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控制公司并私自将子公司的股份变卖,其他股东如何保障权益追究其责任?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大股东控制公司并私自转让子公司股权的问题展开分析。核心法律要点包括:子公司股权属于公司财产,其处分需遵循公司内部决策程序;若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未明确约定,则需依据公司法关于股东会法定职权的规定判断;大股东未经其他股东同意擅自转让可能构成滥用股东权利,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实务中,工商变更登记仅进行形式审查,不审核股东会决议,受害者需自行收集证据。文章为其他股东维权提供了法律路径与风险提示,具有较强实务参考价值。

法律桥网友jjbaobei求助:甲乙共同组建一公司A,其中甲占有5%的股份,乙占有95%的股份,甲为公司A法定代表人,现此公司A又投资到另一家公司B,占有一定份额的股份,现甲(公司A法定代表人)在未经乙同意的情况下把公司A在公司B的股份转让给第三人,并且已经在工商部门作了变更登记,请问甲的这种行为是否合理,有无违反法律之处?

北京杨文战律师解答:A公司在B公司中的股份由A公司处分。除非乙能找到甲侵犯公司利益的具体证据,否则很难主张什么。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由于A公司是B公司的股东,有权根据法律规定转让股权,至于甲未经乙的同意以A公司的名义将该股权转让的行为是否违法,可以这样去分析:(1)A公司的章程或者甲乙的股东协议是否约定该行为需要经过乙的同意,或者说需要作出股东会决议,如果没有约定的,则难以认定该行为违法;(2)看甲转让了该股权所得的收益,例如:如果贱卖,则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如果公饱私囊则同样损害公司的利益,都是违法行为。

再咨询:这种股份转让是否属于公司重大决策,必须经过股东会决议,是否可以直接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而认定甲的行为违法,而不一定必须在章程里体现,这是否属于股东的基本权利?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再解答: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股东会的职权(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为股东会的法定职权,无需公司章程另行约定。至于A公司投资成立B公司是否可以认定为该项职权呢?公司法并没有作出解释,从字面上理解,应当包括该项内容,因为股权投资和股票投资等都属于“投资计划”范畴内的事项。若从这个角度出发,可以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认定甲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对于损害的事实,举证上可能会有难度)

再咨询:是否还可根据新公司法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认定甲的行为违法,乙作为公司股东享有以上法定权利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再解答:以上条文是相配套的。

再咨询:现在甲已经在工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并得到审批,请问工商局在本案中是否有违法之处?我们国家现在有相关法律来约束工商行政部门的行为吗?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再解答:公司A在公司B的股权转让,工商局并不要求提交公司A的股东会决议,也就是说工商局并不审核公司A是否作出了股东会决议。该局仅审核该股权转让所需要的文件,包括:公司B的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B的法人代表签署的申请报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等。如果甲的操作符合工商局的要求,则难以认定工商局有过错,无过错则无须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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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大股东私自转让子公司股权是否必然违法?

大股东私自转让子公司股权是否违法,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首先,子公司股权属于公司财产,其处分权归公司所有,而非由大股东个人直接行使。若大股东以公司名义对外转让,则需考察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根据公司法原则,股东会享有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法定职权,转让子公司股权通常属于重大投资处置事项,应经股东会决议。但若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对此有特别约定,则优先适用约定。其次,需审查转让价格是否公允,若明显低于合理价值,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构成滥用股东权利。此外,若大股东将转让所得据为己有,则直接侵害公司财产权。因此,不能一概而论,需综合章程约定、决议程序、价格公允性及资金流向等因素评估。实务中,受害股东应重点收集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记录、转让协议及价款支付凭证等证据,以证明程序瑕疵或利益输送事实。若无法证明存在违反法律或章程的行为,则难以认定违法,故事前防范与章程完善尤为重要。

其他股东可依据哪些法律原则追究大股东责任?

其他股东追究大股东责任,主要可依据公司法中关于股东权利保护和滥用权利禁止的基本原则。具体而言,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大股东利用控制地位擅自处置公司资产,可能侵害其他股东的决策参与权和资产收益权。同时,公司法明确禁止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若大股东未经合法程序转让子公司股权,且造成公司资产流失或股东利益受损,受害股东可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追究责任时,需注意以下几点:第一,举证责任在于受害股东,需证明大股东存在滥用行为、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例如提供转让价格明显不公允的评估报告、未召开股东会的记录等;第二,可主张转让行为无效或可撤销,但需注意工商变更登记已完成的,需通过诉讼程序撤销登记或确认无效;第三,若大股东侵占转让价款,可能涉嫌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可向公安机关报案。实务中,建议受害股东及时采取诉讼保全措施,防止资产转移,并聘请专业律师评估证据效力,制定综合维权策略。

工商变更登记能否阻却股东追责?

工商变更登记仅具有公示效力,不能阻却其他股东依法追究大股东责任。根据相关法律原则,工商部门在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时,通常仅进行形式审查,即审核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针对目标公司)、公司章程修订等文件是否齐全,而不实质审查转让行为是否经过母公司的内部决策程序。因此,即使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若转让行为存在程序违法或实体不公,其他股东仍可主张转让无效或要求赔偿。但需注意,登记完成会产生善意取得的效果,即善意第三人基于登记信赖而取得的权利可能受法律保护,这会增加追责难度。实务中,受害股东应尽快采取行动:一是收集证据证明大股东未履行合法决策程序,如内部决议缺失或伪造;二是向法院起诉确认转让行为无效,并要求恢复原状;三是若无法恢复,则要求大股东赔偿损失,包括股权公允价值差额及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此外,若工商部门存在明显审查疏漏(如文件明显虚假),也可考虑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实践中成功概率较低,重点仍应放在对大股东的民事追责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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