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自然人与外方合资设立中外合资的公司,专营进出口贸易,有什么最简便的方法?

文章摘要 本文针对境内自然人希望与外方合资设立专营进出口贸易公司的法律路径进行实务分析。根据现行外商投资法律体系,中方合资者须为企业法人,自然人不能直接作为中外合资企业的中方股东。文章提供了多种变通方案,包括先设立内资公司再以该公司名义合资、通过外方独资后股权转让、利用挂名股东过渡等,并指出直接设立中外合资外贸公司的门槛较高(如外方年均对华贸易额、注册资本等要求)。最简便的方法是先设立普通贸易公司并申请进出口经营权,再逐步实现合资目的。文章还强调了原内资公司作为股东不能随意注销,需注意股权结构稳定性及审批程序。

法律桥网友咨询:我是自然人,想和外方合资做个中外合资企业搞进出口贸易。
根据《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中外合资的中方必须是法人,于是我先投资50万做个有限责任公司,我是股东,我任法人代表,然后这个有限责任公司再立刻出资50万和外方的75万放在一起申请成立外资企业,这样是否可行?外资企业的法人代表由我担任为好还是外国人担任为好?此后何时我可以申请把原来的有限责任公司关掉?仅留一个我担任股东的中外合资企业?
另一方案是我先投资50万做个有限责任公司,我是股东,我任法人代表,然后由外方出资增资收购,做一个并购后的中外合资企业,但是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自然人必须在原公司担任股东1年以上,才可以作为合资公司的股东,所以是否我必须先注册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等待1年以后才可以做第二步动作?
以上方案是否可行,有没有变通的好办法?我的初衷是想在短期内做一个中外合资的进出口贸易公司,中方股东是我自然人。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这里面牵涉到的问题比较多,首先,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中方合资者须为公司,所以想直接由个人作为投资者在法律上不可行;其次,如果你想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专门从事进出口贸易,需符合一定的条件并进行专门的前置审批,当然如果外方投资者是涉港、澳、台地区的,法律规定适当降低了一些硬性的标准;如果你从事国内一般商品的批发,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涉及的审批项目也不一样。

至于你所说的后一种方案,在法律上是可行的,但必须满足时间上的条件,且对于外商投资方有其具体的要求,牵涉到需审批的项目的,也需先进行审批。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第一种方法,可行,但是不能关掉原来的公司,因为它是股东,关掉时就清算它在子公司的股权,你的想法无法实现了。第二个方法也可行,但是时间要等,可以变通如下:你另找一个人成立公司,那个人作为外商的“挂名股东”,等一年以后,该“挂名股东”出局,由外商顶上。再提供方法三:先让外商成立独资公司,然后再转让股权给你;方法四:先找到一家外贸公司的“壳”然后你跟外商一起去收购股权。

再咨询:我今天去工商查名了,先做个贸易公司,再申请进出口备案。外商就先做个备忘录,内部约定视同他投资,程序上要办再等1年吧。这样看起来最快,大概过1个月就可以开业咯。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做一个普通的贸易公司,然后申请进出口经营权,此种方法最简便!因为直接成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的要求很高。法规如下:

根据《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国的公司、企业(以下简称外方投资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以下简称中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专门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外贸公司)。
第四条 设立合资外贸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外方投资者申请前三年年平均对华贸易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合资外贸公司注册地在中西部地区的,外方投资者申请前三年年平均对华贸易额在2000万美元以上。
  (二)中方投资者应具有外贸经营权;申请前三年年平均进出口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合资外贸公司注册地在中西部地区的,中方投资者申请前三年年平均进出口额在2000万美元以上。
  (三)合资外贸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在中西部地区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2、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3、有与其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营业场所、专业人员以及其它必备的物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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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境内自然人能否直接与外方设立中外合资企业?

根据现行外商投资法律体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合资者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不能直接作为中外合资企业的中方股东。这一限制源于合资企业法的基本原则,旨在确保合资主体的稳定性和责任承担能力。因此,自然人若希望参与合资,必须通过设立或控制一家境内公司,以该公司名义作为中方投资者与外方合作。实务操作中,常见的路径是先注册一家内资有限责任公司,由该企业作为股东与外方共同设立合资企业。需要注意的是,该内资公司的经营范围、资质及股权结构需符合相关审批要求,且作为股东的内资公司在合资企业存续期间不得随意注销,否则将导致合资企业股权结构变动,可能引发清算或审批风险。此外,若合资企业专营进出口贸易,还需满足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海关登记等专门条件,并可能涉及前置审批。

设立中外合资外贸公司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专营进出口贸易的中外合资外贸公司设立门槛较高,根据相关管理规范,外方投资者需满足申请前三年年平均对华贸易额不低于一定数额(如3000万美元,中西部地区可放宽至2000万美元),中方投资者则须具有外贸经营权,且申请前三年年平均进出口额同样达到相应标准。此外,合资外贸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中西部地区可放宽至3000万元),并需具备相应的营业场所、专业人员和物质条件。这些硬性要求对多数中小投资者而言难以满足,因此实践中较少采用直接设立合资外贸公司的模式。更简便的做法是,先设立一家内资普通贸易公司并申请进出口经营权(即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待公司运营稳定后再通过股权转让或增资方式引入外方投资者,实现变相合资。但需注意,股权变更须符合外商投资准入规定,且外方投资者需具备合法主体资格,并办理商务部门备案或审批手续。

自然人通过先设内资公司再合资的方案,原公司能否注销?

如果自然人先设立一家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再以该公司作为股东与外方共同设立合资企业,那么该内资公司即成为合资企业的法人股东。在此结构下,内资公司不得随意注销,因为注销将导致其法人资格终止,其持有的合资企业股权需要依法进行清算和处置,可能涉及股权转让、减资或清算程序,须经合资企业其他股东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批准。若强行注销,可能引发合资企业股权结构不合法,甚至导致合资企业解散。实务操作中,若自然人的最终目的是仅保留其个人作为合资企业股东,则需通过股权重组方式实现,例如由自然人受让内资公司持有的合资企业股权,或由外方收购内资公司股权后由自然人直接持有合资企业股份,但这些操作均需符合外商投资法律关于中方股东资格的规定(自然人不得直接作为中外合资企业股东),因此实际上自然人无法直接成为合资企业股东。可行的变通是将内资公司存续,由其继续担任股东,自然人作为内资公司的股东间接享有合资企业权益。若确实希望关闭原公司,则需先将合资企业股权转让给其他合法主体,或依法解散合资企业,否则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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