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th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Foreign Investment Law of PRC on January 01, 2020, a series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concerning foreign investment such as the Regulation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Foreign Investment Law of PRC, Interpretation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n Several Issues concerning the Application of the Law of Foreign Investment, Deci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People's Congress of Shanghai Municipality on Several Issues concerning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Foreign Investment Law of PRC, etc. have been also implemented simultaneously. Most of those foreign investment management systems having applied for nearly forty (40) years have been repealed, and China's foreign investment management system is experiencing dramatic change.
This article is intended to show you all aspects of foreign investment enterprises such as enterprise establishment, change, dissolution, etc. under the new system in a graphic man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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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外商投资法实施后外资企业设立方式有何变化?
《外商投资法》建立了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为核心的外商投资管理模式。在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由过去的逐案审批制改为信息报告制,投资者可直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无需事先取得商务部门的批准文件。负面清单以内的领域,国家实施特别管理措施,企业仍需按照清单要求申请许可或不得投资。这一制度变革从法律层面确立了内外资一致的市场准入规则。
依据文章所述,2020年1月1日《外商投资法》及其各项配套法规同步施行,此前运行近四十年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大部分被废止,这直接影响到企业设立流程。旧法规下设立外资企业需先经过商务部门审批,再办理工商登记;新制度下,只要不涉及负面清单,企业即可直接登记,大大降低了制度性交易成本。文章称,新体系涵盖企业设立、变更、解散等各方面,说明设立环节的简化是整个管理转型的起点。
实务中,企业设立时首先应确认拟投项目是否属于负面清单范围。若不属于,应直接办理登记并按信息报告制度报送投资基本信息。若属于限制类项目,需先取得相应许可;禁止类项目则不得投资。同时要注意,各地可能有更细化的实施规定,如上海出台的关于实施外商投资法的决定,企业应结合当地要求操作。还需妥善保存投资信息报告凭证,以备监管核查,避免因漏报误报引发合规风险。
外商投资法实施后外资企业变更与注销程序有何变化?
《外商投资法》将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解散与终止纳入统一的信息报告与一般公司登记制度。在负面清单以外,企业变更经营范围、股权转让、合并分立等事项,不再需要商务部门审批,而是按照公司法等一般商事法律办理变更登记,并通过信息报告系统向商务部门报送变更信息。企业解散清算同样依照公司法及市场监管规定执行,外资企业享受与内资企业同等的程序待遇。
文章明确指出,2020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法》及配套条例、司法解释同步实施,旧有适用近四十年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大部分废止,新制度覆盖企业变更、解散等全生命周期。这意味着过去外资企业变更协议、延长经营期限、提前终止等须经审批的环节全部取消,转而依靠市场监管部门统一登记。作者以图形化方式展示新流程,目的就是帮助企业准确理解这些程序上的简化。
从实务角度看,企业需要重点区分变更事项是否涉及负面清单。不涉及负面清单的变更直接办理变更登记与信息报告即可;涉及负面清单的行业变更,需先取得行业许可。解散清算时应注意按照公司法组成清算组,依法履行通知债权人、公告、清偿债务等义务,并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同时,外汇、税务、海关等环节也需要协同办理,企业应提前规划各项衔接程序,防止注销拖延产生额外责任。
原依据旧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何过渡适用新法?
对于外商投资法施行前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设置了五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企业既有的组织机构、合同效力以及权利权益不受影响,可继续依照原约定运营。同时,企业应逐步修订章程,使其符合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治理要求,并在过渡期届满前完成调整。过渡期后未完成调整的,登记机关可依法处理。
文章介绍,《外商投资法》生效之日即有一系列配套法规实施,旧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大部分被废止。对于已设立企业而言,新法并非强制其立即变更,而是保留合理的过渡安排。文章将企业设立、变更、解散等流程均重新梳理,意味着原有企业也需要依据新法调整后续行为。特别是上文提到的上海等地实施办法,也对此类企业给予具体指引,体现了平稳过渡的政策思路。
企业应利用过渡期全面审查章程和内部治理结构,重点关注董事会权限设置、表决机制是否与新法要求相符。如果企业原合同或章程中规定了不符合公司法的条款,应通过股东决议及时修订。同时,涉及投资负面清单调整时,也要重新评估自身经营范围。建议企业建立过渡期时间表,明确完成章程修订、董事会改选等关键节点,避免过渡期结束后因机构设置不合规而影响正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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