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已经转制,原来的承包者(转制后的新公司大股东)通过伪造证据将债务转到新公司,导致官司接踵而来,如何应对官司?能够起诉该股东吗?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旅行社转制后遗留债务引发的诉讼问题展开,核心法律要点包括:企业改制后的债务承继规则、法定代表人伪造公司印章的法律后果、股东有限责任原则以及股东退出机制。实务价值在于,改制企业未通知债权人可能导致新公司承担原债务,而原法定代表人利用职务之便伪造债务凭证的行为,公司可向其追责。文章提示,对外部债权人而言,新公司通常难以免责,但可通过诉讼查明证据形成过程,追究相关责任人。股东退出需遵循公司法程序,其他股东不同意时可通过股权转让或减资等方式解决。

法律桥网友Lujicc咨询:我原是广东清远一家旅行社的职员,这家旅行社原是当地旅游局属下的一个承包经营企业,承包者是一广州老板,后来老板联合旅行社的四位职员(包括我)出资对旅行实行转制,转为股份有限公司,原来的旅行社在工商登记中为注销状态,现有的股份有限公司为登记状态。

转制之后我们四人才发现原来老板承包时的旅行社已经债务累累,由于转制时我们没有对各合作单位尤其是债权单位及时发出通知,以至于后来新公司不断受官司困扰,而原老板后来也因为与另一股东无法合作而偷偷地溜走了,再也没露过脸。更可恨的是在他任新公司法人代表期间,将一部份债权人的旅行社签单收回,然后偷偷在空白纸上盖了新公司的章,并写上相应金额,寄给了债权人,于是债权人就找到了我们,打起了官司。

请问像这种情况我们是否有赢官司的可能?如果没有,我们可以对原老板起诉吗?是以我们现在公司名义起诉,还是以我们股东名字起诉?是对原老板起诉还是对旅游局起诉?另外,这些债务会不会分摊到我们其余四位股东的头上?

北京杨文战律师解答:对外而言,你们很难胜诉,在诉讼中一定要查清债权人得到相应文书的过程和经办人。确认是该法定代表人所为,你们可以起诉该法定代表人和原旅行社。建议找律师具体调查相应资料后再分析。

Jianfengjs解答: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Lujicc咨询:我自愿退出可以吗?应该办理什么手续呢?如果其它三位股东不同意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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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新公司对原旅行社债务是否应承担责任?

根据企业改制相关法律原则,公司制改造后,原企业的债务一般应由改制后的公司承继,除非改制时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取得同意或提供担保。本案中,转制时未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且原承包者以新公司名义盖章确认债务,导致外部债权人善意信赖新公司为债务人。从法律实务看,新公司对外部债权人难以免责,法院通常会依据合同相对性及公司印章的公示效力判令新公司承担还款责任。但新公司可在承担后向原法定代表人追偿,因其伪造盖章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但若该行为超出权限且债权人明知或应知,则可能不构成表见代理。实务操作中,新公司应积极应诉,申请对印章及文书的形成时间进行司法鉴定,并调查债权人取得凭证的具体过程,若证明系原法定代表人个人恶意伪造,可主张该债务不真实,但需承担举证责任。风险提示:若无法推翻盖章文件的真实性,败诉风险高,建议优先与债权人协商和解,同时保留追偿权利。

股东能否起诉原法定代表人追偿债务?

股东个人一般无权直接以自己名义起诉原法定代表人,因为追偿权属于公司权利。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其财产受损应由公司提起诉讼。但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中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公司怠于行使权利时,以自己名义为公司利益提起诉讼。本案中,若公司其他股东或管理层怠于追责,股东可书面请求监事会或监事提起诉讼,若被拒绝或三十日内未起诉,股东可提起代表诉讼。诉讼主体应以公司为原告,追究原法定代表人因伪造印章导致公司对外承担债务的赔偿责任,依据是其违反忠实勤勉义务,侵害公司利益。此外,若原法定代表人行为涉嫌犯罪,可向公安机关报案。实务操作上,应先收集其伪造证据的线索,如证人证言、笔迹鉴定等,再评估诉讼成本。风险提示:代表诉讼胜诉后赔偿归公司,股东个人不直接获益,且需承担败诉风险,建议谨慎启动。

股东自愿退出公司应如何操作?

股东自愿退出公司,主要路径包括股权转让、公司回购、减资或解散清算。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将其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外部第三人,但向外部转让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本案中,若其他三位股东不同意,股东可尝试协商由公司回购其股权,但需符合法定情形,如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不分红、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营业期限届满等,否则公司不得随意回购。若其他股东既不购买又不同意转让,股东可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股权,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此外,也可通过减资程序退出,但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通知债权人。若公司陷入僵局,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实务建议:首先查阅公司章程,若无禁止性规定,优先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若对方拒绝,可寻求第三方受让。风险提示:退出时需评估公司债务对股权价值的影响,避免因未实缴出资或抽逃出资承担额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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