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公司法第十五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如何理解?(2006)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新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出资不得成为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规定的理解展开。该规定旨在禁止公司投资于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实体(如合伙企业),以避免公司因出资行为而面临超出出资额的连带责任风险。文章通过实务咨询案例明确,公司向另一企业出资并提供贷款担保,不属于因出资而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担保系独立的法律行为,不在该规定限制范围内。律师提示,该条文的文义与立法本意存在差异,需结合法律原则理解,实务中应准确区分出资责任与担保责任,避免误用。

法律桥网友咨询:新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对外出资,不得成为被投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那么现在甲企业向乙企业出资1000万,同时又为乙企业提供银行贷款担保2000万,这样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吗?

北京汤淡宁律师解答:该规定本意是指公司不得对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实体投资,如合伙企业。你所指情况不在此列。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该条文的确切含义尚需要最高院作出司法解释来进行解释。从字面上理解以上操作是违反上述公司法条文的,但是上述条文的立法本意并非限制上述你所提问的情形。该条文限制的应该是指公司不能因为它的出资而成为对所投资的企业承担连带责任(例如:成立合伙企业),而你所述的情形并非由于其出资而是由于其连带责任的担保,二者是两回事。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对新公司法第十五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如何理解?(2006)”,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公司出资后能否为被投资企业提供担保?

根据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出资的相关规定,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该规定的立法本意在于防止公司通过出资行为自愿接受无限连带责任,从而危及公司资本稳定和债权人利益。实践中,公司向被投资企业出资后,另行为该企业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并不属于因出资而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担保是公司基于独立意思表示作出的或有负债行为,其法律性质与出资责任截然不同。公司提供担保需遵循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如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并注意关联担保的回避表决要求。此外,担保行为本身可能使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若被担保方不能清偿债务,公司可能实际承担连带清偿义务,但该义务源于担保合同而非出资人身份。因此,该担保行为不违反公司法对出资人连带责任的限制条款,但公司仍应审慎评估担保风险,履行内部审批流程,防止因违规担保导致担保无效或引发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区分出资责任与担保责任,不会仅因公司同时存在出资和担保行为即认定违反上述规定。

如何区分出资连带责任与担保连带责任?

出资连带责任与担保连带责任在法律基础、产生原因和责任范围上存在本质区别。出资连带责任是指公司作为出资人,因投资于特定企业形态(如普通合伙企业)而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种责任是法定的、伴随出资行为自动产生的,且不以出资额为限。而担保连带责任是公司基于担保合同约定,对债务人不能履行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其产生依赖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担保法律关系,责任范围以担保合同约定为准。公司法限制的是前者,即禁止公司以出资人身份主动选择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为这种责任模式与公司有限责任制度相悖,可能使公司股东间接承担超出其预期的风险。而对外提供担保属于公司正常经营中的或有负债行为,虽然也可能导致公司承担连带清偿义务,但该义务是合同约定之债,公司可通过反担保、风险控制等措施进行管理。实务操作中,判断一项交易是否违反出资连带责任限制,关键看该交易的本质是否属于出资行为,而非看最终是否导致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若公司仅提供担保而未成为被投资企业的合伙人或类似无限责任股东,则不构成法律禁止的出资人连带责任。法院在审理相关争议时,会结合投资协议、工商登记、合同条款等综合认定,区分两种责任性质,准确适用法律。

违反出资连带责任限制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若公司违反公司法关于不得成为承担连带责任出资人的规定,其投资行为可能面临无效或被认定不产生预期法律效力的风险。具体而言,公司若作为普通合伙人投资于合伙企业,该投资可能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公司无法取得合法的合伙人资格,已投入的出资款应当返还,但公司可能需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相应责任,具体责任范围需根据过错程度和实际参与情况确定。此外,公司相关决策人员可能因违规投资而违反忠实勤勉义务,若给公司造成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公司其他股东或债权人而言,该违规投资行为可能影响公司资本充实和偿债能力,债权人可依法主张相关权利。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涉及连带责任的出资都绝对无效,法院会审查该规定是否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以及投资合同是否具备其他无效情形。实务中,公司应尽量避免采用可能触发无限连带责任的投资架构,如选择以有限合伙人身份参与有限合伙,或通过设立子公司等方式进行投资。若已发生违规投资,应及时通过退伙、股权转让等方式纠正,并妥善处理对外债务,以减少法律风险。同时,公司应完善内部投资决策程序,由专业法律人士审核投资协议,确保投资模式符合公司法基本原则。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 本站声明:本站所载之法律论文、法律评论、案例、法律咨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权人均为站长杨春宝高级律师本人。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作者和出处"法律桥",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s://law-bridge.net/。
  •  
  •         本站所有内容(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法规)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本站不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您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请洽询有资质的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本站所载投稿文章,其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