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以技术出资与另外的两个公司成立新公司,股份比例如何确定?

文章摘要 本文针对个人以客户关系等社会资本入股新公司的法律可行性进行分析。律师指出,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出资形式限于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可用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劳务、信用、姓名等不得作为出资,因此直接以关系入股无法通过设立登记。文章提供了变通操作方案:由其他股东以现金形式代垫出资,通过内部协议约定股权比例与职责分工,实现实质上的资源入股。同时强调公司章程个性化约定对决策权、分红、退出机制的重要性,并提醒工商局标准文本的局限性。实务价值在于为技术或资源型创业者提供合规路径与谈判参考。

法律桥网友whiteplane咨询:我(个人)与另外两方(均为公司)打算一起组建一个新的公司。

其中分担如下:1、由我作为主要发起人;2、其中一方投入:技术投资(产品研发、生产的资金投入) ,其中另一方初期运作资金的投入(公司成立所需费用以及成立后初期的市场运作的所有成本费用); 我个人:由于在行业有着一定的客户关系资源,主要负责后期的所有市场运作、执行、销售等行为(均有我个人决策并且执行,另外两方仅相应配合)。

分工如上,按照出资比率,投入技术方预算10万,运作资金投入方20万,而我打算以关系入股,实际上就是社会资本投入,并且负责后期的所有执行……针对我的这种入股想法,请问律师是否可行??如果可行,那么在合同上应该如何明示出来(具体包括哪些语句)?

另外:按照我的这种市场入股的方法,而我作为主导方(其它双方均认可我为主导),我个人在其中所占的股份比例您认为多少范围合适?或者这种情况一般的案例当中是以何比例分配的??

由于在三方当中,我属于个人(相对弱势),但由于我为将来的主要市场执行方,因此后期付出我会最多,那么在合作当中,应该有哪些合理的收益是我应该提出争取的?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新公司,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姓名等出资。你如果直接以所谓的社会关系入股,在设立登记时很难通过,可以采取其他变通的方式处理。

至于所占股份比例问题,需结合后续公司运营决策权的掌握,公司权利分配等考虑,法律不加干涉,由股东自主协商。

新公司成立,需要对公司决策权利分配、股东分红比例、股东退出、加入机制等问题作出详细约定,新公司法目前已将上述权利基本下放到公司股东自行确立的公司章程中来约定,法律只对基本问题进行约束,所以前期约定特别是章程的约定特别重要,不建议使用工商局提供的标准文本,此文本基本照搬法律很难与个案相匹配。

Whiteplane再咨询:基于我早前的情况的论述,马律师指出了不可行性。如果我们股东商议能够同意我这种投资方式(无资金,市场资源投入并加市场详细运作),那么在申办上,能够符合规定的通过的话,您有什么好的变通建议么?因为我实在是不了解,因此也不清楚如何变通,请律师多多指教。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马律师的分析很准确。变通的方法,可以这样考虑:假设另外两个股东以现金出资20万(假设每人各出资10万),那么可以假定公司的注册资金为20万,在约定了你们三方各自所占的股权的情况下,例如:你占50%,其余两人各占25%,那么在操作上,其他两人给付5万元给你,你以现金10万的形式出资去办理登记手续,这样操作,在公司的验资报告上相当于你们各自出资的数额为10万、5万、5万。参考以上操作来制定你们的操作方法,就可以顺利地通过工商局的登记,并且实际也达到你们预设的股权比例标准。然后你们再通过签订股东协议书对你们各自在公司中的职责进行约定,就可以实现你们最初的想法(你上面提问中提到的想法)。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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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个人以客户关系入股在法律上是否可行?

根据现行公司法确立的出资规则,股东用于出资的财产必须满足两个核心条件:一是能够以货币进行估价,二是可以依法转让。客户关系、市场资源、个人信用、劳务等均属于难以客观估价且无法独立转让的要素,因此不能直接作为注册资本中的出资形式。如果个人仅以关系入股,在设立登记阶段会被登记机关驳回,因为验资和工商登记均要求出资财产具备确定性和可转让性。实务中,这种资源型投入通常被视为股东之间的内部约定,而非法定出资。若坚持以此入股,需采取变通方式:例如由其他股东以现金形式向该个人赠与或借款,使其获得足额现金用于认缴出资,从而在工商登记中体现为货币出资,同时通过股东协议明确该个人实际以资源投入并承担市场运营职责,并据此约定较高的股权比例。但需注意,变通方案必须真实合法,避免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法律风险。建议在专业律师指导下设计交易结构,并完善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确保各方权利义务清晰,减少未来争议。

变通出资方式具体如何操作才能通过工商登记?

变通操作的核心思路是将不可出资的资源转化为可出资的货币。假设新公司注册资本为20万元,三方希望个人股东占50%股权,另两方各占25%,那么个人股东名义上应出资10万元,另两方各出资5万元。实际操作中,可由另两方分别向个人股东转账5万元,该款项在法律上可定性为赠与或借款(需签订相应协议),随后个人股东以这10万元作为自有资金投入公司,完成验资和工商登记。这样,验资报告显示三方分别出资10万、5万、5万,股权比例与预设一致,而个人股东实际并未自掏腰包,其贡献体现在后续市场运营和客户资源导入上。但必须注意,该操作必须真实履行资金流转和验资程序,不能伪造单据。同时,三方应另行签订股东协议,详细约定个人股东负责市场运作、销售执行等职责,以及另两方配合义务和决策权限划分。还需在章程中明确分红比例、表决权安排、退出机制等,避免仅依赖工商登记文件。若资金流转被认定为虚假出资,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公司人格否认风险,因此建议保留完整的资金往来凭证和协议文件,必要时进行公证。

主导市场运营的个人股东应争取多少股权比例及哪些权益?

股权比例没有法定统一标准,完全由股东协商确定。但基于个人股东作为主要发起人并负责全部市场执行,其投入的时间、资源和客户关系对公司生存发展至关重要,通常可争取相对控股或至少具有重大否决权的比例,例如50%以上。如果其他股东仅提供资金和技术,不参与日常经营,个人股东可主张60%至70%的股权,以体现其运营主导地位。若其他股东对控制权较为敏感,也可设计同股不同权的结构,例如个人股东持股40%,但通过章程约定其拥有多数表决权或对重大事项的一票否决权。除股权外,个人股东还应争取以下权益:第一,合理的薪酬,因为市场运营属于全职劳动,应获得与市场水平相当的工资和绩效奖金;第二,业绩分红权,可约定在利润分配中优先提取一定比例作为运营团队激励;第三,费用报销权,明确市场推广、差旅、客户维护等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四,退出保护机制,如公司融资或股权转让时,个人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或反稀释条款;第五,若公司长期依赖个人客户资源,可约定若股东中途退出,需支付资源补偿。这些权益均应在股东协议和章程中明确,避免口头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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