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qingshu915咨询:请教,境外自然人和境内自然人可否合资成立公司?看了几位律师对这一相关问题的回答,似乎不行。但我有个朋友也是这种情况,已经设立好了,请问是不是国家有些新的政策出台了?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如果是要注册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话,允许境外个人作为合资的一方,但不允许境内个人作为合资的另一方,你朋友如果只是用境内个人名义的,至少据我所知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还是不允许的。可能他借用了其他经济组织的名义,你可以再去核实一下,顺便告诉一下大家在什么地区,上海据我所知不行。
qingshu915再咨询:我朋友在宁波,是以个人形式合资的。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同意马律师的意见,我国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只能是境内的组织才能与外国组织或个人合资成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并没有类似规定。但在《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中规定:“暂不允许境内中国自然人以新设或收购方式与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成立外商投资企业。”至于个别地区放宽了限制,可向当地的外经贸主管部门咨询。
法律桥网友AVEX解答:这个问题倒是值得探讨一下。以前的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暂行办法中有一条是1年以上的自然人股东,而新的并购法规把这个1年的限制去除了。虽然这种情况是并购而非新设,但是还是有一定借鉴的意义的。可能各地的操作会有不同,作为一种趋势,将来应该会放开所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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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境内自然人能否与境外自然人合资设立外资公司?
根据现行外商投资法律体系,境内自然人通常不能直接作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中方合资者应为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自然人被排除在外。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未作完全相同的限制,实践中存在一定解释空间。此外,商务部等部委曾联合发布通知,明确暂不允许境内中国自然人以新设或收购方式与外国投资者成立外商投资企业,该通知虽非法律,但具有行政指导效力,各地审批机关普遍遵循。然而,随着外商投资法及配套法规实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下,部分自贸区或特定区域可能试点允许境内自然人参与合资,具体需以当地政策为准。实务操作中,若境内自然人希望参与外资公司,可考虑通过设立一人有限公司或合伙企业等组织形式作为投资主体,间接实现合资目的,但需注意税务、外汇及产业准入等合规要求。同时,应关注政策动态,近年来国家鼓励外商投资,部分地区已放宽自然人股东限制,建议设立前咨询专业律师并征求当地商务部门意见,避免因主体资格瑕疵导致公司设立无效或被撤销。
境外自然人作为外资股东有哪些法律限制?
境外自然人投资设立外资公司,需符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规定。在负面清单以外领域,境外自然人与境内企业或其他组织合资设立公司原则上允许,但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或备案手续。境外自然人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如护照、居留证明等,并需满足中国外汇管理关于资本项目结汇的要求。在合资比例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通常要求外方出资比例不低于25%,否则可能不被认定为外商投资企业,无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此外,境外自然人若为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官员,或涉及敏感行业,可能受到国家安全审查。实务中,境外自然人作为股东时,应特别注意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及利润汇出等条款约定,避免因跨境资金流动限制产生纠纷。同时,部分行业如金融、电信等对外方股东有特殊资质要求,需提前核实。近年来,外商投资法实施后,实行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境外自然人在多数领域与境内自然人享有同等投资权利,但仍需遵守反垄断申报、信息报告等义务。建议在投资前进行充分法律尽职调查,确保合规。
不同地区对外商投资自然人主体资格是否有不同操作?
确实存在地区差异。虽然国家层面规定暂不允许境内自然人直接与外国投资者合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但个别地区出于招商引资或试点改革需要,可能放宽限制。例如,上海自贸区、海南自贸港等特殊经济区域,曾出台政策允许境内自然人作为中外合资企业的股东,但需在负面清单以外领域且满足一定条件。此外,部分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在实际审批中可能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境内自然人股东予以认可,但此类操作缺乏统一法律依据,存在被上级机关纠正的风险。律师解答中提到宁波地区可能存在个案,建议向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现为商务部门)咨询确认。实务中,若境内自然人希望以个人名义合资,可考虑采用股权代持或设立持股平台方式,但代持协议可能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且存在税务和法律责任风险。更稳妥的做法是,先与境外自然人共同设立一家境内有限责任公司,再由该公司作为中方投资者与境外主体合资,实现间接持股。同时,需关注外商投资法实施后,原三部外资法已废止,新法未明确禁止境内自然人参与合资,但配套法规仍可能保留限制,因此应持续跟踪最新政策动向,必要时申请个案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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