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春宝律师执业23年来,始终关注相关专业领域的热点法律问题,坚持就执业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专题进行思考、研究,并努力形成研究成果。为此,撰写了不少论文、评论或短文,同时,鼓励团队成员多研究、多写文章,其中有些文章获得相关专业认可。截止2018年7月,杨春宝律师团队已经出版了13本专著(含再版):
- 《创业法律108问-来自创业者的真实法律咨询》,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出版,2007年9月
- 《公司投融资法律实务:模式与流程》,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2009年4月
- 《完胜创业:律师写给创业者的235封信》,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2011年2月
- 《完胜资本:公司投资、并购、融资、私募、上市法律政策应用全书》,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2011年3月(已出版至第4版)
- 《完胜资本2:公司投融资模式流程完全操作指南》,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2011年4月(已出版至第3版)
- 《法说水浒:山寨创业并购传奇》,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2011年8月
- 《企业全程法律风险防控实务操作与案例评析》,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2015年6月
- 《创业投资法律手册:那些你在创业时应该知道的公司法知识》,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2015年6月
-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2018年3月
杨春宝律师团队撰写的法律文章均已被国际知名法律出版机构威科先行(Wolters Kluwer)、律商网(LexisNexis)收录进其法律数据库,威科先行还特邀杨春宝律师和孙瑱律师推出了特别专题《私募基金行业月度监管动态》,就私募基金行业每月的监管动态进行汇总,并作出实务点评。
国家重点学术期刊《投资与合作》在其第333期“投.律观 Viewpoint”栏目中经授权转载了杨春宝律师团队的文章《一文看懂Q币、滴币与比特币的法律属性》(被更名为《虚拟货币的“合法性”》)。转载该文的还有“烟台留创园”等微信公众号。
而《对赌条款之经营权圈套》则被和讯网、搜狐网等知名财经网站以及“金氪”“融易学金融学院”“整点PE”等微信公众号广泛转载;“上海律协”“北京市科技金融促进会”“今日区块链”等知名专业机构和微信公众号则经授权转载了杨春宝律师团队的另一篇文章《区块链与交易安全浅谈》;“兴投资本”与“丁香财富汇”等知名专业微信公众号经授权转载了《浅析资管新规对PE/VC的主要影响以及应对之策》。
相关法律服务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虚拟货币在法律上如何定性?
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需要根据其发行主体、技术架构与具体用途进行个案判断。在我国现行监管框架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被认定为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行为,相关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不得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同时,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也不得为代币交易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杨春宝律师团队撰写的《一文看懂Q币、滴币与比特币的法律属性》一文,经《投资与合作》期刊授权转载并更名为《虚拟货币的合法性》,还得到多家微信公众号传播,说明该主题在实务中具有较高关注度。文章指出,Q币由互联网企业发行,本质上是企业内部的积分或预付费凭证,其流通范围有限;滴币则依附于特定平台生态,权利属性尚不清晰;比特币依托区块链技术生成,具有去中心化特征,但其交易行为在我国受到严格限制。对于企业和个人而言,应当远离代币发行融资及变相交易活动,防止卷入非法集资、传销或诈骗等刑事风险。对于已经持有虚拟货币的主体,需要持续关注监管政策的演变,审慎决定处置方式。对于计划应用区块链技术的企业,务必将技术研发与代币融资严格分离,避免触碰监管红线。此外,企业在对外宣传和业务运营中,不得暗示虚拟货币具备货币属性,以免误导公众并引发法律纠纷。
对赌条款中的经营权条款有何法律风险?
对赌条款中的经营权条款,是指投资方与创始股东在投资协议中约定,当目标公司未能实现约定的业绩指标时,投资方有权调整股权比例、委派董事或者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此类条款本质上属于估值调整机制的一部分,应当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权利行使和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规则。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应当具有独立的人格和治理架构,任何股东不能通过协议完全剥夺其他股东依法享有的管理权,也不能使公司变成某一方的工具。杨春宝律师团队撰写的《对赌条款之经营权圈套》一文,被和讯网、搜狐网等知名财经网站以及金氪、融易学金融学院、整点PE等微信公众号广泛转载。该文揭示了一个常见的实务陷阱,即投资方在设置对赌条件时,可能利用创始股东急于获得融资的心理,在经营权条款中嵌入极其严苛的触发条件和宽泛的接管权限,一旦业绩不达标,创始股东将彻底丧失对公司的控制。另一种常见情形是,创始股东通过表决权委托、一致行动协议等方式,使投资方的经营权安排被架空,双方由此产生纠纷并诉诸法院。对于创业企业而言,签署对赌条款时应审慎评估经营权的让渡边界,明确触发条件、行使期限、决策程序和退出机制。要避免使用模糊的词语表述,例如赋予投资方在特定情况下可全面接管公司之类的概括性授权。对于投资方而言,应当确保经营权条款具有可操作性,同时不能违反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可能被认定无效。一旦发生争议,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审查条款是否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违反公平原则,因此双方应当提前设计好纠纷解决机制,包括仲裁和诉讼的选择以及管辖地的确定,以降低风险。
资管新规对PE/VC有哪些主要影响?
资管新规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的影响,首先体现在监管标准的统一与套利空间的压缩。新规对多层嵌套、通道业务、刚性兑付、资金池运作等行为进行了严格约束,要求资管产品向上向下穿透,合格投资者必须符合相应门槛,信息披露更加全面。对于PE和VC而言,资金来源结构发生显著变化,过去依赖银行理财资金通过通道进入私募基金的模式难以持续,基金管理人需要寻找新的长期资本。杨春宝律师团队撰写的《浅析资管新规对PE/VC的主要影响以及应对之策》一文,被兴投资本、丁香财富汇等专业微信公众号经授权转载,反映出该话题在业内具有广泛共鸣。文章从募资、投资和退出等环节分析了新规的传导效应,指出在募资端,不合规的嵌套产品需要清理,导致部分基金募集周期拉长;在投资端,杠杆约束使得结构化基金的优先劣后设计更加困难;在退出端,净值化管理要求增加了估值和核算的复杂性。面对这些变化,基金管理人应当主动调整基金架构,去除多层嵌套,确保产品结构清晰合规。同时,应当拓展保险资金、政府引导基金、大学基金会等长期机构投资者作为LP,改善资金来源的稳定性。在投资策略上,应减少对短期套利型项目的依赖,注重长期价值投资,强化投后管理与风险预警。此外,还需建立与资管新规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合规培训体系,定期审查存量项目是否触及监管红线。对于处于募集期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谨慎设计基金合同中的分配方式与业绩报酬条款,避免因监管政策调整导致合同履行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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