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众行商务咨询:因为我自身是一家效益不错的医院的正式职工,一心想在创出一番商业方面的事业,于是与一帮好友组成团队,并经过一年多的筹划,准备建立一家网络公司,主营是网站制作等。我们这个团队分工很细致,主要也都是其他各大网络公司挖来的精英。团队主要有五人,3人负责市场,1人主打技术,我是负责公司经营。在公司成立筹备阶段,我们一直强调团队利益高于一切,于是共同商定公司股权同等,收益平分,也就是说这个公司是大家的是整个团队的,具体投资情况是:我因为自身有本职工作,负责出公司筹备等等需要的资金,比如是5万元,其他四人都在大家一致同意的情况下,以技术加资金入股,最终达到投入平均,分红平均。但是其中四人除技术投资外,均拿不出现金来作为资金参与,为达到公平起见,由我提出建议,参与资金由我先借给他们,在公司赢利并获得实际分红后,补还给我。
现在存在的问题是这样的,在大家投入平均,获利平均的前提下,我这个大家一致公推的法人代表,利益方面与大家一致,我没话说,但是如果公司一旦涉及到责任问题,是不是全由我法人代表一人承担,这仿佛是不公平的,请问我应该如何解决这类问题?如果只是经济方面问题,我们一致同意由公司储备资金里解决,但如果涉及到刑事或其他方面的问题呢?难道叫我一个人坐牢?假如我们私下里签定协议并同意责任由各合伙股东共同承担?不知道此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个人认为你所提的问题不必过于担心,我国刑法针对公司犯罪大多数是单位责任,落实到个人头上也是对犯罪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并不特指法定代表人,当然法定代表人基本是公司的决策实施主体,不过只要公司守法经营,就不必担心这个问题。
刚开始创业有些问题有必要提醒:有限责任公司是一个资合加人合的机构,他不同于股份公司只是资金的集合体,还需要股东间相互的信任和配合。新公司法出台后,对公司内部的管理权限大幅度的放宽了,一般来说,除去经营性问题不谈,公司在法律层面上主要面临三个问题:决策权、分红权、与公司股东退出机制。
具体到你的问题,如果五个人平均分配股份,确实解决了利股东益分配的问题但同时也会产生决策权分散的问题,如果大家对某一事项无法达成一致决策,那么除非章程有特殊规定,否则一般事项须经代表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等重大事项须经代表过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所以建议通过公司章程同时解决决策权分配和股东的分红比例,并对股东的退出机制和加入机制进行详细事先约定以防止事后公司因决策不明陷入僵局。
同时提醒,根据公司法及相关的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而且你所谓的技术出资不知是否是专利等有依法转让的载体,如果单纯指技术劳务,根据目前的规定,不能作为公司的出资。同样借贷关系在前期也需处理好。
以上意见,供你参考。
长沙芙蓉王律师解答:你们依据<公司法>之规定设立公司,作为法定代表人不用有太多顾虑.关键在于公司的设立及经营过程中进行风险预先防范。
众行商务咨询:万分感谢两位律师为我做出的解答,我已经茅塞顿开,其实既然在一起创业了就因该彼此信任,当然马律师提出的建议,决策权和退出机制等问题确实是很有必要事先说明和解决的,谢谢。我们的目标不仅仅是做一个公司出来,更为了做出一个好的团队。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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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法定代表人是否需独自承担公司全部责任?
法定代表人并非公司责任的唯一承担主体。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外独立承担责任。在民事责任方面,公司债务由公司财产清偿,股东仅在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法定代表人除非存在滥用法人独立地位或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等法定情形,否则无需以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负责。在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方面,法律遵循“直接责任人员”原则,即仅对违法行为负有直接决策或执行责任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法定代表人)可能被追究个人责任,例如公司涉及偷税漏税、虚假出资、商业贿赂等犯罪,司法机关会综合考察实际控制人、具体经办人及受益人的角色,而非机械地锁定法定代表人。然而,法定代表人在实践中常被视为公司的“代表机关”,对外签署合同、参与诉讼,若其怠于履行职责或违反忠实勤勉义务,仍可能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此,建议法定代表人避免挂名虚职,确保公司决策留痕,建立健全合规制度,尤其是财务与税务管理,以降低个人风险。若股东之间欲通过协议约定责任分担,该约定仅在内部有效,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但可作为内部追偿依据。
技术出资及股东间借贷应如何合法操作?
技术出资必须符合法定形式。依据现行公司法原则,股东可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单纯的技术劳务、管理经验或客户资源因不具备可转让性,不能直接作价出资。若团队成员以技术入股,必须确保该技术已取得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等具有明确权利凭证且可依法转让的形态,并需经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此外,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这意味着即使技术价值较高,仍需有部分现金注入以满足法定最低比例。对于股东之间因资金不足而由其他股东代为垫付的情况,应签订规范的借款协议,明确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期限及担保措施,避免将借贷关系与股权出资混淆。若未实际支付现金却登记为已出资,可能构成虚假出资,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补缴责任,甚至面临行政处罚。建议在章程或股东协议中明确出资方式、履行期限及违约责任,并定期核查出资到位情况,确保资本充实。
平均股权下如何设计决策权与退出机制?
平均股权看似公平,实则容易导致决策僵局。根据公司法的一般规则,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等重大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其他普通决议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若五名股东各持20%股权,任何重大事项均需至少四名股东同意,普通事项需三名以上同意,一旦股东意见分歧,公司可能陷入无法决策的瘫痪状态。为规避此风险,建议在公司章程中设置差异化表决权机制,例如约定特定事项(如年度预算、重大合同)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或由某一专业领域股东(如技术负责人)具有一票否决权,同时明确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的决策权限。此外,必须预先设计股东退出机制,包括股权转让的限制条件、优先购买权行使规则、股权估值方法(如按净资产或市盈率)以及强制退出情形(如严重违反竞业禁止、被追究刑事责任)。还应约定股东发生死亡、离婚等事件时的财产分割处理。对于股东内部协议(如一致行动协议),可约定若某一事项无法达成一致,由特定股东拍板或引入第三方调解,但该协议不能对抗公司章程的强制性规定。实务中,建议聘请专业律师起草个性化章程,平衡各方利益,避免未来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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