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lan2600011咨询:某公司总经理是个从台湾偷渡来大陆避难的,该总经理在深圳开公司借我一笔款,(我有他亲笔写的借条,借条盖有公章)但是该公司没有他的人员档案,只有他老婆是懂事会一员,台湾有懂事二人。现他携带他老婆逃走。公司机器设备被房东买掉了。可是从他邮箱内容得知还在广东某地从事贸易。本人只能打开邮箱,却不知他在何处。请问如何运用法律保护我的权益,让他绳之以法。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从法律上来说,如果对方是个人欠你债务,你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其返还借款,同时如果他人还在大陆,你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限制其出境,一般如果其是凭正式台胞身份出入境的,在出入境管理局都会有记录,当然民事纠纷还是需要找到他在大陆的居住地址,或者其在大陆的相关财产线索并对其进行保全,否则即使胜诉可能在执行上也会有问题。
上海文淳光律师解答:需要提供他相关财产或财产线索才能保护你的合法利益。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提问中提到“我有他亲笔写的借条,借条盖有公章”,那么该笔借款很可能是以公司的名义借的,可以调查该公司是否还有其他财产或者有其他公司欠该公司的债,若该公司有对外债权未收回的,可以通过诉讼行使代位权。不过,恐怕难度比较大。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某公司总经理欠款后下落不明,我有他亲笔写的借条,借条盖有公章,如何追债?”,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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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借条盖有公章但未写明借款人,如何确定债务主体?
在借条同时具备个人签名和公司公章的情况下,债务主体的认定需结合借款用途、款项流向及双方交易习惯综合判断。若款项实际转入公司账户或用于公司经营,通常认定为公司债务;若款项由个人收取且未用于公司事务,则可能认定为个人债务。司法实践中,法院会审查借条载明的借款人名称、盖章位置及签字身份,若借条抬头或落款明确为公司,且盖章真实,一般认定公司为借款人。但若仅有个人签名而公章系私自加盖,或无法证明公章使用经过公司授权,则可能按个人债务处理。债权人应尽可能收集转账凭证、聊天记录、公司财务账簿等证据,以明确借款主体。若无法确定,可将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列为共同被告,由法院根据证据裁决。需特别注意的是,若总经理系以公司名义借款但款项实际归个人使用,构成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债权人可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民事追偿仍需走诉讼程序。
总经理下落不明,债权人能否申请限制其出境?
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民事纠纷的被执行人,若其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可以依法对其采取限制出境措施。但需注意,申请限制出境的前提是案件已进入诉讼或执行程序,且债权人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据。实务中,若债务人下落不明,但法院通过出入境管理部门查询到其有出入境记录,且债务人有逃避债务的嫌疑,法院可依申请作出限制出境决定。对于台湾居民在内地涉诉,同样适用该措施,法院会通知出入境管理部门协助执行。但限制出境并非追债的最终手段,其目的在于迫使债务人现身或履行债务。债权人需同时提供债务人的财产线索,便于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若仅申请限制出境而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的实际回收仍可能落空。因此,建议债权人尽早起诉,并在诉前或诉中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冻结公司及个人名下银行账户、不动产、车辆等资产,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
公司无财产且总经理逃跑,能否向公司的债务人主张代位权?
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权。若公司对外享有到期债权,而公司怠于向次债务人(即公司的债务人)催收,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公司之位,向次债务人提起诉讼,要求其直接向债权人履行义务。行使代位权需满足法定条件:债权人对公司的债权合法有效;公司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且非专属于公司自身;公司怠于行使权利,且该怠于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实务中,债权人需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公司对外债权的存在,如合同、往来函件、对账单等。若公司账册或电子邮箱中存有相关交易记录,应尽快固定证据。代位权诉讼的被告为次债务人,公司列为第三人。诉讼请求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且需低于或等于公司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数额。需注意,代位权诉讼的举证责任较重,若证据不足,法院难以支持。此外,若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代位权的行使需遵循破产法相关规定。建议债权人聘请专业律师,深入调查公司的对外应收账款,通过法律程序突破执行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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