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equal求助:一老板有意与我和我三个同志合办公司,老板出资金我们出技术。现在面临股份分配的问题,想请教下众律师,请问这种情况我们要求多少股份比较合适?是否我们股份能占到40%?这方面有什么相关条文可以依据?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一般来说,你们可以用技术入股,且具体对你们所占股份多少你们可以自由约定,法律对此没有强制性规定,但货币出资不能低于注册资本的30%,最好在公司章程中对你们的分红比例及投票权进行约定。
再咨询:请问您所说的“货币出资不能低于注册资本的30%”的货币出资人是指我们还是指投资方?
上海马建荣律师再解答:是指如注册资本50万,那你们和投资方的货币出资加在一起不能低于15万。
再咨询:投资方的意思是他完全负担资金而我们只出技术。在这种情况下,若注册资本50万,投资方完全承担30%也就是15万,那我们仍可要求每人10%股份,也就是说加起来一共40%的股份吗?
上海马建荣律师再解答:至于股份分配问题,前面已说过,你们协商一致即可。另你们3个人, 每人10%股份,一共30%,投资方就应该是70%,注册资本50万的话,他需出资35万。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技术出资该占多大份额的股份?是否有法律规定?”,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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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技术出资的股份比例有法定上限吗?
法律对技术出资所能占有的股份比例没有设定上限或下限,股东之间可以通过协商自主确定技术出资方所对应的股权份额。但需注意,公司法确立了资本充实原则,即全体股东认缴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这一规则属于强制性底线,无论技术出资评估价值多高,货币出资总额均须满足该比例要求。实务操作中,技术出资通常需经评估机构作价,并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若技术成果为专利、软件著作权等,还需完成权属变更登记。建议在股东协议中明确技术出资的具体作价、交付时间、瑕疵担保责任,以及后续技术升级或维护义务,避免因技术贬值或无法实施引发争议。同时,股权比例与分红权、表决权可以分离设计,例如技术方虽占较低股权比例,但可通过章程约定较高的分红比例或特别表决权,以此平衡各方利益。风险提示:若技术出资比例过高而货币出资不足,可能导致公司无法满足法定出资结构要求,进而影响设立登记或引发股东出资责任纠纷。
货币出资30%底线是否包含技术出资方?
货币出资30%的底线要求针对的是全体股东,即无论股东是仅出资技术还是仅出资货币,其认缴的货币出资总额加总后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举例而言,若注册资本为50万元,则全体股东实际缴纳或认缴的货币资金合计至少为15万元,其余部分方可通过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该规则旨在确保公司成立初期拥有足够的流动资金用于经营,防止全部资本均为非货币财产导致公司无法正常运作。在技术出资场景下,若投资方承诺全额承担货币出资,则该投资方必须至少缴纳15万元货币,而技术出资方无需承担货币出资义务,但技术出资仍需经过合法评估并办理转移手续。实务中,股东可在章程中约定货币出资的缴纳期限,但公司成立时需具备法定最低货币出资比例,否则工商登记机关可能不予核准。建议在出资协议中明确各股东的出资方式、金额、期限及违约责任,特别是技术出资方应确保技术权属清晰、无权利负担,并约定若技术评估价值虚高时的补足责任。
技术出资方如何保障自身股权权益?
技术出资方在协商股权比例时,除关注持股百分比外,更应通过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落实多重保障机制。首先,明确技术成果的作价依据与评估方法,确保出资价值公允,防止投资方以低估技术价值方式压低股权比例。其次,建议将分红比例与表决权分离设置,例如技术方持股30%但约定分红比例可达50%,或赋予技术方对重大技术决策的特别否决权,以体现技术贡献的持续价值。再次,约定股权锁定与回购条款,若技术方离职或技术未能达到预期效果,投资方有权按事先约定的价格回购股权,但回购价格应合理反映技术贡献,避免显失公平。此外,技术出资方应关注增资稀释风险,在后续融资中可主张反稀释条款,保持持股比例不被过度摊薄。争议焦点常见于技术价值评估争议以及技术后续维护义务的履行,建议在协议中明确技术迭代更新、保密义务、竞业限制等配套安排。最后,务必办理技术成果的权属转移登记,并留存评估报告、交付凭证等证据,以防范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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