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SXH9779咨询:要新成立一个公司,可否以在建工程投资?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新公司法规定了”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的一种,所以原则上在建工程是可以用来作为出资的,当然需要依法进行评估作价。但由于新公司法出台不久,有关程序性的细则解释还没有进一步跟进,各地工商部门审核时可能在理解和操作上存在一定的偏差,具体可咨询当地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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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在建工程出资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现行公司法律制度,股东出资既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在建工程属于尚未完工的建设项目,其价值能够通过专业评估予以确定,且作为资产可以在不同主体之间依法转让,因此原则上符合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法定条件。换言之,只要在建工程权属清晰、能够公正评估作价,并且不存在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情形,就可以用于出资设立公司。需要强调的是,出资时必须对该在建工程进行评估,不能仅由股东协商确定价值,否则可能因出资不实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此外,用于出资的在建工程必须完成必要的审批或许可手续,确保其合法存在且可依法处置,这是保障出资有效性的重要前提。实务中,建议出资人先行准备权属证明、评估报告及相关批准文件,以便顺利办理公司登记。
以在建工程出资有哪些实务操作要点?
以在建工程出资,在操作上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几个环节。第一,权属核查。出资人必须对在建工程享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且该工程不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否则无法办理过户或交付。第二,价值评估。必须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在建工程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基准日应当与出资时间合理衔接,并出具正式评估报告。评估结果将作为确定出资额和股权比例的依据。第三,程序合规。涉及国有资产或需行政审批的在建工程,还应履行相应的国资备案或主管部门批准手续。第四,财产交付。对于不动产性质的在建工程,需要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对于正在建设中的项目,还应当将项目相关资料、施工合同、审批文件等一并移交公司。第五,账务处理。公司收到在建工程出资后,应当按评估价值入账,并妥善保管评估报告及过户凭证。第六,行政沟通。由于各地登记机关对在建工程出资的审核标准可能不一致,建议在提交登记材料前,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体咨询所需文件及流程,必要时可提前沟通确认,以避免因材料不全或理解分歧导致登记受阻。此外,若后期发现评估价值显著偏离实际,相关股东可能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因此切忌虚高作价。
在建工程出资存在哪些常见风险?
在建工程出资的主要风险包括以下方面。一是评估风险。在建工程价值受工程进度、市场变化、后续投入等因素影响较大,若评估时点选择不当或评估方法不科学,可能导致出资价值虚高或低估,虚高会损害公司和其他债权人利益,出资人可能需要承担补足出资差额的责任,严重时还可能引发行政或司法处罚。二是权属风险。在建工程通常依附于土地使用权,若土地权利有瑕疵或未取得合法建设许可,工程可能被认定为违法建筑,进而无法完成产权过户,导致出资失效。三是交付风险。在建工程不像成品资产那样可以即时完全交付,其后续建设费用、施工合同履行义务如何承担需要明确约定,若未作安排,可能造成公司额外负担。四是程序风险。部分登记机关对在建工程出资持审慎态度,实践中可能出现不予受理或要求补充大量材料的情况,增加公司设立的时间成本。五是债务风险。在建工程可能附带工程款、材料款等债务,若未在出资协议中厘清,公司接收资产后可能被债权人追索。为防范上述风险,建议出资人在出资前聘请专业律师和评估师进行尽职调查,合理确定出资方案,在协议中明确资产范围、价值、交付方式及债务承担,并及时完成产权变更和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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