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Yaso咨询:我们单位是个事业单位,最近成立了一个有限公司,出资人是国资委,领导要我兼任该公司的法人代表,由于我在原单位还有很多工作要做,所以不可能再经常参与新公司的经营管理,我能否聘请一位经理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如果能,作为法人代表,我的法律责任是什么?特别是在新公司出现经济刑事问题的时候,我的责任是什么,因为这是国有资产呀。
法律桥网友tugang79律师解答:建议不要担任,你可以担任董事长,法定代表由总经理担任比较好,因为你不能管理该公司,如果你任法定代表必定要授权给总经理,权力下放了,责任没有下放,然后责任都要你承担,对你非常不利。如果你担任董事长,在章程中规定,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那么你就能够控制总经理,从而实质控制该公司,而你又不承担法定代表的责任。
Yaso再咨询:多谢2楼的。辛巴哥哥有什么好忠告啊?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刑事责任问题由行为人负责,若出现该问题,即使你担任法人代表,而你并没有参与组织、实施或者协助,则也不会涉及到你的责任问题。至于本案,领导安排你担任新公司的法人代表,其本意乃在于有你出任公司的最高领导并负责管理该公司,至于你安排谁出任总经理的问题,则是你的管理策略问题,领导可能并不会过多干涉,关键问题是在领导眼里你是否把公司管理好了,因此,你要考虑你能否兼顾得过来。单从法律上讲,你的上述聘请经理的安排是可行的,楼上的意见也可供参考。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国资企业出资设立的子公司,聘请他人担任公司经理负责管理,经营不善或有违法行为,法人代表需要承担责任吗?”,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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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法定代表人聘请经理后,经营不善由谁担责?
在国资企业出资设立的子公司中,法定代表人虽可依法聘请经理负责日常经营管理,但这种授权属于内部管理安排,并不当然免除法定代表人对外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从民事法律责任角度看,法定代表人是公司对外代表,其签署文件、参与决策等行为可能直接约束公司;对于公司经营不善导致的债务、违约或行政罚款等后果,公司作为独立法人首先承担,但若法定代表人存在过错,如选任经理时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对经理的监督流于形式、或者明知经营方针存在重大风险仍予以批准,则可能被认定未尽忠实勤勉义务,进而对公司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法院会审查法定代表人是否实际参与决策、是否怠于行使监督权。因此,聘请经理不能成为法定代表人免责的当然理由,其法律责任伴随授权行为而延续。建议法定代表人与公司签订明确的责任划分协议,并在章程及内部制度中设定经理的权限边界、汇报机制和绩效考核标准,同时定期审查公司财务和经营状况,保留决策记录,以证明自身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若经营不善涉及国有资产流失,国资监管部门还可能追究管理责任,风险更高。
经理有违法行为,法定代表人如何规避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遵循罪责自负原则,只有实施危害行为、参与共同犯罪或对危害结果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才可能成为刑事责任主体。经理在经营过程中实施违法行为,如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行贿受贿等,一般由经理本人承担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在下列情况下可能被牵连:一是法定代表人亲自授意、指使或与经理共谋实施违法行为;二是法定代表人明知经理在从事违法活动,但出于放任或默许态度,提供帮助或掩盖罪行;三是法定代表人负有法定监督义务而严重失职,导致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扩大,在特定罪名下可能构成渎职类犯罪或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因此,法定代表人要防范刑事风险,应当做到:不参与、不签署违法事项相关文件;建立有效的内部合规制度,明确经理的职权负面清单;一旦发现违法嫌疑,立即采取制止措施并依法报案;必要时通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免除经理职务。同时,法定代表人应妥善保存会议记录、审批单、邮件等证据,证明自己不知情且未提供帮助。需要注意的是,单位犯罪中,法定代表人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若对该违法事项负有决定、批准或纵容责任,则可能被追究刑责。故即使日常不参与管理,也不能对经理的经营行为完全放任,必须建立定期合规审查机制。
国资子公司中,法定代表人应如何设计权力架构以降低风险?
在国资背景的子公司中,法定代表人面临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合规经营的双重压力,若不能全职参与管理,风险控制的核心在于权力架构设计。首先,不建议由无法实际履职的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可改任董事长,并推动由总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这样,日常经营管理和对外代表职责集中于总经理,董事长通过主持董事会、提名总经理人选来实施战略控制,使权责相对平衡。其次,在公司章程中明确总经理的聘任程序与职权边界,例如规定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重大经营决策须经董事会审议,总经理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超越权限的行为由个人负责。第三,建立法定代表人(或董事长)与总经理之间的定期沟通和书面报告机制,要求总经理提交月度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及重大风险事项专项报告,并保留审阅记录。第四,设立内部审计和合规部门,或聘请外部法律顾问对经理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督。第五,在对外担保、大额投资、资产处置等高风险事项上,设置董事会或股东会前置审批程序,防止总经理擅权。最后,可以通过购买董事责任险、签订高管责任协议等方式分散风险。上述安排既能保障公司有效运营,又能将法定代表人个人责任限制在合理范围内,同时符合国资监管对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要求,是降低法律风险较为稳妥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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