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李生咨询:我有个外国公司的朋友,他的外国公司用两个中国人(其实是雇用的经理)的名义开了内资的有限公司。现在他公司希望将该公司变更为该外国公司独资的外商独资企业(因为内资公司所有投资都是该外国公司支付的),请问:
1、可不可以按1元的价格从两个中国股东购买100%股权,政府会批准这种转让吗?或者可以办理无偿赠与吗?如果都不可以,有什么办法呢?
2、可不可以保留其中一个中国人,比如10%的股份,成立一个外国公司90%,该人10%的合资公司?
3、如果完成了股权变更,是否必须对员工进行补偿(如果不炒掉任何一个员工)?
4、办理这些手续大概有多少费用,包括审批费(比如评估、注册、等等)。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你朋友公司的现状目前涉及到一个隐名投资的问题,在法律上操作并不是很难,关键在他们办理前需要明确几个前提,否则很可能陷入被动。
所谓隐名投资即是真正的投资人隐去其身份,而由其他人员作为外部的工商登记的股东,在双方没有办理变更前,从法律上来说,该公司的两个经理即是公司的投资人。所以如果说这两个经理愿意配合真正的投资人办理变更登记的,那么双方只要签订好股权转让合同,同时由于是外商投资,需报当地外经委审批,并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后,即可实现目的,你所关心的价格问题,公司法对双方股权转让的具体价格不做限制,由双方协商确认,一元转让也可以,办理中外合资也可以,前提即是确定两个经理对此愿意配合。
如果不确定其是否愿配合办理,你朋友需考虑当时在设立公司时双方是否签订有相关的隐名投资协议,该协议内容是否能够反映双方的真实意思,该公司目前是否有你朋友在实际经验,如果都是“否”的话,建议慎重处理,需要在采取措施前现行进行一些先期的取证工作,以保证后续事项的顺利进行,否则将会很被动。
李生再咨询:但是现在问题是他咨询的律师说,根据国家外资并购的规定,必须先进行资产评估,收购价要按评估来,1元收购的不会批准。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根据最新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办理股权转让或者资产转让确实需要以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作为转让的依据参考,由于你朋友本身即是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此次办理手续只是恢复其股东身份,故只要其他两个显名股东愿意配合的,评估价不会在实质上构成障碍,即使有问题,隐名股东还可通过股东确权之诉来确认其股东身份。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如果按照马律师提出的建议审查认为可行后,价格不是问题,因为既然该两个中国人是“雇佣”的,并且愿意“配合”的,那么合同上虽然写着一个价格,但是可以让这个价格永远是一个纸面上“价格”,不给付真金白银就可以了!政府主管部门如此规定,只是为了防止避税。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外国公司利用两名中国人的名义在国内设立了一家内资企业,该外国公司打算收回股权,将企业变更为外商独资企业,有何简便的操作方法?”,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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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可以1元?
可以。根据《公司法》及股权转让的相关法律原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价格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确定,法律对具体价格不作限制,因此以1元价格转让股权在法律上可行。但需注意,根据现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相关规定,外国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方式收购境内企业时,应当以境内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参考依据。然而,本案中外国公司本就是该内资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只是通过隐名投资方式由两名中国员工代持股权,此次股权转让实质上是恢复其真实股东身份,并非典型的外资并购。因此,评估结果通常不会构成实质性障碍,只要显名股东配合,双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并明确转让价格,审批机关一般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需注意,税务机关可能对低价转让股权进行纳税调整,若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公允价值,可能被认定为避税行为,要求补缴税款。实务操作中,建议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价格依据,并保留评估报告备查,同时咨询当地商务部门及税务机关,确保合规。
隐名投资如何操作才能顺利收回股权?
隐名投资(即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分离)的股权收回操作,核心在于取得显名股东(即名义上的中国股东)的配合。首先,双方应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明确转让标的、价格及交割时间。由于涉及外资,需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如外经委或商务局)申请审批,提交股权转让协议、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资产评估报告(如需)、原公司批准证书等材料。审批通过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将股东变更登记为外国公司。若显名股东愿意配合,整个流程相对简便,1元转让或无偿赠与均可操作,但无偿赠与可能涉及税务问题(如赠与税),更为稳妥的做法是采用有偿转让。若显名股东不配合,则需依据隐名投资协议或相关证据(如出资证明、实际经营管理记录、资金流水等)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通过司法判决确认外国公司的实际股东身份,再凭生效判决办理工商变更。为降低风险,建议在设立隐名投资关系时,即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权利义务、退出机制及违约责任,并保留出资凭证、经营决策记录等证据。此外,若外国公司不打算完全退出内资企业,可保留一名中国员工持有10%股份,形成中外合资企业,无需完全转为外商独资,此方案同样需经审批,但操作相对灵活。
股权变更后是否必须对员工进行补偿?
不一定。股权变更(即股东发生变化)本身并不直接导致劳动合同的解除或变更,因此一般无需对员工进行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发生股权变动或股东变更,不影响原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继续有效,劳动者应继续在原岗位工作,原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因此,如果公司在股权变更后不裁员、不降薪、不调整工作地点或岗位(除非员工同意),则无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但需注意以下特殊情况:一是如果股权变更后,公司决定进行重组、裁员,或者因经营需要调整员工岗位导致解除劳动合同,则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如N+1或2N,视解除原因而定);二是如果股权变更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变更,公司内部管理结构发生变化,但未改变劳动合同内容,仍无需补偿。实务中,建议在股权变更前与员工沟通,保持员工队伍稳定,避免因变更引发误解或劳动争议。同时,需注意公司规章制度中是否有关于股权变更触发补偿的约定,如有则需遵守。此外,若公司此前存在未支付工资、社保欠缴等历史问题,股权变更后仍需承担相应责任,不因股东变化而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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