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dawei咨询:我现在想和别人成立一个公司,我没有资金,只投入技术,对方只出资金,我想知道我的技术应该占多少比例?对方是不懂一点技术的。(我的技术包括料的来源,生产员工及销售人员的培训,日常生产的管理,产品质量确认的培训,销售的部分渠道)
起初他和我说的是两人合作,但是最近他提出他自己出所有的资金有困难,就将他的姐姐也拉上了(目前他和他姐姐在生意上属于合作关系),他姐姐和他一样是不懂技术的,要是这样的话,我的技术应该占多少比例才算公平?
目前投资人的想法是:先建立工厂运营一段时间后再正式注册,在注册前签定相关利益、权力、责任方面的协议,若在注册前发生分歧,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注册后该协议时候还有法律效力?因为我没有投入资金,要是他们注册时不对我进行应该的股权转让,我应该怎么保护我的权益?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技术出资一般是指技术设备,而你的技术,根据我的理解应该指“技能”,属于广义上的“劳务”,由于公司法不支持劳务出资,另一方面,也公司法也不支持用销售渠道作为出资,故此,你的想法不能实现。
2、至于如何实现你的目的,则有一个变通的做法,首先,先商量好你们各自所占的股权比例,股权比例是可以由各方商定的,然后先让该二人投资设立一家公司,在通过股权转让的方法转到你名下。例如由他们各出资5万元成立公司,然后各自转让15的股份给你,让你占公司30%的股份,而他们二人各占公司35%的股份,股权转让的对价可以定为1块钱。
3、“先建立工厂运营一段时间后再正式注册”行不通;“若在注册前发生分歧,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有效;“注册后该协议时候还有法律效力?”有效;“我应该怎么保护我的权益?”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追究违约责任。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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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技术技能能否直接作为出资?如何合法实现?
根据现行公司法对股东出资形式的规定,可用于出资的财产应当满足两个核心条件:一是能够以货币进行评估作价,二是可以依法转让。个人所拥有的技术技能、管理能力、生产培训经验以及销售渠道等,通常属于劳务或服务性质的资源,其人身依附性强,难以独立转让,也不具备稳定的市场评估基础,因此不能直接作为注册资本出资。若技术方希望以这类资源换取公司股权,实务中通常采用变通路径:第一步,由资金方按照公司章程约定,先行出资设立一家公司;第二步,全体股东在公司设立前或设立后签署书面协议,明确技术方应获得的股权比例;第三步,由资金方将部分股权以象征性低价(例如一元或按出资额平价)转让给技术方,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操作时需要注意:股权转让协议应当写明转让份额、对价、支付方式、交割时间和违约责任;同时,建议在公司章程中同步体现技术方的股东身份,避免仅依赖协议导致权利落空。风险提示方面,若股权转让对价过低,可能被税务机关核定缴纳个人所得税,需要提前测算税务成本。常见争议焦点包括技术方是否实际提供约定技术贡献,以及资金方在转让前反悔或拒绝配合,因此书面约定和证据留存至关重要。
先运营后注册的协议是否有效?注册后还有效吗?
先运营后注册模式下,各方在正式注册前签订的关于利益、权力和责任安排的协议,只要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各方意思表示真实,即具备合同效力,法律上应当予以尊重。若协议中约定了未来设立公司、股权分配等内容,则属于典型的设立协议,在公司成立后,该协议中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条款继续有效,并对各方具有约束力。但需要特别说明,公司注册前尚未取得法人资格,以拟设公司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活动,行为后果可能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若实际以合伙企业或个人合伙形式运营,则各方需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风险较大。因此,法律上不建议采用“先运营后注册”的方式。若确需先行筹备,建议在协议中明确约定:筹备期间产生的债务、费用由谁承担,各方投入的财产归属,以及对未来公司注册时间和股权登记的承诺。公司成立后,建议将原协议内容整合修订为正式的股东协议,并载入公司章程,确保文件之间的权利表述一致。注册后,原协议中关于股权转让、决策机制、利润分配等条款仍然有效,若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依据协议追究其违约责任。常见争议焦点在于:注册前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效力应否由成立后的公司承继,以及筹备期间的亏损如何分担。为避免争议,最稳妥的做法是尽快完成公司注册,并将前期行为纳入公司追认范围内。
若注册时未获得股权,如何保护权益?
若技术方在资金方设立公司后未获得应得股权,最直接的保护方式是在事前签署的协议中设置周密的权利条款和违约责任条款。首先,协议中应当明确资金方负有向技术方转让一定比例股权的义务,并约定具体履行期限(例如公司成立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工商变更)。其次,应当约定违约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金可以参照技术方预计获得的股权价值或技术贡献折算的金额设定,以增强合同的威慑力。若资金方擅自将技术方应得权益登记于其亲属名下,或拒绝办理转让,技术方可依据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资金方履行股权转让义务,并请求法院判令确认股权归属。在诉讼中,技术方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参与了筹备、技术指导、员工培训、渠道引入等核心工作,因此日常应注重保留工作记录、邮件、聊天记录、财务支出凭证等资料。此外,若公司已成立且资金方未依约转让股权,技术方无法直接主张股东身份,只能依合同追究违约责任,因此事前书面协议是重中之重。实务中还建议技术方将部分技术贡献转化为服务费或顾问费用,与股权激励并行,即便股权部分落空,仍能获得经济补偿。常见争议焦点包括技术贡献的价值评估、资金方是否履行了合理告知义务,以及违约金的合理性认定。预防措施包括:在协议中设定股权转让自动触发条款,例如约定公司注册成立后技术方即视为完成技术交付义务,资金方无条件配合办理过户,并可将该义务列为不可撤销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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