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一纵三横路咨询:股东非公司职务行为造成了诉讼,或自愿或被法院强制执行以该股东在公司所持的股权作抵押(赔偿)。面对此类情况,请问律师,公司能否通过章程予以约定或应对?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现行公司法明确规定,法院强制执行股东股权的,应通知公司全体股东,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法律已经对此进行了保障,无需另行约定,如欲排除法律强制执行,内容违法无效。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股东的股权被法院强制执行,公司的章程可否制定应对措施?(2006)”,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相关法律服务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章程能否约定排除法院对股权的强制执行?
不能。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律制度,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的个人财产包括其所持股权,均属于其责任财产范围。当股东因个人债务被法院强制执行时,其持有的股权作为具有财产价值的权益,当然可以作为执行标的。法律为平衡债权人利益与公司内部关系的稳定,已经设计了相应的保障机制,即法院在强制执行股东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并保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属于股东之间的自治性约定,其效力不得对抗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更不得对抗法院的司法强制执行行为。如果章程中试图约定“股东股权不得被强制执行”或“公司及股东有权拒绝协助执行”等条款,该等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自始无效,对债权人、法院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均不产生约束力。实务中,公司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当依法配合办理股权变更或拍卖、变卖等手续,而不能以章程有约定为由拒绝履行。需要特别提示的是,章程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就股东发生个人债务风险时的内部处理机制作出细化约定,例如明确优先购买权的行使程序、行使期限、价格确定方式等,但这些约定不能妨碍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只能用于公司内部股东之间如何承接股权,以避免因外部执行导致公司治理陷入僵局。因此,任何试图通过章程排除司法强制执行的做法均不可行,且可能引发公司或相关股东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法律责任。
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在执行程序中如何行使?
在法院强制执行股东股权时,其他股东享有法定优先购买权,这是法律为维护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而作出的特别安排。其行使遵循以下基本规则:首先,法院在决定采取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被执行股东股权前,应当将执行事项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以便其他股东知悉并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其次,优先购买权必须在“同等条件”下行使,所谓同等条件,通常指与法院确定的转让价格、支付方式、付款期限、税费承担等交易条件完全一致,其他股东不能要求降低价格或变更支付方式。第三,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如果多名股东均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一般先协商确定各自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法院确定的规则或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实务操作中,其他股东应当密切关注法院送达的通知,及时向法院书面表示行使优先购买权,并按照要求将购买价款缴付至指定账户,否则可能被视为放弃该权利。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优先购买权并不赋予其他股东阻止法院执行的权利,其只能在股权处置环节通过行使购买权来维持公司原有股东结构。如果其他股东既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又拒绝配合执行,则法院可以依法强制处置该股权,并办理股东名册变更及工商变更登记。此外,公司章程可以对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行使方式等程序性事项进行具体细化,但不得剥夺或实质性限制其他股东依法享有的优先购买权。若章程规定“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无需其他股东同意”或“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等与该法定义务相冲突的内容,在法院执行程序中仍然不能对抗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于拟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东而言,最稳妥的做法是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确保在法定期限内完成报价、付款及股权变更等各项手续,避免因程序瑕疵而丧失权利。
公司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应如何处理?
当公司收到法院关于强制执行股东股权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时,应当依法及时履行协助义务。具体处理流程包括:第一,核对法律文书。公司应当核验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法官工作证件,确认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明确性,对于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或文书存在重大瑕疵的情况,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但不得擅自拒绝协助。第二,配合办理股权冻结。法院通常会在执行程序中先行冻结被执行股东所持股权,公司应当在股东名册中准确记载冻结事项,并暂停办理该股权的转让、质押或其他处分手续。第三,配合完成股权处置。在法院依法拍卖、变卖股权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股权时,公司应当根据法院的要求,及时提供股权权属证明、公司章程、股东出资情况、公司财务报表等必要材料,并在处置完成后,协助办理股东名册变更,将新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同时配合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四,通知全体股东。虽然法院会依法通知,但公司作为内部治理主体,也应当及时将股权强制执行及优先购买权行使事宜告知所有股东,确保各股东的知情权及参与权。第五,保障优先购买权行使。公司应当如实向法院或受委托的拍卖机构提供其他股东的联系方式及通讯地址,配合法院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如果其他股东决定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应当协助其完成相关程序。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公司如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例如拒绝在股东名册上记载冻结事项、拒绝配合办理股权变更,法院可以依法对公司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此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果故意阻碍执行,同样可能面临个人法律责任。因此,公司应当将协助法院执行视为一项法定义务,不应主动为被执行股东规避执行提供帮助,更不得通过修改章程、召开股东会决议等方式对抗法院执行。实务中,公司可以在收到执行通知后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正确处理程序性事项,既维护法律权威,也最大限度地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