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无所畏咨询:我单位是一个集团企业,最近因为企业见内部融资问题想请教你有关的法律问题.请问集团核心企业贷款给下属控股企业,这种企业间的贷款合同是否有效?他们之间的借款算不算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
有关司法解释好象说企业间的借贷违反了国家的金融法规,是无效的合同,利息也要追缴,但是国税发[2000]84号文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这条规定又好象允许企业间进行借贷,请问应对以上法律规定如何理解呢?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1、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是无效的。理由如下:(1)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61条明确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2)199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定合同无效;(3)1996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2、税务问题:由于合同的效力如何,应当由法院来进行认定(要在诉讼中来作出裁定)。因此,如果企业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并且按照合同来履行了义务,那么尽管该行为是无效的,但在两企业之间便成为了一种借贷的事实状态,税务只是依据已经发生的事实来进行税务上的征收,税务机关不是认定合同是否有效的机关,换一句话说其征税行为也并不等于认定该借款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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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关联企业间直接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我国现行金融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关联企业之间直接签订的借款合同原则上应认定为无效。核心法律依据在于,我国对金融业务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只有经批准的金融机构才能从事贷款业务,企业之间擅自进行资金借贷属于变相从事金融业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和批复中明确,企业借贷合同违反金融法规,属于无效合同。即便借款双方存在关联关系,如集团核心企业与下属控股企业,也不能豁免该限制。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借款人应返还本金,但出借人无权主张约定的利息,已收取的利息可能被收缴或抵扣本金。此外,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若一方已履行,另一方应恢复原状。实务中,有些企业通过“名为联营、实为借贷”或“名为买卖、实为融资”等方式规避监管,法院会依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无效。因此,关联企业间融资应选择合规途径,如通过银行委托贷款或集团财务公司运作,否则将面临合同无效、利息损失及潜在行政处罚风险。
税务上对关联企业借款利息的扣除规定是否意味着借款有效?
税务上的规定与合同效力认定是两套独立的法律体系,不能混为一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的限制(如超过注册资本一定比例的利息不得扣除),其立法目的是防止资本弱化和避税行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基,而非承认企业间借贷合同的合法性。税务机关的职责是依法征税,其依据实际发生的资金往来和利息支付进行税务处理,并不具备认定民事合同效力的职权。合同效力只能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具体争议中依据民事法律和金融法规作出判断。因此,即使企业在税务申报中列支了借款利息,税务机关予以处理或调整,也绝不意味着该借款合同有效。相反,根据金融监管规定,企业间借贷合同无效,出借人无权主张利息,借款人已支付的利息可能被收缴。实务中,企业若仅依赖税务规定而忽视民事法律风险,可能面临双重不利:一方面利息在税务上可能无法全额扣除,另一方面在民事诉讼中利息主张不被支持。建议企业融资时优先选择金融机构贷款或合规的委托贷款模式,以保障交易安全和法律确定性。
企业间借贷合同无效后,本金和利息如何处理?
根据我国法律关于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企业间借贷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具体而言,借款人应当返还所借本金,这是基本原则。关于利息,由于合同无效,双方关于利息的约定亦无效,出借人无权要求借款人支付约定利息。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不支持出借人的利息请求,但会酌情考虑资金占用损失,可能参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持一定的资金占用费,但这并非基于合同约定,而是基于公平原则和缔约过失责任。同时,对于出借人已经收取的利息,法院可能判决冲抵本金或予以收缴。此外,若借贷行为涉及非法目的或严重违反金融监管,监管部门可能对出借人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对于关联企业而言,还需注意关联交易披露和资本充足要求,避免因无效借贷引发其他合规问题。实务操作中,一旦发生纠纷,出借人应尽快起诉主张返还本金,同时准备证据证明资金往来事实;借款人则需评估利息风险,积极协商或应诉。总之,无效合同的后果是恢复到订立前的状态,但实际损失可能由过错方分担,通常借贷双方均有过错,利息损失各自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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