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28324512咨询:我欲成立一小型网络技术公司,专营电子商务。因为资金不雄厚,朋友建议以期权的方式招揽技术人员。请问一下,以期权方式,是否合法?该如何操作?协议该如何写?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
问题所述的“期权”一般是指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权”,它是指将股票期权这一概念借用到企业管理中而形成的一种制度,是指股东跟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技术骨干签订合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高级管理人员或技术骨干享有以某一预先确定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本企业股票的权利。其意义在于,签订合同的时候约定了将来购买股票的价格,这样当这家公司经营的好,股票的价值上升,那么当高级管理人员或技术骨干行使“股票期权”的时候就可以用较低的价格购买公司的股票,然后当转手卖出去的时候就可以获利。这有利于吸引人才、留住人才以及激励员工。
至于您所述几个问题,分析如下:中国并不禁止股票期权,当然可以实施,问题是贵公司目前无法实现“股票期权”。不过,可以参照此方法并且变通,可以实施的方案包括:(1)跟员工约定将来公司上市了,员工可以以怎样的价格购买公司的股票;(2)跟员工约定,将来公司经营的好,员工可以以怎样的价格购买公司的股权;(3)跟员工约定,员工现在就可以购买公司的股权。
分析:方案(1)实际的可行性不大;方案(2)实际的可行性仍偏低;方案(3)值得考虑,操作如下:
公司成立后,拿出公司的20%(不要超过1/3)的股份分给员工,用以吸引人才。例如,找到了5名技术骨干,分别跟这四个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每人免费获得4%的股份,在年终的时候可以获得4%的分红,这样再跟该几名技术骨干约定不再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工资,或者就工资待遇问题作出有利于公司的约定,从而降低公司的营运成本。
当然,以上操作涉及到股权问题,前提是您是否愿意拿出股权来吸引人才。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用股票期权的方式招揽技术人员合法吗?如何操作?”,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相关法律服务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未上市公司能用股票期权招揽人才吗?
未上市公司不能直接实施上市公司意义上的股票期权,因为股票期权通常以公开交易的股票为标的,行权后可通过二级市场变现。但中国法律并不禁止企业借鉴期权理念设计激励方案。对于初创公司,可采取变通方式:一是与员工约定未来公司上市后可按预先确定的价格购买股票,但这依赖于公司成功上市,不确定性高,员工接受度低;二是约定在公司经营达到一定条件(如盈利或估值提升)时,员工可按约定价格购买股权,但同样存在未来估值不明确、行权机制复杂等问题;三是直接向员工转让或赠与部分股权,使其成为股东,享有分红权,这是实操性最强的方案。需注意,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均需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行权条件、价格、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同时,若员工同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还需考虑股权激励是否影响工资待遇、竞业限制等劳动法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设计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激励方案,并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如涉及股权转让),确保合法有效。
直接赠与股权给技术骨干是否合法?有何风险?
直接赠与股权给技术骨干是合法的,属于股东对其股权的处分行为。根据公司法,股东可以依法转让或赠与股权。但实务中需注意以下风险:第一,股权赠与可能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税法规定,赠与股权视同转让,受赠人需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基为股权公允价值减除原值(若为0则全额计税),税率20%。公司应代扣代缴或提示员工自行申报,否则可能面临税务处罚。第二,赠与股权后,员工成为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可能影响公司治理结构,如员工联合投票可能改变控制权。第三,若员工离职,其持有的股权如何处理需提前约定,可通过公司章程或股权转让协议设置回购条款,但回购价格需合理。第四,赠与股权可能稀释创始股东股权,建议仅拿出不超过三分之一的股权用于激励,并分批次授予。第五,若员工同时领取工资,需明确股东分红与工资的区分,避免劳动纠纷。为降低风险,建议签订详细的股权赠与协议,约定服务期限、离职回购、竞业禁止等条款,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股权激励协议应包含哪些核心条款?
股权激励协议(如股权转让协议、赠与协议)的核心条款应包括:一、激励对象与股权来源,明确授予对象为特定技术骨干,股权来源为创始股东转让或增资扩股,并约定比例(建议不超过三分之一)。二、授予条件与行权方式,若为期权需约定等待期、行权价格、行权期限;若为直接股权则明确赠与或转让对价(可为0元)。三、分红权与表决权安排,明确激励股权是否享有完整股东权利,可约定分红权与表决权分离(如只分红不表决),但需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四、服务期与限制条款,约定员工须在公司服务满一定年限(如3年),否则公司有权按原价或约定价格回购股权。五、离职处理机制,区分主动离职、过失解雇、退休等情形,分别设定回购价格(如净资产值、评估值或约定价)。六、竞业限制与保密义务,要求员工在职期间及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竞争业务。七、股权转让限制,未经其他股东同意不得转让给外部人。八、争议解决方式,约定仲裁或诉讼管辖。此外,协议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若涉及增资扩股还需履行股东会决议程序。建议由专业律师起草,确保条款合法有效,防范后续纠纷。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