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IT时报》记者就非法广告出没各大网站、搜索引擎虚假产品广告泛滥以及视频网站侵权等事项采访杨春宝高级律师。杨律师分析了网站以及搜索引擎的广告联盟作为广告发布商对于虚假广告和非法广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杨律师进一步分析了视频网站发生侵权时广告主是否承担侵权责任以及何时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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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搜索引擎广告联盟对虚假广告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搜索引擎广告联盟作为广告发布商,在虚假广告中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基于其是否履行了合理审查义务。根据广告法相关原则,广告发布者应当查验广告主资质和广告内容真实性,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产品或服务广告,需承担更严格的形式审查责任。若广告联盟未对广告主身份、许可文件或广告内容进行必要审核,导致虚假广告发布,则需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实务操作中,广告联盟应建立广告内容审核机制,包括自动筛查与人工复核相结合,特别对医疗、金融、保健品等高风险行业广告需重点监控。风险提示方面,若广告联盟从虚假广告中直接获利(如按点击收费),即使未主观明知,也可能因未尽注意义务而被认定有过错。常见争议焦点在于:广告联盟是否属于“广告发布者”还是“广告经营者”?法院通常认为,若其不仅提供技术平台,还参与广告内容选择、推荐或收费分成,则应按广告发布者承担责任。此外,用户投诉或监管预警后未及时下架虚假广告,将显著加重其法律责任。
视频网站发生侵权时,广告主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视频网站侵权(如未经授权播放影视作品)时,广告主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关键在于其是否对侵权行为存在明知或应知。根据著作权法原则,直接侵权人(视频网站)承担主要责任,但广告主若在明知视频内容侵权仍投放广告,或从侵权内容中直接获取经济利益(如按播放量分成),则可能构成帮助侵权或共同侵权。实务操作中,广告主在投放广告前应审查视频网站的内容合法性,要求对方提供版权证明或授权文件,并在广告合同中明确约定侵权免责条款(如“若因视频内容侵权导致第三方索赔,由视频网站承担全部损失”)。风险提示:若广告主与视频网站签订长期框架协议,且未约定内容审查义务,则一旦视频网站大规模侵权,广告主可能因“未采取合理措施”而被认定为有过错。常见争议焦点在于:广告主是否具有审查义务?法院通常认为,普通广告主不具备专业版权审查能力,但若广告内容与侵权视频高度关联(如广告直接嵌入侵权视频页面),或广告主曾收到侵权通知而未处理,则需承担相应责任。此外,广告主通过侵权的热门视频获得品牌曝光,即使未直接付费,也可能因“不当得利”被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广告主在什么情况下需要为视频网站侵权负责?
广告主需为视频网站侵权负责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第一,广告主明知或应知视频网站内容侵权,仍主动投放广告以获取流量,例如与侵权网站签订合作协议,明确约定广告针对特定侵权视频的播放页面。第二,广告主从侵权内容中直接获利,例如广告费用按视频播放量或点击量计算,且侵权视频本身是吸引用户的主要来源。第三,广告主收到权利人侵权通知后,未采取合理措施(如要求视频网站下架侵权内容或停止广告投放),导致侵权损害扩大。第四,广告主与视频网站存在共同经营关系,例如合资制作侵权内容或共享广告分成,此时可能被认定为共同侵权人。实务操作中,广告主应建立内部合规流程:在投放前对网站资质与内容版权做尽职调查,保留审查记录;在合同中明确侵权责任分配,要求视频网站承诺其内容合法;定期监控广告投放位置,避免出现在侵权页面。风险提示:即使广告主主观上无过错,若法院认定其从侵权中获益且未履行合理注意义务,仍可能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常见争议焦点在于:广告主是否属于“应知”侵权?法院通常从广告主行业经验、网站知名度、广告投放规模等综合判断,例如针对热门影视网站投放广告,应推定广告主知道其内容存在侵权风险。此外,广告主与视频网站之间若存在关联关系(如母公司子公司),则可能被穿透认定共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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