受限股权的范围;确定回购股权的价格。

本文节选自杨春宝律师、孙瑱律师专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如需进一步了解条款解析和制订要点,请关注近期出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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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私募基金为何限制创始人转让股权?

【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被投企业后,创始管理团队的稳定性直接关系到企业持续经营与价值增长。限制创始人转让股权,是基金风险控制中常见的利益绑定安排,其核心在于通过合同约定约束创始人在特定期间内不得随意退出或减持,使其继续持有股权并与基金共同承担经营风险。该安排并非剥夺创始人所有权,而是在一定条件下限制处分权能,以促使创始人关注企业长期价值,而非短期套现。【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文章指出,一旦私募投资机构对被投企业注入资金,如何确保创始管理团队的长期稳定性便成为重中之重。限制创始人转让被投企业股权,可促使其持续持有股权,保持与私募投资机构利益一致,努力提升被投企业价值。对于使用境外架构的创业者,其先设立离岸公司再返程投资于境内实体企业,融资时以境外离岸公司为主体,基金投资该离岸公司时,可在离岸地法律框架下灵活运用股权兑现条款达到类似限制退出目的。这说明限制转让与兑现安排均服务于创始团队稳定。【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实务中,基金应结合投资阶段、创始人角色和企业上市规划设计限制转让条款,明确受限主体、受限股权范围、限制期限、例外情形与违约责任。若创始人采用境外架构,还需关注离岸地法律对股权兑现、股份回购和转让限制的认可程度,并协调境内实体企业的控制权安排。风险在于,限制过严可能影响创始人积极性或融资灵活性,限制过松则难以实现绑定效果;同时,直接照搬境外股权兑现条款到境内公司,可能因资本维持原则和回购减资程序而无法执行,应通过转让限制、优先购买权、回购价格约定等替代设计降低落地风险。

股权兑现条款在我国公司法下可行吗?

【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股权兑现通常指创始人的股权虽登记在其名下,但其取得完整权利需满足服务期限或业绩条件,未兑现部分可被公司或投资人按约定价格回购或收回。该机制依赖公司能够回购、注销或调整股权,且不损害资本维持。我国公司法实行法定资本和资本维持制度,公司只能在特定情形下回购股权,注销股份也需依法经过减资程序,因此直接套用境外股权兑现存在法律障碍。【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文章明确,由于我国公司法实行法定资本和资本维持制度,公司只能在特定情形下回购股权,所谓注销股份也需要依法经过减资程序,因而股权兑现条款在我国公司法下并没有可行性。若创业者为了将来融资及上市考虑,使用境外架构,设立离岸公司再返程投资于境内实体企业,融资时也将境外离岸公司作为主体,私募投资机构在投资该离岸公司时,则可在离岸地法律框架下灵活运用股权兑现条款。这形成境外可行与境内受限的对比。【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对境内架构项目,基金不宜简单写入公司回购注销式兑现条款,而应转化为限制创始人转让股权、分期解锁、优先购买权、违约金或估值调整等安排,并确保不违反资本维持和减资程序要求。若采用境外架构,则需审查离岸地公司法是否允许库存股、股份回购、股份注销及不同类别股安排,并在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中同步落实。风险包括:条款设计不当可能被认定无效或无法执行;回购价格未明确易引发争议;未设置兑现期起算日、受限股权范围和离职处理规则,可能导致创始人与基金对股权归属和价款计算产生分歧。应通过详细约定和分层设计提高可执行性。

制订创始人股权转让限制与兑现条款要点?

【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创始人股权转让限制及股权兑现条款,是私募基金围绕创始人持股稳定性所作的一揽子合同安排。其法律逻辑在于区分股权的登记归属与完整经济权益,约定创始人在职期间股权归属其所有,但兑现时间、兑现比例和处分权限受服务期限、业绩目标或离职情形约束,未满足条件时基金或指定主体可依约回购。此类条款需与股东协议、公司章程、投资协议相互衔接,才能形成可执行的权利义务链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文章总结的制订要点包括:创始人的股权在其离开被投企业之前属于创始人,只是该等股权的兑现,包括兑现时间和兑现比例等,须受到创始人股权兑现条款的制约;需确定股权兑现期的起算日;定义受限股权的范围;确定回购股权的价格。文章还指出,由于我国公司法实行法定资本和资本维持制度,公司回购和注销股份受限,股权兑现在国内没有可行性,但经过适当设计,详细约定限制创始人转让被投企业股权的条款,也可以起到促使创始人努力提升被投企业价值的作用。【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实务操作中,首先应明确兑现期起算日,可约定为投资交割日、创始人入职日或协议签署日,避免后续计算争议。其次应界定受限股权范围,区分创始人的既有股权、后续增资股权、代持股权及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有的权益。再次应确定回购价格,可采用原始出资额加合理利息、净资产对应价值、最近一轮融资估值折扣或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并设置离职原因不同处理规则。最后应列明加速兑现情形,如上市、控制权变更、重大违约等。风险在于,回购价格过高可能加重公司现金流压力,过低可能被创始人质疑公平;限制条款过细可能影响融资和上市审核,过宽则失去约束。应保持商业合理性与法律可执行性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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