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赠予股份形式给予无实际出资额的股东,怎样签订股权转让合同?

文章摘要 本文解答了以赠与股份形式给予无实际出资额股东时如何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问题。律师指出,此类合同在形式上与一般股权转让合同无异,但需根据具体情况对核心条款作出详尽约定。实务中应重点关注赠与性质、出资义务归属、未实缴资本的后续责任、股东权利行使条件及风险防范等内容。文章为股权操作提供了基础框架,强调约定清晰对避免纠纷的关键作用,对创业公司股权激励及亲属间赠与等场景具有实用参考价值。

法律桥网友Oskia咨询:以赠予股份形式给予无实际出资额的股东,怎样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转让合同的格式如何写,大体内容如何?

上海Cathay律师解答:和一般的股权转让合同形式上无区别,就是内容上要根据具体情况作详尽约定。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以赠予股份形式给予无实际出资额的股东,怎样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赠与股权给未实际出资股东,合同性质如何认定?

股权赠与虽然在形式上与股权买卖不同,但就合同签署而言,其法律性质仍属于股权转让的范畴,适用股权转让的一般规则。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赠与的对象是股权,而股权本身承载着股东资格、出资义务、表决权、分红权等多重权利与责任。如果受赠人未实际出资,那么该股权对应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受赠人取得股权的同时也继承了后续的出资义务。法律上,股东负有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义务,不能因受赠而免除。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此类协议往往被认定为附有义务的赠与,即受赠人享受股东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出资责任。合同签订时,应当明确界定赠与的标的、赠与的条件以及未完成出资的后果。如果双方意图仅赠与股权收益权而不转移出资义务,则应以更严谨的协议安排,并取得公司及债权人的认可,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规避出资义务而无效。故合同性质核心在于出资义务是否一并转移,签订前务必清晰认知。

签订此类股权转让合同应包含哪些核心条款?

此类合同虽与一般股权转让合同格式无实质差异,但核心条款必须结合未实缴出资的特殊性进行详尽约定。首先,应载明赠与与转让的双重性质,明确转让方无偿或象征性对价出让股权,并清晰描述股权对应的注册资本数额、实缴金额以及未缴部分金额。其次,必须就未实缴出资的缴纳义务作出安排,约定由受让人承担后续出资责任,还是由转让方先行缴足后再赠与,或者由公司与股东另行协商。第三,应设定股东权利行使的边界,比如在未缴足出资前,分红权、表决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是否按实缴比例限制,这些约定直接关系到受让方实际利益。第四,应明确违约责任,包括受让方不履行出资义务时,转让方是否享有撤销权,或者公司能否解除其股东资格。第五,鉴于赠与的免费性质,建议加入赠与附条件条款,例如受让方须持续服务一定年限或满足特定业绩要求,否则转让方有权收回股权。第六,需约定公司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并办理公司章程及工商变更登记。总之,条款设计须精细全面,确保实质公平并防范合同争议。

受赠方未实际出资,后续出资义务和风险如何承担?

受赠方取得未实缴股权后,在法律上承继了向公司缴纳出资的义务,这一点不因股权系赠与取得而改变。根据公司法确立的资本充实原则,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的基础,未出资部分始终构成股东对公司的负债。因此,受赠方在签订合同前应充分评估自身出资能力,并明确约定未出资部分的缴付期限、方式和资金来源。实务中常见的风险有:公司债权人有权在未出资范围内要求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他已实缴股东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清算时,未缴出资将加速到期,成为必须一次性缴清的破产财产。此外,若转让方未如实告知股权存在质押、代持或出资瑕疵等情形,受赠方可依据合同主张欺诈撤销,但第三人善意取得的除外。为降低风险,建议在合同中明确转让方对出资真实性及股权瑕疵的声明与保证,并约定若因历史出资问题导致受赠方受损,转让方应全额赔偿。同时,受赠方应积极参与公司经营,及时履行出资义务,避免因拖延引发股东资格被解除或诉讼风险。妥善安排,方可实现赠与股权的真实价值。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 本站声明:本站所载之法律论文、法律评论、案例、法律咨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权人均为站长杨春宝高级律师本人。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作者和出处"法律桥",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s://law-bridge.net/。
  •  
  •         本站所有内容(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法规)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本站不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您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请洽询有资质的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本站所载投稿文章,其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