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Happywxy咨询:我(简称A)和朋友(简称B)开公司,A出资10万人民币及人力、物力,而B只提供客户资源,并且签定每个月盈利一并累积公司帐户,待B利润达到10万元则提出利润五五平分,请问B利润达到此金额之前与之后,A、B应该怎么分比较合适(保证双赢且合作长久,愉快)?
法律桥网友summeryt解答:我认为这种事情应该取决双方商议,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在彼此能接受的基础上订立合同吧。没有绝对的利润分配公式的。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两人共同成立公司,一人出资及人力物力,另一人提供客户资源,分红如何分配?”,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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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仅提供客户资源的股东能否参与分红?
可以。根据中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原则,股东的分红权属于股东固有权利,具体分配比例和条件由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自主约定,法律并未强制要求分红必须与出资比例完全一致。实务中,非货币出资(如客户资源、技术、管理能力)只要经全体股东认可并载入协议,即可作为贡献对价参与利润分配。但需注意,客户资源属于无形资源,其价值评估具有主观性,建议在协议中明确其具体范围(如客户名单、渠道来源)、独家性及保密义务,并约定若资源未实际到位或贡献不足时,分红比例可相应调整。同时,应区分资源提供与劳务出资的法律性质,若仅提供资源而不参与经营,可能被认定为隐名股东或技术顾问,需通过书面协议明确股东身份,避免后续因分红资格产生争议。风险提示:若未在协议中写明客户资源的量化标准,一旦产生纠纷,法院可能难以认定其实际贡献,导致分红请求无法支持。
分红前是否需要先收回出资?
这完全取决于股东之间的约定,法律并无强制规定。实务中常见两种模式:一是所有利润按约定比例直接分配,出资方不享有优先回收权;二是设置“回本机制”,即先以公司利润弥补出资方的原始投资,待其收回全部出资后,再按约定比例分配。后一种模式在风险投资或合伙创业中较为常见,能有效保护出资方利益,但可能降低资源提供方的积极性。建议在协议中明确:出资回收的具体计算方式(如每年提取利润的固定比例用于回收)、回收期限、以及回收期间资源提供方是否享有保底分红。若采用先回本再平分模式,应同时约定公司资金周转的底线,避免因过度提取利润影响运营。法律上,公司利润分配必须遵循法定顺序:先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剩余利润方可分配。因此,即便约定先回本,也须在满足法定留存后执行。另外,若公司采用注册资本实缴制,出资方的出资已转化为股权,收回出资并非直接抽回投资,而是通过利润分配实现,故需明确“收回”是会计概念而非法律概念。
分红协议未书面化,口头约定有效吗?
口头约定在法律上并非当然无效,但存在极大风险。根据合同法律原则,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口头协议只要内容合法、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即具有法律效力。然而,在公司分红场景中,由于涉及持续性履行、金额变动及股东关系,口头约定极易引发争议,例如对分配比例、计算基数、支付时间等细节的认知差异。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难以仅凭口头陈述认定分红方案,除非有录音、聊天记录等辅助证据,否则通常要求书面证据。此外,公司利润分配属于股东会决策事项,依据公司法律规范,股东会决议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留存,否则决议效力可能被质疑。因此,强烈建议将分红约定写入公司章程或签署股东协议,明确各方的出资形式(含客户资源的评估)、分红条件、调整机制及争议解决方式。若已发生口头约定,应尽快补签书面文件,并追溯确认前期执行情况,以免未来主张权利时缺乏依据。风险提示:未书面化的分红约定在公司解散或股权转让时可能被认定无效,导致一方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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